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唐律疏議》來看,唐代婚姻制度的進步

從《唐律疏議》來看,唐代婚姻制度的進步

引言:唐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史上一個非常重要的時期,其經濟、政治、文化都達到了中國封建社會的巔峰。唐代的《唐律疏議》 更是秦漢以來國家制定法發展之集大成,也是中國封建法律最為成熟的法典之一。基於以上原因,關於唐代法律方面的研究成果頗 多。

本文將從婚姻制度內容本身出發,加之對時代背景的探究,從制度產生、發展條件到實施後對社會、人民的影響等方面進行分 析,對唐代婚姻制度的進步之處進行歸納、總結。主要從婚姻開放多樣、婦女地位提升、和離制度產生三個方面來論述唐代婚姻制度的進步性。

從《唐律疏議》來看,唐代婚姻制度的進步

一、婚姻開放多樣

唐代作為封建時代繁榮的代表,其經濟的發展程 度可見一斑。但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仍舊主要依靠 小農經濟。由於科學技術不發達,農耕需要大量人力, 這種現實的需求在制定婚姻法律制度時也有體現。一 方面,依靠對婚姻年齡以及再婚的規定,促進人口增 長。出於對人口迫切的需求,中央採取了對地方政府 業績考核的方式,督促地方政府在婚姻與生育方面對 百姓施壓。<strong>“唐太宗將婚嫁情況作為考核官吏升降的 標準之一,其為增加人口而鼓勵婚育。有了政府的督 促和上級機關對“業績”的要求,不止適齡男女的頭婚 被 關 注 ,連 同 喪 偶 的 男 女 也 被 關 注 。”當 然 ,除 了 適 婚男女,再婚男女也在考量範圍之內,更有甚者,政府 會強迫其再婚。“已經有了兒子的寡婦,如果立志要 為丈夫守節,政府不會強迫改嫁,但是沒有兒子的政府 是要強制改嫁,此項規定的目的是基於兩個方面的考 慮 :只 要 有 生 育 能 力 的 人 群 必 須 婚 嫁 ;再 者 ‘就 是 要 推 動殘破家庭的重新組合,以解決戰後人口太少的嚴重 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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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出於對人口的需要,也是基於開放的大 背景下,與“外國人”通婚也成了一種流行的婚姻方 式。而這裡所說的“外國人”不僅包括現代漢語意義 上的擁有其他國家國籍的公民(當然在時代背景下這 樣的人少之又少),還包括其他民族、地域的人。由於 互 商 互 貿 的 原 因 ,大 量 的 “外 國 人 ”湧 入 ,其 中 有 一 部 分人留在當地與漢人通婚生子。只是這種婚姻模式下 胡男漢女型的組合比較多。原因在於當時受交通工具 與地理環境的限制,來唐進行商業活動外國人大多為 青壯年男性,而少數供人賞玩的胡姬則是唐代胡女漢男型婚姻的主要參與者。由於這種婚姻類型的大量出 現,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規也應運而生。比如,<strong>《唐 律疏議》卷 8衛禁篇“越度緣邊關塞”條和《唐會要》卷 10中都提到了一條規範“諸蕃使人所娶,得漢女為妾 者 ,並 不 得 將 還 蕃 ”。 這 是 目 前 已 知 最 早 的 唐 代 直 接關於涉外婚姻的法律規範。通過此條可以推斷唐法 律並不禁止本國女性出嫁於外國人,只是這些女性不 能被帶回蕃國罷了。這既是基於防止人口流失的考 慮 ,也 是 基 於 國 家 安 全 的 考 慮 。 再 如 “化 外 人 ”制 度 , 這也是為了儘量避免矛盾的發生,保證胡漢通婚與社 會秩序穩定而制定的法律規範。這既體現了統治者的 廣闊胸懷,也體現了對他國風俗習慣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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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地位提升

父系社會作為封建統治時期的主流,其影響力深 入人心。作為封建時期地位較低的婦女群體,在婚姻制度中依舊處於下風。但是與前朝相比,唐代的婦女地位略有提升,特別是在婚姻中較為明顯。女性作為 社 會 群 體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其 社 會 地 位 、生 活 面 貌 、精 神狀態等都反映了該時代的文化開明程度以及社會發 展狀況。婦女地位的提高,將對社會發展和社會進步 產生重要的影響。因此,開展對婦女地位的研究,具有 重要的現實意義。

