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撞九級傷殘,保險公司說不賠,法院都看不下去了

Q1:案例詳情


2012年12月,王某在保險公司買了一份交通事故意外險,投了兩個險種,一種為意外傷害身故和殘疾,一種為意外傷害醫療,投保期限均為12個月,保險費分別為100元和20元,保險金額分別為60000元和10000元。

2013年10月,王某駕車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支出醫療費51796元,二次手術費需8000元,已得到事故對方保險公司賠償10000元+17669元,尚餘32172元;另原告經司法鑑定,構成九級傷殘。

傷殘鑑定後,王某向其早前買保險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以未達到保險條款中的傷殘為由,拒絕全額理賠。

王某接受不了,說投保時沒見過具體的傷殘程度條款,要求全部賠償。為此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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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案件分析


這個案例是個意外傷害保險糾紛,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向被保險公司提供的是自己擬製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是否就有關合同條款向被保險人進行了明確說明,是否保障了被保險人關於自己切身利益相關條款內容的知情權是案子關鍵。

男子被撞九級傷殘,保險公司說不賠,法院都看不下去了

法院認為:

1、 王某的傷殘等級是經過有資質的專業鑑定機構做出的權威認定,應予認定。

2、 保險公司提交的平安道路交通事故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王某稱沒有見過,同時保險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其已針對該條款向原告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故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該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效力。

3、根據雙方的保險合同約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致殘 醫療費超出保險限額,保險公司應給王某支付醫療保險金 10000元;原告構成九級傷殘,保險公司應支付殘疾保險金 60000元,共計70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10日內給王某支付保險金70000元。

男子被撞九級傷殘,保險公司說不賠,法院都看不下去了

那本案中提到的格式條款到底是什麼呢,下面八哥來簡單講一講。

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

1、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2、 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3、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男子被撞九級傷殘,保險公司說不賠,法院都看不下去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Q3:八哥結語


當我們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定要詳細瞭解保險合同內容,特別是有關自己切身利益的條款,要認真閱讀了解,在充分明知的情況下,認真考慮得失利害關係的前提下,再在保險合同上簽字,不要最後白白交了這麼多年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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