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商標保護實務概要

韓國是我國的重要貿易伙伴。根據我國商務部發布的《中韓經貿合作簡況》,我國是韓國第一大貿易伙伴國、進口來源國和出口對象國,韓國是我國第三大貿易伙伴國、第一大進口來源國和第三大出口對象國。相應地,韓國也長期是我國企業在境外商標佈局時的熱門選項。如何在韓國保護好企業的商標,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本文將韓國商標保護的實務進行了梳理,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企業。

一、 韓國商標申請佈局

(一) 韓國商標申請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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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標的選擇

商標在市場上起著區分來源的作用,以便相關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或者服務時可以識別。企業往往會在商標上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品牌打造和廣告宣傳。所以選擇哪個商標或者哪些商標來佈局,對於企業來說很重要。首先要選擇已經在韓國當地實際使用的商標。因為不同的國家/地區有著不同的消費習慣,不同的風俗文化,不同的審美傾向,所以在韓國實際使用的商標可能與國內使用的核心商標並不相同,比如加入了韓語商標,或者設計不同的圖形商標。其次考慮選擇國內的核心商標進行佈局,方便樹立企業統一的國際品牌,也避免核心商標被搶注。第三,可以根據營銷的需要,選擇申請組合商標或者將每個要素都分別申請。最後,隨著企業的發展,結合財務預算情況和市場開拓需要,可以考慮對企業的核心商標進行防禦保護或對子品牌進行佈局保護。

(三) 類別的選擇

尼斯分類一共有45個類別,如果一次性把所有類別都同時申請,一則費用太昂貴,二則並非每個類別與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都有關,所以一般不必進行全類申請佈局。建議企業考慮選擇在韓國實際覆蓋或即將覆蓋的產品在核心類別和相關類別佈局即可。比如,某醫藥行業的企業計劃選擇保護的類別,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和產業鏈佈局需要,按照如下順序分批或者選擇其中部分進行保護:

1、 核心類別:

第5類 藥品和其他醫用製劑等

第10類 醫療器械和儀器等

第35類 藥房連鎖銷售服務等

2、 重要相關類別

第7類 製藥工業用機械及部件等

第40類 藥材加工等

第42類 醫學研究服務等

第44類 醫療、衛生及美容服務等

3、 其他相關類別

第30類 營養食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韓國與中國採用的都是最新版本的尼斯分類,但是在某些類別和商品服務項目上仍存在差異,如果企業在申請時沒有注意提前調整,則會收到審查員因此下發的審查意見。

(四) 關於類似商品/服務及類似群組

類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繫,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同一企業生產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存在特定聯繫,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同一企業提供的服務。與我國相同,為了便於檢索、審查、管理保持統一的評估標準,韓國也採用“類似群組”體系。在該類似群組體系下,分別屬於尼斯分類中不同2個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有可能被視為類似商品/服務。對於類似商品/服務,在申請之後,官方會進行交叉檢索審查。舉個例子,第3類的商品項目“化妝品—cosmetics”(尼斯規範項目),第41類的服務項目“美容藝術培訓—beauty arts instruction”(非尼斯規範項目,韓國特有項目)和第44類的服務項目“皮膚美容院—skin beauty salons”(非尼斯規範項目,韓國特有項目),在類似群組體系下被視為類似商品/服務項目。

(五) 加急審查

通常韓國的商標審查時間為8-10個月(該週期為通常情況下的預估時間,實際以官方審查速度為準。該週期僅指審查時間,不含公告期等其他流程的時間),如果申請人或者第三方有需要,且符合官方的加急條件,能夠提供滿足官方要求的證據,那麼可以進行加急審查流程,審查週期將縮短2-4個月。加急審查流程需要單獨提出申請並交納官方費用。

二、 商標在韓國被搶注的應對

(一) 中國品牌在韓國被搶注的情況

韓國與我國地理位置鄰近,交通便利,從古至今的文化交流、經濟往來都非常頻繁。不可避免地,我國品牌在韓國被搶注的現象也越來越多。

l “中華”香菸的拼音商標(第34類)在韓國被搶注(搶注商標現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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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HELLOTEA皇茶”(第30類)飲品商標在韓國被搶注(搶注商標仍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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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海爾”電器的商標(第9,11,35類等多個類別)在韓國被搶注(搶注商標現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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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青島啤酒的商標(第32類)在韓國被搶注(搶注商標現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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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聯合橡膠輪胎(第12類)在韓國被搶注(搶注商標仍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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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搶注發生的原因

商標權具有地域性的特點,這源於法的地域性,即商標專用權是依照某個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所獲得的,所以商標權僅能在該國家/地區範圍內有效並受到該國家/地區的保護,其他國家/地區沒有對其保護的義務,也不具有管轄的權力。商標權的地域性是搶注現象無法避免和屢禁不止的最基礎性的原因。