傳 統 社 會 強 調 “夫 為 妻 綱 ”,妻 ,在 婚 姻 中 的 責 任 局 限 於 內 室 ,如 傳 宗 接 代 、孝 順 父 母 、勤 儉 持 家 等 等 。 作為丈夫的附屬品,事事要以丈夫為先,對待婆家的親 戚要謹小慎微,不能得罪,否則面臨的不僅僅是家族的 宗法處置更有可能會觸犯法律。<strong>段塔麗《從唐墓誌看 唐代社會的婚姻習俗》一文中寫道“唐人在選婦,或重 於儀貌、柔順,或重於才學,或重於持家勤儉、或重於舞 姿歌喉等,其中以性格柔順、門第才學最為時人所 重”。這也是對婦女地位低下的一種體現,女性在婚 姻中所承擔的角色需要的僅僅是溫柔恭順。婚姻中是 如此,婚姻或者婚約解除後依舊如此。就算是婚姻失 效,作為前妻仍要恭敬孝順對待前夫的長輩。同時,雖 然對夫妻二人侵犯對方的長輩近親都有刑罰,但是對 妻子的要求十分嚴苛。夫家不止可以動用私刑,而且 底線可以降至只要不知傷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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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種情況,在唐中期以後慢慢有所緩和,其表 現主要為婦女對於婚姻有了一定的自主選擇性。此 外,<strong>姚平的《唐代婦女的生命歷程》一書運用大量唐代 墓誌材料詳細分析和展現了唐代婦女生活的各個方 面。通過唐代規範性觀念對同時期婦女生活的界定, 從唐代婦女生活與當時社會政治、經濟制度的關係,唐 代婦女的自我標識,生活與社會變遷的互動關係角度 出發,對唐代的婚姻組合、夫妻關係以及人之母三個方 面進行系統探討,具有很高的學術參考價值。

婦女的地位提升還依賴於獨立的經濟地位。有些 女性可以依靠手工藝等換取銀錢作為自己的保障,官 商之女地位提升尤其明顯。甚至,在科舉制度完善的 時期,一些寒門子弟通過科考獲得社會地位並得到商 人的賞識,通過結親改變命運。這樣的例子不在少數, 甚至有一些婚禮都在女方家中舉行,婚後,夫妻雙方仍 舊住在女方家中,類似入贅。這也是女性地位提升的 一個重要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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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離制度產生

傳統的婚姻解除制度,主要是以男方為主導,女方 被 動 接 受 。 <strong>例 如 ,《唐 律 疏 議 》中 的 “七 出 ”條 款 。 但 是,唐律中還與另一種離婚制度名為“和離”。“和離” 制度是建立在雙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上解除婚姻關係, 類比於當代社會的離婚制度。離婚的原因也與現代極為 相 似 ,多 為 感 情 破 裂 ,性 格 不 合 。 確 定 “和 離 ’之 後 還需要製作文書,並且需要一名見證人在場。由於婚 姻的結束過程和平,夫妻雙方還會祝願對方在未來的 生活中可以找到更好的伴侶,而非互相怨懟。敦煌出 土的九世紀到十世紀的四份放妻書中,筆者挑選了一 篇為大家提供參考:

某專甲謹立放妻手書蓋說夫婦之緣,恩深義重,論 談共被之因,結誓幽遠。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年結 緣 ,始 配 今 生 夫 婦 ,若 結 緣 不 合 ,比 是 怨 家 ,故 來 相 對 。 妻則一言十口,夫則皈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豺一 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 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裙蛾眉,巧逞窈究之姿 ,選 聘 高 官 之 主 。 解 怨 釋 結 ,更 莫 相 憎 。 一 別 兩 寬 , 各生歡喜。於時年月曰謹立手書。

唐代婚姻制度的“先進”程度開創了前人紀錄之先,最重要的是青年男女可以自由戀愛和自由結婚再婚,不再強制要“媒妁之言,父母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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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戶婚》規定:已經成年兒女在未獲得雙方父母答應,就已經私自同居並且明確了婚姻關係的,政府給以認同,不犯法;只有未成年的孩子私自同居而不徵得監戶人同意才算違法。

總結:唐代婚姻制度雖然還是秉承著封建社會的落後思想,但是在一定意義上還是有進步的。只是幅度不大, 特別是到唐後期基本被打回原樣。但是這樣的進步也不可忽略,仍舊是一種法律的前進,值得我們學習。從經濟角度出發,解釋了唐代再婚現象與通婚現象較多的原因。既是為了增加勞動力,也是為了國防安全。 但是並非全如統治階層所想,一定程度上過於重視經 濟發展影響了人們的婚姻心態和婚姻成本,與最初的想法有些背道而馳,成為一把雙刃劍。從女性地位出 發,關注到了女性地位較低的一面,也注意到了某些方面女性地位的提升。雖然出發點未必是為女性謀福利,但卻起到了促進作用,無心插柳柳成蔭。

[ 參 考 文 獻 ]

[1]張國剛,蔣愛花.唐代男女婚嫁年齡考略

[2]李釗.貞觀元年婚姻詔令考釋

[3][唐代]長孫無忌,等.唐律疏議

[4]段塔麗.從唐墓誌看唐代社會的婚姻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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