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有利息的借貸關係都是投資,法院該不該受理?

阿里58771884


大家生活在這個世界上。賺錢花錢都是必不可少。今天我就分享一下關於借貸方面個人的一些經驗。我之前也是年少無知,在網上有借一些高於36%的年利率的借款。各種催收把搞得自己生活極度煩躁。雖說所有的借貸的關係都是投資行為沒有錯。但是總有一個度,國家對於≥36%年利率的是明令禁止的。但是如果沒有超過的,那就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去考量。俗話說的好欠賬還錢天經地義。在古代還有負債子償的說法。因此我們借來正規渠道的資金,一定要按時的還上。如果說這個資金本身就是不合規的,那麼我們就可以選擇不還款。我當時就是把一些必須要還的欠款儘快找親人朋友借錢給還上給一些不合規,選擇了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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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問的問題有點不合理,首先要搞清楚你問題中的兩個事件,第一個是有利息的借貸,第二個是投資。

有利息的借貸,是借貸關係,從銀行借錢,是需要支付利息的,從金融機構借錢,也是需要支付利息的,從民間借錢也是需要支付利息的,不管從哪裡借錢,只要年化利息不大於24%,法院都是百分百受理的。大於24%且低於36%屬於一個真空檔,如果你支付了,法院不會主張幫你要回來,如果你沒有支付,法院也不會主張幫債權人要,如果大於36%,那就屬於高利貸了,一般有點常識的債權人,不敢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涉及到刑事案件了。

另一個是投資,如果涉及到投資,那必然是要承擔高額風險的,比如甲拿了乙10萬塊,跟乙說,有一個好生意,現在南方橘子一塊錢,北方賣5塊錢,從南方拉一車回來,可以賺10萬塊,但是總計需要投資40萬,甲出30萬,乙出資10萬,所有過程由甲處理,乙只需要等著拿分紅就好了,且甲乙雙方簽署了投資協議,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甲方購置了貨物,在回途的過程中發生了車禍,所有的貨物全部損失,40萬全部打了水漂,那乙方就無權主張法院向甲方要回投資的10萬塊。

借貸關係跟投資是兩個事件,如果是合法借貸,法院一定會受理,且主張執行,如果是投資,那就要具體看投資協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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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理喻的提問,從你的發問中我知道你不就是想逃廢債嘛;那麼就你提問的所有有利息的款都是投資的問題回答你,你的意思很明確有利息的借貸關係,都是投資行為,既投資就要共擔風險,所以順理成章你找個理由說虧了,那麼按你所說的投資人就一起擔風險,借出去的錢就名正言順的打水漂了;回答你這個問題借錢有利息是不是投資行為我覺得你的思維頗為偏頗;什麼事情都不是一概而論的,你要以高額利息承諾借錢週轉為名義出去賭博,販毒,違法犯罪,明明家人好好的說生命垂危急等救命把錢騙借到手,然後自己揮霍掉,或者將借來的錢轉移藏匿,跑路失聯躲藏造成名下無資產,人為的還款不能;不管是那種的借款方式你都涉嫌虛構事實非法佔有詐騙違法犯罪,人家怎麼能是投資行為呢?如果真是這樣你不光要還錢同時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就算你沒有以上事實,我想知道你在借錢的同時你們的雙方約定是怎麼約定的?這個至關重要,如果雙方約定對方認可借錢投資,那就必須是投資行為,必須風險共擔,不能怨天怨地怨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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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認為,題主的問題混淆了不同的法律關係。

1,概念。所謂借貸,簡單地說,就是一方向另一方出借資金,借款人按照約定還本付息。俗話說得好,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借貸分為民間借貸和金融借貸。而投資,簡單地說,就是雙方或多方,為了獲得剩潤而訂立合同,共同進行經濟活動。投資,是一個有虧有賺的事。如共同出資設立公司,共同出資做生意,或者購買股票等。在投資過程中,沒有人約定一方必須給另一方固定利潤。借貸,須有固定的利息,投資,則共擔虧損。

2,法院受理糾紛。無論借貸和投資,都是一種經濟活動,市場交易。因此,就會發生糾紛。在法律上,糾紛的產生就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失衡。而糾紛的處理,無非自己協商與第三方仲裁兩種方式。法院受理糾紛屬於第三方仲裁。按照題主的觀點,借貸就是投資,而投資糾紛法院不該受理。那麼,請問誰來處理這樣的糾紛?是否讓當事人用他自己的方式處理?如果是這樣,是否要按照叢林法則處理?

