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可能構成犯罪,最高死刑!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上下都在全力抗擊疫情。然而,仍有少數人非但不按要求居家觀察或採取隔離觀察,還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無故謾罵執法人員、甚至用暴力傷害防疫人員。近日,多個地區就出現了這樣的事件。

案例一

據央視網消息,2月14日上午,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法院以網上公開審理的方式,“線上”審判了一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暴力傷害執勤人員的案件。2月9日,隨州市曾都區紅山頭村村民凡某某,未戴口罩駕駛電動車外出兜風,騎行至紅山頭村村委會路口處時,被在該處執行防疫執勤的工作人員攔停勸阻,但凡某某不聽勸阻,以拳頭擊打工作人員面部及身體,被人拉開後,凡某某被屬地派出所民警抓獲,曾都區檢察院以妨害公務罪對凡某某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凡某某無視政府禁令,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鑑於被告人凡某某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並獲得諒解,庭審中能自願認罪、悔罪,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案例二

《人民日報》報道,2月15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市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當日提起公訴的一起妨害公務案,依法一審當庭宣判,被告人袁某祥被判處拘役3個月。2020年2月4日15時許,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3名工作人員在對某蔬菜瓜果店依法進行檢查時,被告人袁某祥未戴口罩進入店內無故謾罵執法人員,經勸阻後,被告人袁某祥拿香菸扔向一名工作人員後背,隨後用拳擊打另一名工作人員右耳,並一直吵鬧,導致現場工作人員不能繼續正常執行公務。二連浩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其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3個月。

案例三

中新網報道,2月15日,老河口市一男子鄭某在騎電動車進入小區時,未經體溫登記測量,便強行用手將小區門口閘欄杆推開,導致欄杆損壞。小區防疫工作人員張某見狀,立即上前制止,並要求鄭某測量登記體溫,但鄭某拒不配合,並與張某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鄭某用拳頭毆打張某臉部。

隨後民警依法將鄭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經訊問,違法嫌疑人鄭某對謾罵毆打防疫工作人員事實供認不諱。當日,鄭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老河口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日。

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傑表示,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對不履行上述法律規定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比如,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不服從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追究刑事責任。

又如,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故意傳播疫情或者放任疫情傳播的,要根據行為人主觀惡性、行為方式以及危害後果等,依照刑法關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對編造並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對於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次防控工作中,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可能构成犯罪,最高死刑!

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規定和文件,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時期,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等行為涉及的犯罪,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外,還包括:

(一)妨害公務罪

犯罪行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受委託從事、協助防疫工作的街道工作人員等相關人員)等人員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

最高刑罰:三年有期徒刑

(二)故意傷害罪

犯罪行為: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最高刑罰:死刑

(三)尋釁滋事罪

犯罪行為: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

最高刑罰:十年有期徒刑。

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

健康北京再次提醒大家,每個人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對自己負責,也是對所愛的家人、朋友負責,必須人人知法、人人守法,才能確保防疫戰爭的最後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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