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七探险:你每一次打车出行都有的保障,你知道吗?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一个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忽略到的问题,那就是如果我们去坐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我们没有买保险,万一出险了,谁会赔偿我们?

我们都能从哪里得到赔偿?

1 写在前面

这是2014年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件审判案例,是上海地区首例出租车意外险理赔的案例,也对后期类似判决起到了积极的影响。因为在此案例之前有几十例出租车事故,但是乘客都没有去申请理赔。

因为大部分乘客都不知道此事!

看了这个案例分析,相信大家会有收获。

2 事件回顾

小七探险:你每一次打车出行都有的保障,你知道吗?

图片来自网络,非事故图片

1、2011年10月19日23点40分左右,沈某(事故受伤者,下同)乘坐出租车行驶至某路口,遭到韩某(肇事司机)碰撞,韩某拐弯未让直行,造成事故负全责。

2、事故造成沈某受伤,经鉴定达到10级伤残,休息120-15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

3、在赔付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沈某将韩某及韩某车险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庭(注意:这是第一次起诉)

毫无疑问,此事全责方为韩某。法院判决如下:

韩某车险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医药费2825.7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72460元,误工费13250元,护理费3600元,伤残辅助器械费190元,交通费262元,共计94762元。

韩某本人赔付伤残鉴定费193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6930元。

至此,沈某的前期财务损失,基本全部得到了赔偿,总计为101692元。

一般人以为这样就赔完了。

那么,到这里真的就赔完了么?还没!

下面是之前所有人都忽略的部分,也就是今天的重点:

4、沈某后来得知,出租车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有出租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10万,医疗费用5万,补偿费用5万。

5、当然,保险公司和出租车公司刚开始并未主动赔付,因为在此之前上海已有几十例此类案件,他们都未主动赔付。

于是,沈某将出租车公司和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第二次起诉),要求赔付意外伤残金1万元,医疗费2825.7元,补偿费用106880元,同时要求赔偿交通费262元,律师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公证费1000元等。

6、判决结果:

法院要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沈某保险金6万元。

这6万元组成分别是:伤残等级10级:1万元,合同中的补偿费5万元。

至此,沈某总计得到赔偿为161692元

3 案件解析

在此事件中,我们大概回顾一下,

我简单做了个图

1、蓝色箭头表示涉及成员

2、红色箭头表示起诉关系

小七探险:你每一次打车出行都有的保障,你知道吗?

1、针对第一次赔付,大家应该都可以理解,肇事司机就应该赔付的,根据车险的三责险,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赔付主要部分①,不在三责险范围的,由肇事司机赔付②。

2、主要针对第二次诉讼,也就是沈某作为普通的一名乘客,可以说是在类似事件中,其为上海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就第二次赔付我们看法院的判决。也就是③的部分。

在此案件中,出租车是无责的,其正常行驶的车辆被肇事车辆撞击,理应也是受害方,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4 赔付结果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

1)财产保险是以填补损失为原则,俗称损失补偿原则,也就是说,损失钱财的,按照损失的多少进行赔付,理赔金额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额度。

也就是说,在其他地方已经赔付过的,不再重复赔付。

直白说:不能重复报销。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获得一方赔偿后,还可以继续依法向其他投保的保险公司继续申请赔偿。

也就是说,可以重复赔付。

基于此,在沈某第二次诉讼的费用中,既要结合其申请赔偿的类型,也要结合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范围。

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障有3个:

身故伤残:10万元

按照伤残的等级赔付,属于人身保险,沈某伤残等级为10级,最低级别,按照10%比例赔付。也就是可以赔1万元。

意外医疗:5万元

医疗费用损失属于财产损失,按照损失补偿原则,在第一次赔付中沈某已经得到了全部医疗费用赔付,所以在第二次申请中,不予赔付。

补偿费:5万元

针对补偿费,主要是根据出租车与乘客的责任比例承担,因为前期认定出租车司机是正常驾驶,在此次事故中无责。所以保险公司认为,此5万元不应赔付。

在此次案例中,其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理赔细则既未明确无责赔付比例,也未约定无责免赔。

法院判决认为:

保险合同主要为了警示和惩罚不安全驾驶行为,即使理赔细则未约定出租车驾驶员无责时人寿公司的补偿比例,并不意味着人寿公司可以免于赔付。

同时(划重点),在此事件中,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显然不能达到当初保险合同缔约的目的,失去了这份“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作用。

法院判决,在此事件中,保险公司应赔付沈某5万元的补偿费。连带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费用,总计为6万元。

针对沈某在第二次诉讼中的其他费用赔偿申请,法院并未支持,因为其合同中没有包含,不再承担范围内,不予支持。

至此,此次事件的相关责任方,均进行了赔偿。

这就是保险的意义所在:

但是在此次事件中,针对出租车与保险公司的“出租车乘客以外伤害保险”的条款,法院认为虽然这份保险的条款并未明确约定,但是基于保险的保障作用考虑,仍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这可以理解为:保险姓保!

5 存在并被忽略的政策

为什么是存在并被忽略的政策?

因为在公共交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运营车辆,在国家的法规要求中,大多会有乘客意外险的要求。

比如在《上海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市交通局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每次打车,在车费中都是包含有保险费的,而出租车公司并未尽到告知义务,出租车发票上也并无保险的体现。

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此事中,如果沈某没有走法律途径起诉的话,估计保险公司和出租车司机都不会主动提及。

据网上数据显示:2010-2014年法院共受理出租车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商业保险理赔的纠纷44件,其中涉及乘客受伤的就有26件。而此案中的沈某是上海首例提起该类诉讼的乘客

也就是说,其他乘客出现事故,都是只起诉到了第一个层级,因为不知道可以找出租车公司和对应保险公司索赔,而出租车公司和对应的某些保险公司就装作不知道。

小七在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找了几张我的打车票,发现一些车票上还是没有相关保险的描述。

顺便做个调研:

你知道你的出租车车费里含了保险么?

大家也顺便看一下你身边的出租车发票,或者问一下出租车师傅,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6 写在最后

在此案例中,我们起码应该认识到几点:

1、对于保险这块,大家都存在盲点,所以需要多了解基础概念,哪些是可以理赔的,多为自己争取权益;

2、保险公司也好、出租车公司也好,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在利益面前,我们需要主动为自己争取利益,毕竟有国家银保监会监管。

3、保险确实是需要的,如果没有保险,肇事司机韩某要赔多少钱?受伤的沈某,要受多大委屈。

4、在保险中,不同的险种起到不同的作用,买的时候要了解清楚,做好合理搭配,各类保险相互补充,确保保障的完善。(不同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赔付方式不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