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躬身入局:讓“每個‘壞人’都有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成為共識


躬身入局:讓“每個‘壞人’都有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成為共識


躬身入局:讓“每個‘壞人’都有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成為共識

文 | 溫輝


殺人償命,這是千百年來,我們最樸素的道德觀念,最樸素的法治觀念。每當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無論是一般的刑事案件,還是人神共憤的刑事案件,對於嫌疑人,通常都會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有部分人,甚至認為,對於殺人、危害公共安全等嚴重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可以不經審判斬立決,不配獲得律師的辯護,國家更沒有義務給這種人指派辯護律師,只因為他們給社會造成嚴重傷害、嚴重破壞了社會法制。

這一觀念,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情感訴求。

筆者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偶爾會碰到受害人對辯護律師的指責,認為律師收了嫌疑人的錢,所以想通過巧言舌辯,為嫌疑人辯護、為嫌疑人開脫罪責,甚至顛倒黑白;有的受害人,隨著案件的推進,對辯護律師越發反感、愈加憎恨,媒體甚至報道過有律師在法庭上遭到被害人家屬的毆打,可以想象對辯護律師的憎恨到了什麼樣的程度。

遇到這種情形時,辯護律師不好也不宜與受害人正面交鋒,因為立場不同,在沒有達成和解的情況下,無論什麼樣的解釋,恐怕都無益於消除這種最為樸素的憎恨。

然而,在現代法治社會,“壞人”也有權獲得傑出的律師辯護,這是毋庸置疑的基本法治理念。

但“毋庸置疑”,是一個大詞,並不能解釋一切,它更是不願思索之人常用的懶詞。

所以,筆者要為每個“壞人”都有權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臚舉幾個理由。

首先,天賦人權,所以“壞人”也享有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盧梭說,“人是生而自由的”,每個人自出生伊始,就當享有自由,天賦人權,任何人不可以剝奪。而作為嫌疑人、被告人的“壞人”,其獲得辯護的權利,是基於其享有的最為基本的人權。

在中國現行法律框架內,對於“壞人”享有的該基本人權“辯護權”,也予以了充分保障。“壞人”,從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就有權獲得律師的辯護;而律師的辯護,主要表現在律師在看守所會見“壞人”的會見權、律師調取指控“壞人”證據材料的閱卷權、律師出庭為“壞人”辯護的辯護權、律師對指控“壞人”有罪的證據進行認可或反駁的質證權,等等。

其次,罪人是罪惡的受害者,“壞人”也有善良一面,所以他們應該獲得律師的傑出辯護。律師界流傳著一句話,婚姻律師可以看到好人最壞的一面,刑事律師則可以看到壞人最好的一面。

很多時候在會見刑事案件嫌疑人時,筆者都願意跟他們聊聊案件之外的事情,比如曾經讀過的書、走過的路,他們也很樂意和律師交談案外之事,尤其關心家裡的父母、妻兒,還有斷絕收入之後家庭的生活情況,每當聊到這些情況時,很多嫌疑人都會情不自禁地流淚,既是自我懺悔,也是向家人和社會贖罪。

所以,我非常能夠理解,美國律師克勞倫斯·丹諾說的那句話,“我恨罪惡,但我不恨罪人。”(I could hate sin,but never sinner。)

罪人其實也是罪惡的受害者!罪惡的發生,由各種因素促成,有時候罪人本身就是一位受害者。

就如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里亞,在200多年前指出的,“盜竊是產生於貧困和絕望的犯罪”。

盜竊者的確有罪,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而換個角度來看,其實盜竊者自身就是貧困和絕望的受害者。有時,在他們身上,似更能體現出人性之美,因為沒有赤裸裸的爭權奪利;他們對於盜竊這一罪惡的墮落和懺悔,則體現在他們對生活的無望上,以及接受懲罰之後改過自新的自立自強上!

對於被罪惡困擾的罪人(壞人),辯護律師能不披甲上陣?!

再次,每個人都是潛在的“壞人”,賦予今日“壞人”辯護權,就是授予明日的“我”以辯護權。

古聖人告訴我們,人性本善,筆者深以為然。但是,隨著環境的變化,隨著客觀條件的變化,每個人都有可能會變“壞”,無論是自發的、被迫的、亦或是出於無奈的。

實踐中有部分刑事案件,受害人分明動手在前、辱罵在前,但卻因為在扭打過程中,後動手的嫌疑人因出手過重而身陷囹圄,即便受害人有一定過錯,也不能免除嫌疑人的牢獄之災,當然,這也是法治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

在筆者代理過的一些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中,一個令筆者痛心的現象是,有相當一部分嫌疑人,最初都是被騙加入傳銷組織,繼而被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慢慢地從被害人的身份轉變為嫌疑人,其中一部分是被逼無奈,一部分則是出於自願。

試想,如果哪一天,我們自己或者我們的家人,從被害人演變為一個“壞人”,我們能不竭盡全力尋求律師的辯護嗎?!

最後,糾正和防範冤假錯案,必須保障“壞人”獲得辯護的權利。無論是浙江張氏叔侄案、還是最近張志超案的糾正,除了司法機關公平公正依法糾錯外,朱明勇等刑辯律師也功不可沒。

在全國範圍內,儘管刑事案件無罪判決率低到萬分之八,但這些案件之所以最終判決無罪,除了司法審判人員對法治底線的堅守外,也少不了刑事辯護律師在法庭內外的傑出辯護。

以上幾點,是每個“壞人”都有權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的重要理由,然而這些理由本質上都是一種理念;而理念,如果沒有制度加以保障,可能只是一種理想。

為了讓每個“壞人”都有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這一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不得不提我國兩項司法制度。

第一,刑事辯護全覆蓋制度。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全國部分地區試點刑事辯護全覆蓋,到2018年試點在全國鋪開;如今全國範圍內,已經在大部分地區實現了刑事辯護全覆蓋,也就是說幾乎每一個嫌疑人、每一個“壞人”都可以獲得律師辯護。刑事辯護全覆蓋制度的施行,充分說明,每個“壞人”都有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

第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增加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而這一制度也有相配套的規定,嫌疑人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必須有辯護律師或者值班律師簽字。

辯護律師或值班律師簽字,實質上是無條件賦予嫌疑人律師辯護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施行,也充分說明,每個“壞人”都有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我們必須清楚,《刑事訴訟法》號稱為人權保障的小憲法,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羅振宇在跨年演說中稱,躬身入局,有利於更好地解決問題。筆者認為,躬身入局,也是最好的理解法治理念和踐行法律制度的方式。

躬身入局到“壞人”所處的囹圄角度思考,在觀念上區分罪人和罪惡,在制度上理解刑辯全覆蓋和認罪認罰從寬。筆者相信,每個“壞人”都有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這一法治理念,定能深入人心!每個‘壞人’都有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也將成為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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