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武平:缓刑考验期内不知悔改,非法开采稀土矿被判重刑

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辉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2017年8月12日至10月9日,陈某辉伙同刘某华等人非法开采稀土矿,后被国土部门查获。经鉴定,陈某辉的行为造成破坏矿产资源价值106.6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伙同他人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土矿,造成破坏矿产资源价值106.6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又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遂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导报记者 李大荣 通讯员 曾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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