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卻故意傳染別人,被傳染人可以索賠嗎?

君8237


目前不好界定,當下應慎用。疫情之下社會人心都需要撫慰。國際,國內,國人外籍人我們都要一視同仁,釋放愛。嚴格的管理與愛心的釋放和愛的奉獻彼此應該相容而不是衝突!


老白


疫情發生以來已經有1個多月了,我們一家人自大年初一開始″禁足"也有二十多天。看到題主的這個問題,我也想將自己的觀點說出來。

前幾天在我上班的附近,聽到社區的一位負責人跟我說,他們咋晚排查到1位從湖北省悄悄跑回來的人,這人回來後就一直躲在租住房裡,還是自己受不了了才打電話給120求救的。後來醫護人員同社區的負責人與防疫中心的一起趕去,一量體溫果然在發燒,於是趕緊將他送到了指定的隔離醫院進行治療。還有我居住的小區裡,也有這麼一戶人家。據小區物業排查,他家是湖北人在我市買房居住。為了查清楚他們是否回過老家,物業同社區負責人去敲了幾次門也無人答應,物業以為他家還未回來便走了。但是同樓的其他業主卻發現他屋裡有燈光,也有人走動。沒辦法,物業只好報警求助,後來還是派出所、防疫辦、社區、物業四方聯合、不停的勸說才將他家的門敲開。待將他家的門打開後,一家人都在屋裡的。在防疫人員給他們量了體溫以後,對他們進行了自我居家隔離的通知這事才算了啦。

通過這些事例,我覺得這些人做事確實有點考慮不周。換作是我,如果我確實在病源地待過、確實與疑似病人接觸過,一聽到政府的通知,我會立即與自己的妻子女兒以及親屬遠離,自己報告請求醫護人員對我進行相關的檢查鑑定。試想一下,如果明知自己有可能染上了疑似病毒,不趕緊隔離、不趕緊就醫,那首先害到的都是自己身邊至親的親人啊!還有你早一天向社區或物業報告了自己的真實情況,早一天與親人隔離、與別人隔離,既能及時的得到救治,同時也能多有一分早日治癒的可能。這是對國家有利、對他人負責、利人利已的明智選擇,這也是為早日戰勝疫情作貢獻呀!?!至於有些人故意在電梯的按鈕上抹口水、故意在車門把手上抺口水的行為,這是明知道自己被感染了還想傳播給別人,這已經不是單純的道德缺失問題,這是明顯的犯罪行為、是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我覺得國家出臺的《傳染病防治法》及《侵權責任法》上就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傳染,給他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失的,可以依法對其進行索賠,情節嚴重的可以還可以追究法律責任。所以,對於那些明知自己已經染上病毒卻要四處惡意傳播的人,當地法院應予支持,支持同區域的受感染者聯名向這種人進行經濟索賠。


龍行7372834


明知道自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卻故意傳染別人,被傳染人可以索賠嗎?

被傳染人索賠,這個自然是沒有問題。患有新型冠狀病毒卻故意傳染他人,這屬於侵權行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沒有問題。

另外,對於這種故意傳播病毒的人員,除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外,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一個罪名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這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但國家已將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定性為乙類傳染病,所以不太符合這個罪名構成要件。不過,因這類人員故意傳播將導致不確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存在隱患,故公安機關是以涉嫌微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偵查。


葉律師


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除了要按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來處罰以外,根據《傳染病防治法》、《侵權法》《物權法》,【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犯罪嫌疑人除了賠償民事責任外,觸犯刑律的要稱擔刑事責任。


愛國40335


如果有人明知自己感染的新冠病毒卻不戴口罩,或者故意朝公共用品吐口水,故意出門去傳染別人,導致別人感染,明顯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權,被感染者當然有權索賠。

其一被感染者有權依據侵權責任法向傳染者提起民事賠償。侵權責任法規定他人侵犯了公民的身體健康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到這樣的案例中,只要被感染者能夠找到明確的傳染對象,那麼就可以提起民事賠償。但這種案件的難點在於需要證明傳播途徑的必然性,也就是說被感染者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是被惡意傳播者所傳染。稍不留心,被感染者準備的證據就有可能不充分而導致敗訴的後果。

