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戴口罩被戴鐵鏈遊街示眾?還原一則疫情謠言的產生過程

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巫曉/文圖

2月17日,一則關於女子戴著手銬指認現場的視頻被一名新浪微博博主飄然範舟 發佈,並且配文稱:“女子不戴口罩被戴鐵鏈遊街示眾”。該視頻被髮布後,引發網友熱議,在沒有弄清楚緣由的情況下,網友一窩蜂地把輿論矛頭直指當地警方,表示警方做法欠妥,更有甚者對民警“大開罵戒”。

女子不戴口罩被戴铁链游街示众?还原一则疫情谣言的产生过程

博主發佈視頻斷章取義,把指認現場當遊街示眾

根據飄然範舟 發佈的視頻內容顯示,幾名警察帶著一名戴手銬的女子在一個疫情防控點進行指認現場工作,視頻中女子稱:“出門沒戴口罩”,隨後民警說:“不是問你這個,是不是毆打工作人員,揪工作人員衣領?”

該視頻的內容分明是警方在指認現場,那麼為何被 飄然範舟博主說成了“女子不戴口罩被戴鐵鏈遊街示眾”?這段視頻的全部內容是什麼?記者根據視頻畫面發現,該視頻與幾日前發生在貴州羅甸縣的一起“婦女拒不配合防控工作,強行衝撞卡點撒潑”的案件內容高度相似。

通過羅甸縣公安局的官方微信公眾號,記者找到了2月12日,羅甸縣公安局通過其官方微信號“平安羅甸”發佈的關於此事的案件通報。經過對比,飄然範舟博主發佈的視頻正是該案件的部分內容。

女子不戴口罩被戴铁链游街示众?还原一则疫情谣言的产生过程

警方早已還原真相,女子未戴口罩強行衝卡被拘

“平安羅甸”在稿件中稱,2月11日11時許,該縣龍坪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有人在河濱新區疫情防控卡點鬧事,接到報警後巡特警趕到現場,將鬧事人員黃某移交龍坪派出所辦理,經過派出所民警的批評教育,黃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交代了違法行為。

原來,當日11時許,黃某在未戴口罩的情況下從龍坪鎮河濱新區往小區外面走路,在小區疫情防控卡點處,現場工作人員告訴黃某需要登記信息、測量體溫、戴口罩才能外出,黃某不配合強行衝出了小區。約5分鐘後,黃某從小區外面返回防控卡點時,工作人員要求黃某必須按照政府文件規定,戴口罩才能進入,黃某在沒有戴口罩的情況下,再次強行衝撞現場工作人員,並對工作人員進行抓扯、倒地撒潑、腳踢政府疫情防控提示牌等,阻礙現場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隨後黃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女子不戴口罩被戴铁链游街示众?还原一则疫情谣言的产生过程

警方確認係指認現場,17萬的播放量豈能一刪了之?

針對此次造謠事件,2月17日,記者聯繫了此事的事發地羅甸縣公安局龍坪派出所,一名民警表示:事情發生在2月12日,警方已經對該女子進行了處罰,民警帶著戴手銬的女子在街上實際是在指認現場,並非網上傳的“戴鐵鏈遊街示眾”。

隨後,記者在打開 飄然範舟的微博時,發現該條配文有“女子不戴口罩被戴鐵鏈遊街示眾”的視頻已經被刪除,但是由這條斷章取義的微博造成的負面影響還在,一些博主配發的偏激言論還在。 對此,博主刺萼龍逵152稱:“刪貼之前,轉發逾2000,播放量17.9萬,毀損執法人員形象的“造謠”貼,一刪了之?”

疫情之下,每則謠言都在給社會增加負擔,都會再群眾心中埋下偏見的種子,豈能一刪了之?截止到發稿時,記者看到博主飄然範舟的微博依然在更新內容。

【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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