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實施遠程辦公的單位,隨意將員工的工資核減屬於違法

今日接到一位網友的諮詢,大致的問題是:“他們單位已經開工,但是為了應對疫情,實施了遠程模式兒辦公(網上辦公)但是將要發工資的時候負責人告訴他,遠程辦公期間不能全額髮放工資,要核減”。

他的問題是,他們單位這樣做是否合法?


疫情期間,實施遠程辦公的單位,隨意將員工的工資核減屬於違法

自從疫情發生以後,遠程辦公,遠程教學等非常火熱。由此而帶來的問題也不得不引起關注,那就是遠程模式兒辦公與正常實地辦公有無區別?單位在發放工資的時候,是不是應該區別對待?

下面我發表一下我個人的觀點,與大家共勉。

首先,無論是遠程辦公還是實地辦公,都是用人單位根據根據自己生產經營需要而選擇的一種辦公模式,並要求員工執行。也就是說,這種模式是用人單位選擇的,而不是員工選擇的。那麼,既然是用人單位選擇的模式,就說明員工已經正常上班。

既然屬於正常上班,那麼工資就應該正常發放。而且在這個過程中,企業沒有任何核減員工工資的法律支持,員工也沒有任何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這裡答案非常明確,企業必須依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將工資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其次,這裡面還存在一個問題,如果在實施遠程辦公模式之前,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約定,在實施遠程辦公期間可以核減工資,且經過勞動者本人同意的,那麼勞動者應該遵守約定。雖然這種約定有悖於《勞動法》,但凡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人,都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就是契約精神。當然,這裡面提到的約定,應該是在平等協商,公平自願的原則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綜合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勞動者完全是服從,服務於用人單位,無論哪種辦公模式都是為用人單位服務,都是正常的工作時間,那麼理應得到正常且公平的對待。

<strong>編後語:這次疫情,確實給很多用人單位帶來了損失,但是這是非人為不可控制的因素。企業主們應該用自己的智慧,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在經營中儘量挽回損失,而不是在自己員工的身上打歪主意呀!

<strong>諸位勞動者看到此文後,也可以量身比照,如果遇到“黑心老闆”利用辦公模式的改變,利用疫情,核減,剋扣勞動者工資的,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或者依法提起仲裁,訴訟來維權。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規定,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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