开发商拒绝提供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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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小区都规划有一定比例的小区管理用房摊入公摊面积。用于小区活动中心,公共事务管理。开发商拒不移交的可向建设局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


当湖十一局


所谓“业委会活动用房”应该是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组成部分之一,专门用于业委会日常办公、开会以及开展其他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归全体业主共有;其面积的规定,各地略有不同,一般是按照小区房屋总面积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积无偿配置,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包括:物业公司的办公用房、工具用品储藏室等等以及业委会办公用房。


回到本问题,开发商拒绝提供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该怎么办?


1、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投诉。

按照《条例》规定,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2、业委会可依法提起诉讼。

追究开发商没有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任,要求其提供办公用房;

或由开发商支付钱款,由业委会就近自行购买房屋作为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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