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七旬老人,一方去世了,把自己的財產都留給三十多歲的已婚的兒子,您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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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天下父母心。

父母從孩子出生一直到他們老去,心裡一直惦記著的都是孩子能不能吃飽、能不能穿暖,能不能過得好一點;即使孩子早已成家為人父母,可在父母眼裡,永遠都是小時候那個長不大的孩子。



也許有人會說,這個去世的老人居然都不給老伴兒留點生活費,完全不考慮老伴兒剩下的日子怎麼過。

可我覺得,更有可能是,在老人躺在病床上的時候,對身邊照顧他的老伴兒說死後要把財產都留給她;而老伴兒也知道,孩子一直是他倆最大的牽掛,想著孩子剛成家,接下來即將要面臨為人父母的種種生活壓力,於心不忍;所以,兩位老人最終商量決定把財產都留給孩子,老伴兒靠自己的養老金就可以過得下去,只要孩子過得好就行。當然,老人也許更希望孩子以後能好好孝順老人的老伴兒。

又或者是,在老人彌留之際,看著身邊的老伴兒,擔心老伴兒以後會過得不好,於是就告訴老伴兒說死後財產都留給她,但是老人一直盼著能見到遠在外地工作的孩子最後一眼,直到最後也沒見到。老伴兒為了彌補老人的心願和遺憾,告訴隨後匆匆趕到的孩子說,老人把所有的財產都就給了孩子。



看到這個題目,真的感概萬千,這正是大多數老一輩的父母為孩子做的事。他們已經盡了為人父母的力所能及,而作為孩子,更要盡到讓父母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孝"。


而且,從《繼承法》的法律規定和立法初衷也能看出來,子女繼承遺產,必須盡到應盡的贍養義務:

1.首先,這位老人應該是立下了遺囑。遺囑有可能是自己書寫的,也有可能是他人代寫的,還有可能是錄音的,甚至可能只是口頭的。只要有老人的簽名或者見證人,遺囑就可以成立。



2.其次,至於遺囑的內容。我想,老人除了說明要把全部財產留給兒子以外,應該還會囑咐兒子一定要好好孝敬父母,替老人家照顧好老伴兒。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21條規定,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所以,這樣一來,如果老人的兒子沒有按照老人遺囑的意思去做的話,是無權依據遺囑繼承老人的遺產的。此時,就只能按照法定順序繼承,即:由老人的老伴兒和兒子平均分配或者協商分配遺產。



3.另外,即使老人未在遺囑中給老伴兒保留財產,如果老伴兒年邁體衰沒有收入來源的話,也應當給老伴兒預留部分財產。

根據《繼承法》第19條規定,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去世的老人在把自己的全部財產都指定兒子繼承的時候,應當首先從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中分出老人的個人財產作為遺產繼承。

否則,對於應當屬於老伴兒的個人財產,老人是無權在遺囑中處分的。


最後,

希望這個孩子能夠理解老人家為人父母的那份愛,也希望他好好孝敬還能陪著他的父母,不要"子欲養而親不待"。




法律人落楓


我的父親去世後,他的股票,證券公司當即過戶給我,母親說,我當之無愧接受它,你懂。後來我照顧母親十一年,最後三年讓她住到我家對面的市立社會福利院,併為她請一專職保姆,她每月的退休金由我保管,安排保姆每天給她燉營養湯,我媽那份餐送保姆。我是獨生的,照顧老人是我必須盡的義務,他們生前,我沒有私自用過他們錢,我得管理好,留著應急用。我母親一個同事,這樣對母親說,我們有三個孩子,頂不上你一個。我父親病重住院,就我一個在忙,請了看護,還每天忙著聽查房,安排資金,一天幾次送必須品,一旁的人說,我們家兩個,一個也不動,你家一個忙上忙下。我母親病危時,我請事假半年,辦公室主任對我說,你日後教齡會受影響,回她:這個時候,老人的事是大事,其它都是小事,過去他們為我付出很多,也犧牲很多,今天輪到我也該付出犧牲。人不能凡事都算計。今天我們看到這麼多的不孝子女,讓人痛心,這是我們教育的失敗。


用戶62011041898


我的觀點是很痛心。為什麼不留給老伴呢?從二十多歲結婚,將近半個世紀的相濡以沫,到頭來,財產不留給老伴,留給兒子。那活著的老伴餘生怎麼度過?

記得在2013年的時候,我們還租房居住在天津太陽小區。我們住六樓,有位老太太八十多歲了自己獨自居住在一個大三居室裡。我們經常能聽到一種哭泣聲,有時在早晨,有時在半晚上,起初是不知道怎麼回事。直到有一天,我早晨上班下樓,在三樓碰到了這位老人,在樓道里哭泣,我問她發生了什麼事情。她告訴我不會關煤氣。我尋著敞開的門進了廚房,發現煤氣樓上正在煮粥,粥顯然已經糊了,火還著著。我趕緊幫助把煤氣關了。

