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撞九级伤残,保险公司说不赔,法院都看不下去了

Q1:案例详情


2012年12月,王某在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交通事故意外险,投了两个险种,一种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一种为意外伤害医疗,投保期限均为12个月,保险费分别为100元和20元,保险金额分别为60000元和10000元。

2013年10月,王某驾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支出医疗费51796元,二次手术费需8000元,已得到事故对方保险公司赔偿10000元+17669元,尚余32172元;另原告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伤残鉴定后,王某向其早前买保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以未达到保险条款中的伤残为由,拒绝全额理赔。

王某接受不了,说投保时没见过具体的伤残程度条款,要求全部赔偿。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男子被撞九级伤残,保险公司说不赔,法院都看不下去了

Q2:案件分析


这个案例是个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被保险公司提供的是自己拟制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是否就有关合同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是否保障了被保险人关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条款内容的知情权是案子关键。

男子被撞九级伤残,保险公司说不赔,法院都看不下去了

法院认为:

1、 王某的伤残等级是经过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做出的权威认定,应予认定。

2、 保险公司提交的平安道路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王某称没有见过,同时保险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已针对该条款向原告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故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3、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致残 医疗费超出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应给王某支付医疗保险金 10000元;原告构成九级伤残,保险公司应支付残疾保险金 60000元,共计7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10日内给王某支付保险金70000元。

男子被撞九级伤残,保险公司说不赔,法院都看不下去了

那本案中提到的格式条款到底是什么呢,下面八哥来简单讲一讲。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1、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 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男子被撞九级伤残,保险公司说不赔,法院都看不下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Q3:八哥结语


当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条款,要认真阅读了解,在充分明知的情况下,认真考虑得失利害关系的前提下,再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不要最后白白交了这么多年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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