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農抑商”和“小農經濟”下,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發展

在古代,商業和手工業發展緩慢,且因為中國古代屬於自給自足的生活方式,因此農業的發展尤為重要。而這其中土地制度就是古代生產關係的核心與關鍵。每一代的統治者都在通過各種手段不斷調整統治地區的土地制度,希望能夠用這樣的方式適應社會生產力的不斷髮展。

“重農抑商”和“小農經濟”下,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發展

在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經過了多次改變,歸納起來可以大體分為三種,分別是:原始社會的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奴康社會的土地國制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井田制度,最後就是從戰國時期開始出現的土地私有制,但唯有戰國時期出現的土地私有制和現代的土地制度最為相似。

一、自然環境下誕生的井田制保證了經濟的發展和封建王朝的延續,但它只是讓少許百姓擁有土地使用權,實際還是服務於統治階層

在最早的奴隸社會時期採用的井田制度為當時主要的土地制度,這種制度的開創者為禹,制度的設立建立在當時的自然環境狀態之下,當時的夏季容易發生水患,而禹花了十幾年的時間完成了治水的任務之後便開始思索什麼樣的耕種方式更好,最後選擇了井田制度。

井田制度的具體措施只適用於黃河流域的平原地區,也就是夏朝的所在地。將土地劃分成為無數個井字形狀,然後每八家為一個大戶,每個人分得其中的一小塊,而中間土壤最為肥沃的那一塊為公田,由這八家人一起耕種,而每一小塊田的周圍都有水渠環繞,這樣既能夠方便灌溉又不會發生良田紛爭。在當時人口並不多的奴隸社會之下,這樣的土地制度已經能夠很好的保證大部分百姓的基本生活。

“重農抑商”和“小農經濟”下,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發展

後面的西周王朝因為其社會性質沒有發生根本性改變,仍然為奴隸社會,所以依舊沿用了之前的土地制度,但有了些許的改變。

在西周時期的井田制實質上是一種土地國有制,而不僅僅是中間的一小塊田地,它增加了更為詳細的規定,一切土地均為天子所擁有,而這些田地貴族王侯可以世代永久享用,但是需要交納賦稅和糧食,同時也是不允許轉讓和私自買賣的,只有少許百姓擁有土地的使用權,絕大多數百姓都是集體耕種,為王侯服務獲得部分糧食和金錢的酬勞。

奴隸社會之下的井田制度不僅僅是當時的經濟基礎保證,同時也是當時王朝能夠延續的一個隱形條件。

二、春秋戰國時期各國為爭奪勞動力,相繼出臺各種土地制度,秦朝“商鞅變法”用法律的形式確立土地私有制,促進了當時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在春秋戰國時期,各國的君主為了增加自己的經濟實力同時吸引百姓前往自己的國家居住,增加勞動人數,紛紛思索更為科學的土地制度。例如齊國選擇了“相地而衰徵”

的一種土地管理方式,簡單來說就是國家派官員去分配土地,根據土地的數量和土地的肥沃程度計算需要徵收的賦稅多少。而魯國則是使用了一種稱為“初稅畝”的方式,只按照土地的數量和麵積來徵收賦稅,而在這個時候,多數國家已經不再區分私人田地還是公家田地,這是土地從國有制慢慢轉變為私有制的開始。

“重農抑商”和“小農經濟”下,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發展

而私有制開始正式確立源自於秦朝,當時的秦國處於變法時期,國家十分重視農業的發展,用了大量的規定政策獎勵耕種,正式廢除了之前的井田制度,在秦國法律上確定了土地私有制度,也正是因為有了私有制,耕種者增加了勞作的積極性,促進了當時社會的生產力發展。

到了秦漢時期同樣實行的土地私有制,當時屬於按照田地數量的徵收賦稅,且當時的賦稅壓力過大,很多的百姓選擇變賣自己的田地成為佃戶,所以形成了當時的土地兼併嚴重,最後良田幾乎都掌握在貴族手中。

後來的漢朝為了改變這個情況,開始在私有制的基礎之上加上了編戶制度,加入了戶籍的百姓按照資產的多少承擔相應的賦稅,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百姓的稅負壓力。

三 、 “重農抑商”和“小農經濟”的政策讓土地制度在歷朝歷代都至關重要,土地私有制很好解決了土地兼併問題,是切實有效的封建土地制度

從隋唐時期開始實行另一種土地制度均田制,這種制度的分配方式較為單一,僅僅按照人口數量分配土地,它是當時租庸調製的基礎,同時也是府兵制的基礎。

唐朝的租庸調製指的是在需要耕種的百姓到了五十歲之後,就可以用交稅代替服役,而交稅的物品也是有規定的,只能是絹或者布,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手工業者的數量和手工業發展。

“重農抑商”和“小農經濟”下,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發展

到了唐朝後期因為之前漢朝的土地兼併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唐朝後期的土地兼併也非常嚴重,絕大部分土地都掌握在了貴族手中,以至於均田制無法實行,百姓缺少土地就無法按時繳納賦稅,國家財政急劇減少,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當時的皇帝德宗開始實行另外兩種徵稅制度,而這樣的改變減輕了百姓的賦稅壓力,同時也給了貴族一定的警攝,抑制了土地兼併情況。

在後面的宋元兩朝之時,因為中央朝廷缺乏絕對的社會控制力且常年處於戰事之中,對百姓的直接影響就是沒有朝廷抑制土地兼併,這使得當時的土地兼併尤為嚴重,王安石在變法的過程之中用了多種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式:方田均稅和農田水利等,希望能夠減輕當時的土地兼併情況,但收效甚微。

“重農抑商”和“小農經濟”下,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發展

明朝初期之時,朝廷開始重視土地兼併情況,為了緩和當時的社會矛盾,推行了一條鞭法,將徭役和雜役都分攤在了田地上面,也就是擁有的土地和你要承受的義務以及賦稅都是成正比的,這樣的規定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同時也說明了當時的朝廷對於土地制度的重視程度已經超過人口數量,這樣的制度能夠很好地適應當時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和緩慢發展。

清朝作為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在當時已經土地兼併十分嚴重的情況下,最開始實行了更名田制度,並且固定人丁數量,但效果甚微,後面改為了攤丁入畝的土地制度,徵收統一的賦稅,廢除了人頭稅,減輕了對於百姓人身自由的控制,促進了當時農業的發展,緩和了農民和地主之間的階級矛盾。

“重農抑商”和“小農經濟”下,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發展

在中國古代的歷史長河之中,“重農抑商”和“小農經濟”

的主要政策讓歷代統治者為了發展生產力而出臺了很多土地制度,這些制度可能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但往往都忽略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

戰國時期處於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轉換時期,因此當時實行的土地私有制不光提高了社會生產力還提高了農民的積極性,反而是最為科學且非常接近現代社會的一種土地制度。因為當時的律法較為嚴苛且部分偏向下層百姓,因此在當時的土地兼併並不嚴重,對於百姓的賦稅壓力也是相對較輕。


《商君書》

《呂氏春秋》

《萬曆十五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