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案例:“搭便車”搭成九級傷殘,這責任誰來承擔?

自己開車出行,熟人順路搭個便車,對大家來說都是習以為常的事情。但是,這原本方便他人的好意行為,也可能存在風險,給自己招致麻煩。


  這不,武平法院於近日就審理了一起由“搭便車”引發的官司。武平一初中生劉某因順路搭乘王某的車輛,不幸造成九級傷殘,這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

  案情簡介:2018年9月21日下午15點30分,劉某放學途中,剛好遇上同村的王某開車路過,便與同學一道乘坐在王某駕駛的輕型貨車後鬥上回家。車輛行至村口尚未停穩,劉某便跳下車,導致頭面部受傷,下頜骨多發性骨折。經鑑定,劉某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


武平案例:“搭便車”搭成九級傷殘,這責任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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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駕駛輕型貨車十餘年,明知法律規定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卻違反規定讓劉某坐在貨車後鬥內,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劉某系中學生,應當知道車輛未停穩時不得下車的安全知識,卻在車輛未停穩時跳下車,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可以減輕車主王某的民事責任。據此認定車主王某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


  另查明,車主王某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先行墊付了10000元。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相關規定,劉某在事故發生前系車上乘客,屬於車上人員,雖然其在下車過程中摔傷,受傷時在車外,但是作為車上人員在脫離本車過程中著地受傷,不屬於車外第三者,其人身損傷不屬於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賠償範圍。另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的規定,違法、違章搭乘人員的人身傷亡,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內不負責賠償。


  因此,保險公司不但無需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還可以向王某主張返還其墊付的10000元。劉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242312.84元中的70%,依法全部由車主王某承擔。


  法官提醒:“搭便車”出行的現象更是隨處可見。作為車主,在好意幫助他人的同時,也要量力而行,不可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作為乘客,也要注意乘坐證照齊全的客運車輛,遵守乘車注意事項,確保自身安全。(來源:武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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