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商州區森林公安局二龍山派出所對涉嫌非法採伐、毀壞紅豆杉的犯罪嫌疑人屈某某執行逮捕。
1月初,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在某互聯網平臺發現商州區有人在網絡上“炫耀”紅豆杉製品,隨即指令市局刑偵大隊和商州區森林公安局二龍山派出所初步核查,很快獲取商州區腰市鎮屈某某非法採伐、毀壞紅豆杉的案件線索,並於1月11日決定立案偵查,交由商州區森林公安局二龍山派出所偵辦。
經查,犯罪嫌疑人屈某某(男,44歲,商州區腰市鎮人)未持有國家重點野生植物採集證,擅自於2016年春季在腰市鎮雙廟村山林內非法採挖紅豆杉11株,栽植在其家門前耕地內,此後造成全部死亡。經聘請專家鑑定,涉案11株紅豆杉樹木均系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犯罪嫌疑人屈某某非法採挖11株野生紅豆杉並造成全部死亡,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涉嫌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且情節嚴重,1月14日市森林公安局對屈某某刑事拘留。
在疫情防控期間,森林公安民警多次去案發地進行取證,補充完善相關證據,經報請商州區人民檢察院批准,2月18日對屈某某執行逮捕。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屬於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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