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民告官”的艰难之路

前言

这将是一篇很与众不同的小文章,为了使文章变得有些趣味性,所以我将尝试用秀才和县老爷二人对辩的方式去写。为什么突然想起写这个呢?主要是最近我看到很多文章上写着清朝律法残酷,列举了

《大清律》:“民告官如子杀父,先坐笞五十,虽胜亦判徙二千里。”我当时看完也很气愤,信以为真。后来翻开《大清律例》上面这样写着:“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具体就是不可以越级告状,包括《明律》也有相同法律,上面的说法完全的有失偏颇,所以就想说一说这个古代民和官的关系。为什么“民告官”打双引号呢?因为我想表达俩个不同的意思,一个是告诉官员就是遭遇不平,寻求公正或者揭发他人;另外一个是告发官员,就是官员贪污腐败,无恶不作,或者含冤上京告御状等。

古代“民告官”的艰难之路

民告状,从层层限制的亲亲相隐到细致化的同居相隐

东侧鸣冤鼓起,衙役回报,有一布衣秀才在门口喊冤。自新任县令上任,县内安然无事,秀才上门,又所谓何事。县令整好衣冠,衙役杀威棒点地,遍遍威武响,惊堂木应声落下西侧的升堂鼓起树“回避”和“肃静”牌仪,一场大戏即将开始。

古代“民告官”的艰难之路

“堂下何人,所告何事。”

“在下平阳王秀才,状告本地王财主,侵占他人土地,鱼肉百姓。”

“本县虽到此地不久,亦知王财主是你舅舅。你一读书人,读过圣贤书,亦知亲亲相隐。自大周朝开始利用宗法制度维系血缘关系进行分封制度,先秦儒家就提到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然秦朝提倡法家,但是为了维系宗族等级关系,《秦律》中也有非公室告,一般控告家庭内部,官府不受理,坚持控告就要受到处罚。到了西汉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以孝为核心的亲亲相首匿法已经写进法律条文之中;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提倡的“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继续支持着;隋唐的一统促使古代法律发展到顶峰,有效的融合了法家和儒家思想达到“

一准乎礼”之境界,更加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也由“亲亲相隐”变成“同居相隐”,变得多样化,处罚更加细致,阐述奴不可告主,十岁幼童,八十老妇皆不可上告,亲属关系越接近,刑罚越低;宋元明清亦是如此。苦读四书五经,当知此为大不孝。你意欲何为?

古代“民告官”的艰难之路

大人可知,张子厚所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生为读书人,不能为民说苦难,读书又有何用?难道要向韩愈一样,做到教育部长也还在说着怀才不遇?吾等小志,亦有春秋之风,侠士之义,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

古代“民告官”的艰难之路

大人难道未曾想做个有志于天下,有志于黎民百姓的青天老爷。包拯即使面对对自己有恩的哥嫂一家,公正和道德,毅然选择了大义灭亲。留下37字真言:“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

大人既然饱读史书,也因知道此等故事。

然确实如此,可是你说的包勉罪为杀人,然你控告王财主侵吞百姓田地,你可知不适应亲亲相隐规则的犯罪,你控告的亦不属于《唐律》,《明律》明文规定的谋逆,造畜蛊毒,杀一家,肢解,窝藏,同时未闻王财主有做过伤天害理之事,未有其他族人离奇死亡,奴仆突然消失。倘若你没有确凿证据,你可知如何处置?

古代“民告官”的艰难之路

民自然明白,无论诬告还是控告不实,皆要被反坐,乃至《秦律》中“告盗加赃”,多一点都要论处,《唐律》中诬告自己长官,亲属,罪加二等。民自然明白,如若不明何敢来此敲响鸣冤鼓。

说着,从袖中掏出一物,此乃王财主逼迫百姓低价卖田之血书契约,民随身携带,自然承于官府。然与此,我欲告大人包庇之罪。

告官,需要的是勇气,付出的是生命。

大人可敢不受理?我一没有被囚禁;二没有低于十岁,高于八十岁;三,大人未曾受理赦免过王财主;四,我未匿名书信举报;五未含糊其辞,不明事情;六,我未越级上告;大人还有何等理由不接受。难道大人想学:“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友情的提醒一下大人,拒绝受理可是要受到处罚。《唐律》中“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答五十

”。《明律》中“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大人可有言?

古代“民告官”的艰难之路

本官受理你二次控告,你有三审

考虑,是不是要诉讼。

民谢谢大人好意,然民,心已决。

审此等案件,需要口供,你也知没有被告人的陈述案情,是无法确认的,“皆据众证定罪”,然你孤身一人,既无经历,又不知实情,如何对此下判断;亦获犯罪者不否认,旁观者皆可证,也可获其罪,然你都没有,只凭一张白纸如何断案。你可知《周礼》,五听断狱: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无他人佐证,本县令可自由定论。我可当下做出抉择,说你扰乱共同,杖责轰出去都是轻的,定你一个疑罪可轻,也要送你入监狱。可曾想到。

据大人所言,先秦司寇;秦汉延尉;三国曹椽;南北朝尚书;隋唐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宋朝审刑院;元朝宗正府;明朝刑部,督察院,大理寺;清朝的理政十大臣。皆可沦为摆设,各县吏府衙得有多少冤假错案,大人未具体详细,便加以恐吓威慑,实失书生本性,官员之责。然自秦始皇一统六国,天下归于中央集权制度,地方郡县制度,为了防止社会动荡,特别设置的监察机构。

秦朝的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汉朝十三刺史监督地方,西汉的御史台,东汉的兰台寺;隋唐的三院二台;宋朝的转运使,监察使;明朝都察院,锦衣卫。东西二厂;清朝的科道,八府巡按。民愿舍身告状,亦可上京御状,命可无,理不丢。倘若还有明朝《大诰》,吾必持之,绑你去见明太祖,尝一尝刀子

古代“民告官”的艰难之路

好一个狂妄偏执的书生,你可知最早的御状《周礼》记诉:

“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敢谏之鼓”变成后来的“登闻鼓”,敲鼓拦驾,杖责亦不可少,你可考虑好。

吾见你书生义气,亦得本官欣赏。此事需要认证,口供,书证,物证,四证俱全方可,鉴于无人死亡,不需勘验。你孤身一人是否能得此证,先告亲属,不得道义;后告长官,不得证据;单凭一纸之言,不能作数,无证人上堂,仅凭书生气,何谈伸冤,哪怕字字珠玑,难以服众,何以判决,何尝你不是任何诉讼代理人亲属,同等亦不是老废笃疾,不能言之。既无原告,又无证人,怎么论及。

你我同为读书人,在官场能洁身自好,本属不易,为民伸冤本为本分,然促使一方太平实为大责。念你书生义气,不予追究,杖责三十,送回家去。

古代“民告官”的艰难之路

王秀才目瞪口呆,却无力反驳。呆呆得望着天空,何曾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