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疫情期間,工資發放50%,合理嗎?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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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疫情期間職工沒上班,公司無收入,為了臨時解決職工生活困難,給職工適當發點(50%工資)錢,這樣的公司應該是人性化了[贊]


慢步夕陽88


您好,這個問題是很多因為疫情原因無法正常上班,響應國家號召,在家自我隔離的人都要考慮的問題,我想在“情”和“理”兩個方向,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可見老百姓對這個“理” 看的很重,那麼我們就先從“理”說起:

疫情期間,公司根據國家延長春節假期,有效控制疫情傳播的相關要求,將假期進行了調整,公司也因此停工,人社部明確表示,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此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比如山西、浙江明確,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企業應當按照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所以,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您可以自己衡量一下自己的發放的50%工資是否在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之上。

再說說於“情”:

疫情當前,對於很多行業而言,都是步履維艱,因為無法開工最終導致企業資金鍊斷裂,申請破產的比比皆是,作為公司的員工,應該給公司充分的信任,和公司共渡難關,因為公司倒閉了,您工作的地方就沒有了,還何談工資啊?2020年,對於一些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個人經營戶都是艱難的,今天您與公司共進退,明日公司與您共輝煌!

綜上所述,於“情”於“理”都是合理的,我作為一個目前沒有工作的人來說,我知道有一份穩定的工作會是多麼的來之不易,也非常的羨慕您能有這樣的一份工作,所以希望您能夠珍惜,也理解您的公司!


康哥vlog


疫情期間工資發放的情況,視各企業情況自主決定!

其實50%已經是很不錯的了,目前各企業情況不同,所以發放情況不一!大部分企業按照員工工齡經行發放,也有公司按照效績發放,也有按職位發放,當然有按100%發放的,也有0發放的!勞動法雖然有一些規定,但這些規定也確實沒有太大的約束力,也因為目前處於一個疫情期間,這是不可抗力因素,這個也是沒辦法約束的情況之一,現在大部分企業處於停滯狀態,不管是大企業還是個體戶,沒有收入,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沒有收入用什麼發工資?政府也不可能逼著企業賣資產去發放,或者是貸款去發放?有些企業受疫情的影響不大,基本可以運轉,就是在家上班的那種,這個肯定是100%發放,還有大部分企業是靠銷售生存的,不上班沒銷售就沒有收入,所以這個工資的發放其實是看各企業的實力、觀念以及氣量,當然也要看員工在企業的貢獻程度也就是你值不值錢?值不值得企業去花錢留住你!

說一千道一萬,企業不是慈善家,工資發放也是看人下菜,你是混日子那種的,發你10%都會有人說話,你是公司的棟樑、銷售擔當,發你120%也沒人敢說啥,您說呢?


LuizLi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即便是疫情期間,勞動關係仍然存續,勞動者未提供勞動並非勞動者自身原因造成,其是因為特殊原因造成了其休假,工資不應受到影響。

其次,從事理的角度來看,疫情確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租金、物業、人力、庫存、資金週轉等壓力巨大,許多用人單位確實經不起長時間的停工,從這個角度來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綜上,個人建議用人單位用足疫情期間低息貸款、減免社保費用等政策,儘量不要大幅度降低員工工資,可考慮在經的員工同意後先發一部分工資,留一部分工資緩幾個月發放。


星哥雜談


疫情期間工資發50%已經是非常人道、合理。

按“不可抗因素”來說,應是按照“無薪假”才對✓



蔡江濤


我周至傳媒網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2020年02月0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聯合發佈了《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

其中第(四)條“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部分,是這樣的:

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一、先抵扣假期。

二、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一般就是一個月),還是按勞動合同來。

三、一個月之後的,工資變成生活費,一般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謝謝歡迎指導。




周至自媒體


如果是1月份的話按50%發放是絕對不合理的,要是2月份的話其實也不合理,但要是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話還是可以。

不過對於一些私企來說尤其公司規模還不太大的話,自已生死存亡都成問題,更合況工資了。所以這種情況下建議協商解決比較好,除非走仲裁但要是這麼做的話,也就意味著要離開該工資了。

我是職場新人秀,接下我會根據這個問題具體分析一下。

疫情期間工資發放50%,這個日期指的是那段時間。

要是春節假期間的話

因為這段時間還不未發生疫情而且1月份工作也是正常出勤的,這段時間的工資理應按全額工資支付,所以這段時間要是以50%發放,是很不合理的。另外這段時間要是有上班行為的話,用人單位還要向其支付2倍或3倍的加班費。

延遲復工或者是在家辦公。

在國務院發佈通知後,各地也相應出臺了針對當地情況的延遲復工政策,要求企業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後,也就是說當地有政策,企業應當按照當地政策規定時間復工;否則按照國務院通知執行,即2月3日起正常上班。

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工作期間的工資支付。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員工通過在家辦公正常提供勞動,完成打卡考勤以及相應的考核指標的話,理應正常發放在此期間的工資。

因隔離無法按時上班,工資照常發放

在國務院出臺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意見明確指出: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工作報酬;另外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即便勞動合同到期,也要順延至醫療期滿以及隔離期滿才可以。

待崗期間,工資怎麼發

意見明確指出:受疫情影響導致延遲復工或者未返崗的,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公司需要跟員工協商一致,在情況允許的話簽訂待崗協議。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結束:受疫情影響嚴重,公司是需要和員工協商後再定的。也就說在待崗的首月正常發放工資,從次月起根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進行發放就可以。如果工資發放的50%工資要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話可以要求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職場新人秀


主要看工作崗位與勞動合同,當然關鍵在於公司的格局。

公司的銷售,如果工資是底薪加提成的方式發放的,那麼疫情期間沒有銷售,自然只能拿到底薪了。

公司的會計,行政,或者研發人員,疫情期間不能正常上班,但是並不屬於主動性不上班的,這個時候理應按照勞動合同全額髮放工資。

當然,有些公司有全勤獎,或者餐飲補助、交通補助等一些雜七雜八的補貼,疫情期間不發放也是合理的。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一場疫情可以讓每個人都看清公司的格局。相信絕大多數公司都多多少少會讓人失望,但是這就是打工者的宿命。

努力一點,可以讓自己進入更好的公司,進入那些不因不可抗力因素扣減員工工資的公司。再努力一點,自己創業,然後爭取成為一家不會因疫情扣減員工工資的公司。


我是一朵筋斗雲


不合理。

參考: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子曰遊心


工資應該是全額髮放的,但是很多公司的工資組成不一樣,到手的工資其實是由多個部分組成,例如全勤獎,加班費,績效獎金等,建議你問一下人事,過看一下勞動合同看一下你的工資(底薪)是多少,如果跟你這次拿到工資一樣就沒有疑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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