此時老人嗚嗚咽咽的,老人腿腳也不好,只能一瘸一拐的走路,而且下不了樓。顯然老人已經很久沒有下樓了,也很久沒有和人說話了。見我幫助關煤氣,開始向我訴苦。

從老人口中得知老人有三個子女,一個兒子兩個閨女。情況和題主所說相近,也是老伴去世的時候把自己現在住的房子和另外一套房產都留給兒子,存款也給了兒子,老太太本來住自己的房子,老伴去世後成了住著兒子的房子。老太太的退休金也在兒子那裡管理。兩個閨女一點好也沒有落,管過老人幾年,可能因為家庭矛盾也就不管了,都是兒子隔三差五的管一下。關鍵是,我看到老人住的房子裡空空蕩蕩的,就有一張床,聽說沙發電視一些電器也都讓兒子搬走了。具體不清楚是兒子還是兒媳的主意,總之老太太沒有一點經濟獨立性,又腿腳不好,下不了樓來,平時只能在屋裡成為孤寂老人。居委會也調節過很多回,可是改觀並不大,這真是養兒防老的悲哀,更是那位過世老人把財產都留給兒子的悲劇。


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養老敬老本應該是做子女應該盡的責任和義務。可是老人卻沒有人養,沒有人管。落得悲悲慼慼的晚年。所以,我很不能理解老伴走了財產為什麼都留給兒子。我仍然希望,上了歲數的老伴一方走了一定要把財產留給另一半,不管兒子多孝順,畢竟老人手上有房有錢,自己生活上也會有一定的保障,即使兒女不孝,也能請保姆照顧晚年生活,不至於落得如那位老太太那麼悲情的晚年生活。


河上雲裳


如此安排,等於是把老伴生活寄希望於兒子孝心,讓老伴有種受制於兒子的感覺,從情感道德層面確實不妥。並且,這樣安排也違反了法律規定。下面,我就簡單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如題所述,有一對七旬老人,已經是風燭殘年,已經喪失勞動能力,並且快要行將就木了。當然,老人存有一些積蓄,用以過活下半輩子還是勉強夠用。後來,其中一人(甲)駕鶴西去,留下另外一人(乙)孤苦伶仃。甲生前立有遺囑,約定自己的所有遺產全歸兒子,沒給老伴(乙)留一絲財產。那麼,甲的這個安排是否妥當呢?

我認為,甲的做法並不妥當。一方面,甲死後乙就真的孤苦伶仃了。雖然他們有個兒子,但兒子畢竟有自己的家,也有自己的事業,不可能像甲一樣和乙風雨同路。更何況,甲把遺產都給了兒子,那麼要是乙錢不夠用,便只能依附於兒子了。也就是說,乙的晚年生活便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兒子孝心。這其實是非常危險的。

另一方面,甲的安排也並不合法。雖然法律規定每個人都有權訂立遺囑,自由處分自己遺產。但是,這一自由也是有界限的,不能明顯違背公序良俗。所以,有關法律明確規定,老年人在訂立遺囑時,應該給自己老伴留必要份額,供他晚年的生活所需。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所以,乙其實是有權要求分得必要的遺產份額的。


冰焰


不能夠全給。夫妻財產是共同的,包括房產。打個比方,老頭子當家,死後存款有50萬,他留下遺囑50萬,包括一套房子全給兒子。這樣的遺囑是無效的,因為他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權利。法院會重新分割。50萬存款裡有25萬屬於老太的,丈夫能作主的只有25萬。房子的面積有一半是老太的,丈夫只能處理屬於他那一半的面積。我要是那個老太,通過官司要回我的存款和養老金,賣掉房子,拿一半的房款去住比較好的養老院。放正心態,迎接生命的終結。但在活的時候,一定要活出質量來,而不是悲悲慘慘。告訴兒女,誰孝順,誰才有資格繼承遺產,不孝順,就捐給社區,寫好遺囑公正,安心過自己的日子。


愛隔


按照國家法律,這些財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妻子,兒女。妻子應該得到這些財產的一半,餘下的一半再由妻子與兒子按百分比繼承,如果有多個子女,應該按對老人的孝順程度來細化區別對待。

這些財產包括房屋,現金,存款和一切有價證券,有的還要承擔老人生前的債務。這些問題應該在大家商量,在和諧友好的氛圍中完成。

中國農村大多有將財產傳與兒子的習慣,其實,女兒也一樣有對老人的識贍養義務和繼承權力。

如果老人生前有遺囑,則原創上按照遺囑執行。遺囑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本人手寫或口述,要有兩個證人在場做見證,還有,錄像,錄音,視頻,文字資料等都可以做為遺囑的有利證據。

如果遺囑沒提到老伴的繼承份額,那就沒有辦法。但是,如果老伴年老體弱,沒有收入,生活困難,甚至是居無定所的,訴諸法律,足會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必竟,我們的法律是很人性化的。


一簾幽夢155603172


有的老人並不糊塗可她偏把補償款給了她所謂的愛子,可她老了還是幾個兒子共同來承擔,該拿的偷的她心裡明白,就是裝糊塗,沒有好處的照樣床前盡孝心


老徐女士1


一對七旬老人,一方去世,把財產都留給兒子。

我猜去世的一方是老太太。不是她自私,是她信不過老頭,怕老頭再娶,財產落於別人手裡。

假如去世的是老頭,他都不用考慮,老太太肯定不會把財產給別人。


幸福掌握在自己手中


這種夫妻還叫什麼夫妻呦,簡直不是人,這老太太嫁給這樣的人也是太不幸了。有這樣的老頭,也就有這樣的兒子,這叫有樣學樣,可憐的老太太


西蘭花


這問題有點奇葩了!

不留給自己兒子?留給誰?有啥不對嗎?有其他選擇嗎?幾乎所有的父母,不都是這麼做的嗎?有啥可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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