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案例:“搭便车”搭成九级伤残,这责任谁来承担?

自己开车出行,熟人顺路搭个便车,对大家来说都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但是,这原本方便他人的好意行为,也可能存在风险,给自己招致麻烦。


  这不,武平法院于近日就审理了一起由“搭便车”引发的官司。武平一初中生刘某因顺路搭乘王某的车辆,不幸造成九级伤残,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简介:2018年9月21日下午15点30分,刘某放学途中,刚好遇上同村的王某开车路过,便与同学一道乘坐在王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后斗上回家。车辆行至村口尚未停稳,刘某便跳下车,导致头面部受伤,下颌骨多发性骨折。经鉴定,刘某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武平案例:“搭便车”搭成九级伤残,这责任谁来承担?

网络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轻型货车十余年,明知法律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却违反规定让刘某坐在货车后斗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刘某系中学生,应当知道车辆未停稳时不得下车的安全知识,却在车辆未停稳时跳下车,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车主王某的民事责任。据此认定车主王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查明,车主王某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先行垫付了10000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刘某在事故发生前系车上乘客,属于车上人员,虽然其在下车过程中摔伤,受伤时在车外,但是作为车上人员在脱离本车过程中着地受伤,不属于车外第三者,其人身损伤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另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内不负责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不但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还可以向王某主张返还其垫付的10000元。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42312.84元中的70%,依法全部由车主王某承担。


  法官提醒:“搭便车”出行的现象更是随处可见。作为车主,在好意帮助他人的同时,也要量力而行,不可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乘客,也要注意乘坐证照齐全的客运车辆,遵守乘车注意事项,确保自身安全。(来源:武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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