經濟利益當然是搶注頻發的重要原因。常見的搶注人有經銷商、分銷商等經濟合作者,競爭對手,以搶注為主業的“商標流氓”等,另外也不乏無特定關係的留學生、華人華僑、當地人/公司等。搶注人獲得不當利益的途徑一般有:以高價將商標賣給實際品牌人,阻擋競爭對手進入市場,自己霸佔商標的經營利益,以高條件與實際品牌人談判,反告實際品牌人商標侵權等等。

(三) 商標在韓國被搶注的應對

搶注現象無法從根源上杜絕,加之經濟利益的驅使,搶注現象頻頻發生,給品牌真正的創造者造成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和法律風險,所以如何應對已經發生的搶注成為了企業關注的重點。針對搶注商標可以採取的法律應對措施,取決於搶注商標當前所處的法律狀態。總的原則是儘早處理,不宜久拖。如果遲遲不處理,搶注商標隨著申請流程的推進,權利會越來穩定,處理起來的難度會越來越大,對於實際品牌人的維權會越來越被動。

1、 搶注商標處於申請審查階段時,即搶注商標已經獲得了申請日和申請號,但是還未進入公告期,實際品牌人可以向韓國知識產權局提出“第三方公眾意見”(Information Brief),主張自己是該商標的在先權利人,對方是惡意搶注,並提供相關的證據。如果審查員認同所提交的第三方公眾意見,那麼審查員會對搶注商標發出駁回通知。

2、 搶注商標處於異議公告期時,實際品牌人可以向韓國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申請(Opposition),主張自己是該商標的在先權利人,對方是惡意搶注,並提供相關的證據。依據韓國的法律規定,被異議人可以做出答辯,也可以不答辯。如果被異議人對異議理由進行了答辯,那麼異議人可就該答辯進行抗辯,這樣的答辯和抗辯不限次數,審查員會根據雙方答辯和抗辯的內容在8-12個月內做出裁定。如果被異議人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不做答辯,那麼審查員會根據異議人提交的理由和證據作出裁定。

3、 搶注商標已經註冊之後,即已經獲得註冊日和註冊號,實際品牌人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按照如下的法定理由對其提出無效宣告申請(Invalidation):

(1)商標中包含著名人士的姓名、名稱、商號、肖像、簽名、印章、雅號、藝名、筆名或簡稱的;

(2) 商標與在先申請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3) 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與消費者明顯已知的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4) 商標與世貿組織成員國內的葡萄酒和烈酒產地的地理標誌相同或近似的,或者將含有地址標誌的商標使用在葡萄酒和烈酒商品上的;

(5) 不當使用商標;

(6) 惡意搶注。

如果依據前4個理由提出無效宣告,那麼需要注意在搶注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之內提出申請。如果依據後2個理由,那麼在搶注商標註冊之後任意時間提出申請,官方都可以受理。

4、 上述3個應對措施,都需要提出相關的文件或者實際品牌人自己的使用證據。實際品牌人還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根據三年不使用撤銷的條款(Non-use Cancellation System),對搶注商標提出撤銷申請。韓國商標法第119條第1款第3項:商標註冊後連續3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任何人可對其提出撤銷申請,不可抗力除外。

除了上述的法律途徑之外,實際品牌人還可以考慮與對方談判,購買回商標,但是對方極有可能會開出高昂的費用和苛刻的條件。

三、 商標管理及維護

商標申請註冊成功之後,企業要注意所有官文、證書的整理,備份和保管,避免因為人員更換、保存載體損壞等原因而造成資料遺失。在企業的名義和地址發生變更、轉讓時,也需要及時對韓國商標(或者其他的域外商標)進行變更和轉讓。韓國商標註冊後,每10年需要進行續展,由於時間跨度較大,商標管理人員常常已經有所變化,所以要特別注意工作的交接和商標檔案記錄,避免造成企業商標權利的喪失。

企業日常使用韓國商標時,需要注意商標的使用規範,不要隨意對商標進行改變。同時企業各個部門在運營時,需要注意對商標的使用證據進行保護和留存,比如外貿往來函件、開具票據、簽訂合同時,都要使用相關的商標。

隨著企業的發展,產品服務的增加,需要注意對新商標的提前佈局。另外,平常堅持做好商標監測預警工作,積極打假維權,還可以選擇除了商標法之外的方式進行立體保護。例如,企業可以在中國和韓國進行知識產權的海關備案,為品牌保護增加強有力的後盾。韓國海關總署及地方海關均設有專門調查組,依據《關稅法》監管,查處偽造商品的進出口通關。在有侵權嫌疑商品通關時,韓國各海關可暫扣貨物並對侵權者進行調查,並有沒收侵權貨物的部分執法權。如果實際品牌人的商標在韓國可以到達馳名商標的程度,而有人未經授權就在相關的產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標,那麼也可以基於韓國《防止不正當競爭與保護商業秘密法》(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and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Act)來維權。涉及容易刪除、修改、銷燬的證據材料的,可採用公證等方式對前述證據進行保全。在知識產權保護途徑中,除了有民事和刑事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韓國還有比較有特色的行政保護,如尋求停止侵權行為(永久禁令)和損害賠償,假處分(即臨時禁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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