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南汇人
平时喜欢喝点小酒
但是前几天买到的
这两瓶酒让我有点晕
古越龙山公司的产品
长成这样的两瓶酒同时在市场上卖真的不要紧吗?
后来才知道,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上海晓萍酒业的黄酒,理由是用了与绍兴古越龙山公司黄酒近似的包装装潢。晓萍酒业不服,一纸诉状将浦东市监局和浦东新区政府告到了法院。
起 因
2018年5月30日,浦东市监局接到了一则举报信息。举报人正是绍兴古越龙山公司。反映晓萍酒业擅自使用自家“清醇俊郎”黄酒的包装装潢,销售“清醇晓萍”黄酒,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于是,浦东市监局展开调查。
2010年,绍兴古越龙山公司将上海市原南汇区作为重点市场,“清醇俊郎”黄酒逐渐成为南汇地区酒桌上常见的酒品。
2017年11月,晓萍酒业公司委托生产“清醇晓萍”黄酒,并要求按照“清醇俊郎”瓶身外观制作瓶身装潢。
2017年12月,“清醇晓萍”黄酒开始向南汇地区的饭店、零售店销售。
2018年9月,浦东市监局对晓萍酒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晓萍酒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清醇晓萍”黄酒,并处罚款。
2018年9月,晓萍酒业公司不服,向浦东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2月,浦东新区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
诉 求
晓萍酒业:不认可行政机关的处罚
浦东市监局和浦东新区政府只根据上海南汇地区的销售情况就认定“清醇俊郎”黄酒具有一定影响,有失偏颇。而且“清醇”二字是通用的口感描述,装潢也存在差异,不会引起他人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那么法院是怎样认定的呢?听听法官怎么说
聚 焦
一 “清醇俊郎”系列黄酒的装潢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
答案是:“有一定影响”不要求必须在全国具有知名度,只在特定地域范围内被消费者熟知也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商品种类千千万,商品的包装装潢更是数不胜数。但不是所有的包装装潢都会受到保护。某个包装装潢必须被消费者熟悉,也就是说,在超市满满当当的货架一眼看到这个包装装潢,就会想“这个商品我以前买过,质量不错,这次我继续买它吧”,这就是“有一定影响”,才可能获得反法的保护。
就好比本案,虽然只有南汇地区的百姓喝“清醇俊郎”黄酒,但不妨碍它的包装装潢达到“有一定影响”。因为经过长期、稳定的使用,南汇地区的相关消费者已经可以看瓶识酒,能通过“清醇俊郎”的装潢识别出“这就是我常喝的黄酒”。也就是说,“清醇俊郎”黄酒的装潢在南汇地区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在其影响力辐射的地域范围内自然可以受到保护。
二 “清醇晓萍”清爽型黄酒是否会造成与第三人的产品混淆?
答案是:“清醇晓萍”黄酒和“清醇俊郎”黄酒属于相似的包装装潢,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
产品外观是否相似,不能把各个要素拆分来看,而要根据整体的视觉效果来判断。因为我们在超市货架前买东西时,不会像设计师一样细细观察包装上各个元素的搭配,而是看装潢的整体,再和脑海中隐约浮现“上次买回家那瓶酒”的装潢做对比,看看是不是同一瓶。
虽然红黄色的搭配属于常规搭配色,“清醇”文字也不能由古越龙山公司独享,但“清醇晓萍”黄酒和“清醇俊郎”黄酒在标贴的形状、大小、字体、颜色等方面基本都一样,整体上高度相似。特别是突出使用的“清醇”两字,“清醇晓萍”用了完全相同的文字和字体,让消费者误以为“清醇俊郎”黄酒又出了另一系列黄酒。
综上所述,浦东市监局所作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结果并无不当,原告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看到法院这样的判决,“搭便车”的行为被“红牌罚下”,我不由得安心了许多,打开酒瓶小酌一杯,期待下一期的浦法知产宣传还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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