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什麼給“壞人”辯護?不都是為了錢


律師為什麼給“壞人”辯護?不都是為了錢


“壞人”怎麼界定?

人們口中的“壞人”這裡就是指已經有一些犯罪事實所指向但並未確證的被告,審判以前只能稱為犯罪嫌疑人的一群人。道德上,人性分善惡,才有了好人和壞人之分。但道德上的壞人與法律上的壞人在概念上並不重疊。

壞人,此處僅指法律上的壞人,即為經過司法機關的審判,被確實證明有犯罪行為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人。壞人似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但被告權利的充分行使和保護是我們法治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


律師為什麼給“壞人”辯護?不都是為了錢


律師在自己的職業中不必區分好人和壞人

律師在自己的職業中不必區分好人和壞人,不是說他們沒有基本的善惡觀,而是律師的職業特殊性決定了律師只能以合法與否決定自己的工作是否進行,每個人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都有得到申辯和控訴的權利,這個權利無關好人和壞人之分。

律師的工作就是為自己的當事人進行申辯和控訴,由此可見,所謂的“壞人”有著絕對的申辯權和控訴權,經過申辯和控訴倫理上的“壞人”才有轉變為法律上的“壞人”的可能,而律師就是保護這些所謂“壞人”合法權益的專業人士。


律師為什麼給“壞人”辯護?不都是為了錢


“壞人”的權利

“壞人”具有絕對充分的辯護權利。

律師所保護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這些人是否為法律上的壞人我們還需要去證明,即法庭審判,因此大眾眼中的“壞人”就是律師口中的當事人,也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們在法庭審判之前和過程中都有著絕對充分的為自己辯護的權利,這種辯護可以是自己辯護,也可以是請律師辯護,這是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任何組織、個人或社團都無權剝奪,而且律師的拒絕辯護權也有限制,非合法的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


律師為什麼給“壞人”辯護?不都是為了錢


我國現行律師法對律師的拒絕辯護的事由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其中並未提到“壞人”申辯控訴的權利,相反,當下的訴訟制度只有通過律師對大眾心中所謂“壞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和保障,才能體現法庭利益群體的制衡,法治社會的完善以及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形成。絕對公平不能保證正義,相對公平才能體現正義

“壞人”申辯控訴的權利能否得到保障關係到法治社會利益雙方的公平正義的形成與實現,國家法律在只有在壞人合法權益得到實現的基礎上去追求好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刁一更能體現法治,消除人治。


律師為什麼給“壞人”辯護?不都是為了錢


“壞人”的非法權益不在律師的服務範圍

律師是法律賦予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專業人員,他只是通過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來維護國家法律所體現的社會關係中的合法權利和合法義務。合法的才是合理的。律師與當事人的

代理關係僅以合法為前提,一旦觸犯了法律二者之間的代理即告無效。

原因之一、是律師違法其本身的法律服務活動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與追究,其職業行為更是自然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原因之二、當事人的非法權益律師沒有權力去保護,即便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非法利益也無法為社會所承認

原因之三、公民的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律師沒有義務去執行當事人的非法要求。

因此,法律人僅在合法的範圍內維護每個公民的利益,一旦這個利益脫離了合法的約束,律師無需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律師為什麼給“壞人”辯護?不都是為了錢


律師收費

隨著律師費的快速飄升,律師代表的高收入群體己經逐漸被人們接受,但是這種現象被認可的同時,似乎律師成為了打官司的最大受益人,高昂律師費等於高訴訟成本,但這是否等於律師就是“鵬蚌相爭,漁翁得利”呢?

顯然不是的。律師為當事人辯護只是職業行為,律師費為正當勞動報酬,這與辯護中的收益人無關。

律師很多違法行為都因維護當事人的非法權益而起,其實這種服務或者代理都已經超出了律師的職責範圍,不僅違法也違規,其己經不再是職業行為,而成為了個人行為律師的個人行為,與職業身份無關。

◆如果覺得這篇文章不錯,記得點贊、評論和轉發;給小編加雞腿、鴨腿、鵝腿。

◆文獻內容參考程昌虹 我國律師職業實踐中道德困境產生的原因分析等內容;僅供學習交流使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