其二惡意傳播病毒者不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最近的新聞中看到一些人故意朝公用電梯按鈕或者門把手吐口水,有的老太太把口水吐在物業提供用來按電梯按鈕的紙巾上,再把紙巾塞回去。這些行為均有可能導致他人感染新冠病毒。一旦查實,首先應當依據刑法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他們進行刑事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確定的被感染者可以向其提起民事訴訟。

其三現在看起來這場疫情就像是一個照妖鏡,各種魑魅魍魎無處遁形。有的人隱瞞行程,有的人拒不配合,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對於這種惡意挑戰社會秩序的人,一定要嚴懲。


律師獨角獸


當然可以索賠,這是你的權利。

這種心理變態的做法,已經不僅僅是道德層面的問題了。故意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明顯屬於違法行為;傳染多人,危害公共安全的,甚至涉嫌構成犯罪。


先分析一下這種行為的性質,

分兩種情況來說:

1.故意傳染特定的人。(比如:你跟他有仇,就是要傳染給你,不想傷及無辜)

(1)違法性

這種行為的違法性在於:侵犯了你個人的權利,主要是《憲法》和《民法典(草案)》賦予每個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具體要看你感染後的治療情況:沒掛的話,就是侵犯了健康權;不幸掛了,就是侵犯了生命權。

(2)犯罪性

如果最終造成了嚴重身體傷害或者死亡,則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

2.故意傳染給不特定的人。(傳染給誰無所謂,誰碰見誰倒黴,就是想拉個墊背的)

(1)違法性

這種行為除了侵犯了個人權利外,還危害了公共安全。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①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②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2)犯罪性

根據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①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注意:最高可判死刑!!!)

再說一下索賠的法律依據,

1.《傳染病防治法》

《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侵權責任法》第3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

明知自己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故意傳染他人,不僅侵犯了他人生命健康權,還危害了公共安全。這種人不僅要承擔對他人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還要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甚至死刑!

被傳染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傳播者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因病死亡的,近親屬還可以要求賠償喪葬費、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老人贍養費等費用。


(注意:目前感染病毒肺炎患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國家財政進行補助,不需要個人承擔。)


最後,

在舉國上下萬眾一心,共同抗擊肺炎的嚴峻形勢下,希望某些人不要幹這種損人不利己的傻事!願我們早日戰勝疫情,春暖花開!


法律人落楓


這樣的問題很簡單。明知自己己經被疫情感染,還想繼續傳染其他人。說明這種人身體病了,心裡也病得很重,心裡的扭曲,思想的偏激,品德,素質,責任,文化知識很差,是個滅絕人性人格,心裡活動就是想自己被疫情感染,他也要傳染給其他人,心裡產生了恨意,來報復社會的心裡軌跡。

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在知道自己被疫情感染時,立即去醫院進行有效治療,否則從輕度會轉變為重症冠狀肺炎病毒病人的,會很危險的,作好自我的防護,有一個正能量的心情,積極的配合當地政府疫情防護工作。


耳東陳0715


最近,公安機關已經對此類事件,有了立案偵察先例。

看看這個病有多麼兇險。全國那麼多平時健康正常的一個人,僅僅發熱咳嗽就丟了性命,甚至有一家數口得病無治,慘遭滅門的。把這麼厲害的病故意傳給別人,用心何其毒辣,與故意殺人沒有區別!

所以,對惡意傳播疾病者要予以嚴懲,要連打帶罰。


榕兒和明兒


對於那些明知道自己已經感染了冠狀病毒,確故意出報告還到處亂跑傳染給別人的人,這是一種極端自私自利又心裡扭曲的人,那就是我得了病讓別人也不能舒服,還別說現在社會上這種人還真不少,這些人心裡陰暗、壞到骨子裡,堅決不能讓這些人就這樣死了,得就活了,然後必須讓他們得到審判,必須讓他們知道害人的報應,必須得到法律的嚴懲。


飄逸隱士2


應該可以。但是法律是講證據的。被傳染的人必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比如傳染源和你接觸的時間地點。對方的身體條件和故意行為?等等,然後對方被確診後。你的身體接觸之前的壯況和在他對方確診之後。你在隔離期之內被確診感染了?就可以索賠。不過前提是,你們雙方都還活著的情況下。無論任何一方如果沒看好的話就不說了。所以索賠的事情太渺茫了。關鍵是注意安全。注意身體。都有一個健康身體才能享受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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