因此,法海一粟認為,所有糾紛最終都應進入法院,由法院依法裁決。這才是法治社會應有之義。

: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你這是想賴賬啊!求借時賭咒發誓拍胸脯說的誠信呢?借債還錢,天經地義,不管有沒有利息,借貸就是借貸,不是投資,借貸糾紛法院當然應該受理。

什麼是借貸?

是指出借人將一定的金錢轉移給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

什麼是投資

投資是貨幣轉化為資本的過程。例如一起開店辦廠、長期股權投資等。

兩者的區別街頭巷尾老幼皆知:

借貸不承擔本金及合法約定利息的損失風險;投資取得未來的資本盈利,同時承擔可能損失的風險。

借貸的收益叫利息,投資的收益叫分紅。

借貸是負債,投資是股本。

借貸叫債權人債務人,投資那叫合夥人。

所謂有利息的借貸都是投資,是故意混淆概念。

你借錢做生意發了大財了,你說這是借貸,就付人家一點利息,一分錢也不會多給。一旦生意失敗還不起了,就狡辯是投資,要損失共擔,就不想還了,這是典型的混淆概念,實質想賴賬。

別說正規銀行貸款,包括民間借貸在內,按約定如期歸還借款本息是借款人的義務,甚至於高利貸,那也是貸,本金以及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利益也是要還的。

誠信是社會關係的基礎,需要我們大家共同維護,這種混淆概念實質企圖賴賬的論調應當引起全社會的猛烈抨擊。

誠信,從我們每一個人自身做起。


金融知道分子


很簡單,凡事借錢後,以收利息為主的行為,都該認為是投資行為……試想:高於銀行利息,收取的“合法”收入,該怎麼稱呼?如正常借錢,應以銀行利息為準,所收利益為正常合法,如超過銀行利息的借款,都該稱為投資行為,都應承擔風險,天下哪有不賠的賣買?


望天空睛朗


這個問題好!投資就有風險!

個人認為:

有利息的欠款法院不應該受理,難道所有人投資失敗法院都管嗎?尤其是高利貸,這種非法交易,不應該受法律保護。

無利息的欠款或者欠薪法院必須加大力度治理,這種債務才屬於懲治老賴的範圍!


太原大獅子


借貸是借貸,投資是投資。借貸有風險,只有受借人還不起債務的情況下,出借人才承擔風險。投資的風險,則由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擔。


小李阿中


在這秋高氣爽的季節裡很高興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有利息的借貸,是借貸關係,從銀行借錢,是需要支付利息的,從金融機構借錢,也是需要支付利息的,從民間借錢也是需要支付利息的,不管從哪裡借錢,只要年化利息不大於24%,法院都是百分百受理的。大於24%且低於36%屬於一個真空檔,如果你支付了,法院不會主張幫你要回來,如果你沒有支付,法院也不會主張幫債權人要,如果大於36%,那就屬於高利貸了,一般有點常識的債權人,不敢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涉及到刑事案件了。

另一個是投資,如果涉及到投資,那必然是要承擔高額風險的,比如甲拿了乙10萬塊,跟乙說,有一個好生意,現在南方橘子一塊錢,北方賣5塊錢,從南方拉一車回來,可以賺10萬塊,但是總計需要投資40萬,甲出30萬,乙出資10萬,所有過程由甲處理,乙只需要等著拿分紅就好了,且甲乙雙方簽署了投資協議,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甲方購置了貨物,在回途的過程中發生了車禍,所有的貨物全部損失,40萬全部打了水漂,那乙方就無權主張法院向甲方要回投資的10萬塊。

1、如果是有利息的借貸關係,可能是借款合同關係,屬於民間借貸或者借款行為。

2、投資行為可能是合作關係,表現在法律上有可能是股權關係、合夥關係、也有可能是借貸關係

在以上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在這裡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夠喜歡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還望分享評論出來共同討論這話題。

我最後在這裡,祝大家每天開開心心工作快快樂樂生活,健康生活每一天,家和萬事興,年年發大財,生意興隆,謝謝!


商業的茶餘飯後


不管有沒有利息主要看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只要存在法院就能受理,借貸關係比如能滿足轉款憑證、借條、錄音等。

曾經一朋友與他當時老闆借款三萬元,未簽訂借款平條且本筆款項是由財務轉賬並非老闆本人,後因某些原因該朋友離職公司為給其發放最後一月工資,一氣之下之前借款不還,時隔兩年後法院傳票來了且在法院網能看見相關案件信息,因此只要有憑證法院就該給受理無非時間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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