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全县人民生产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拒不服从、不配合或者不执行富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的;

二、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拒不接受检疫、治疗、强制隔离或者隔离期间擅自离开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源传播或致他人感染的;

三、按照规定应当隔离或者居家医学观察者拒不执行隔离和医学观察的;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监测站(点)工作人员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人员身份核查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监测站(点)的;

五、谩骂、侮辱、威胁、伤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志愿者、社区人员及其他群防群控人员的;

六、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等车辆通行的;

七、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的;

八、在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聚会、聚餐等活动的;

九、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村居委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政府相关防控措施的;

十、房屋出租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报告疫区租客情况,拒不配合政府、社区工作人员登记排查的;

十一、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二、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三、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四、违法猎杀、运输、收购、售卖、烹食野生动物的;

十五、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救护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个人,政法各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共富县县委政法委员会:3212304

富县人民法院:3212225

富县人民检察院:3212212

富县公安局:2623700

富县司法局:3212205

2020年2月13日


编辑:师嘉欣 | 核稿:张静 | 监制:李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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