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普法动态|金昌:疫情防控 法治护航——《说法时间》开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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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防疫阻击战已进入关键期。不仅需要前线医务人员努力攻克,也需要我们每个公民服从大局一起扛,更需要用法律来规制和打击那些不法行为,依法战“疫”是最有力的武器。


每天早间8:20

金昌综合广播FM107.7守护你我,法治护航

疫情防控•普法动态|金昌:疫情防控 法治护航——《说法时间》开播

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嘉、马连霞坐客直播间


主持人


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涉及我们每个人,请郭律师就疫情期间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律师

主持人好,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就目前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各位听众共同分享。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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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冠肺炎的病人及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检疫、隔离、治疗,擅自离开隔离区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

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冠肺炎的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刑七年。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刑七年。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刑死刑。


主持人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金昌市金川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奋战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各条战线上,如果在此工作中遇到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疫情的,他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刑三年。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下面我以山东省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解说一下,2020年2月3日8时许,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人邓某某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在不戴口罩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当民警赶到现场后,邓某某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并殴打了民警徐某,造成其执法记录仪滑落,在民警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其同事时,邓某某再次殴打民警徐某。案发当日,邓某某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被逮捕,2020年2月10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2020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在疫情当下,佩戴口罩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邓某某不服从公司防控人员劝阻,并暴力袭击警察。以妨害公务罪,对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主持人


疫情当前,最辛苦的是奋战在一线的我们可爱的白衣天使,最焦灼的是不幸感染了病毒的患者及家属。郭律师,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伤害或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更有甚者,向医护人员吐口水等行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触犯“故意伤害罪”,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主持人


疫情期间,金昌市金川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制定了外地来金、返金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有关事项告知书,规定了应遵守的事项。比如说,总有那么些人不听话,如果违反该告知书的事项或者外地来金、返金人员拒不如实报到的,如何处理。

律师

如果该类人员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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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全力以赴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主动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切忌以身试法,如果妨害公务、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制假售价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将依法从严、从快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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