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入戶搶劫案”的辯護

我喜歡辦刑事案件,尤其喜歡有爭議的案件,猶如解數學應用題一樣,在出題者事先設計好的重重困難中,尋找希望的出口。


一則“入戶搶劫案”的辯護

這本是一個普通的入室盜竊案,被告人是一個剛來上海不久的打工小夥,在盜竊完東西正要離開房間時,被害人回來了,於是兩人發生了肢體衝突,在衝突中被害人受了點傷,小夥子趁機跑了。

過兩天,小夥子就被抓了。

這就很嚴重了,典型的盜竊轉化為搶劫,並且還是入戶搶劫。到案後,小夥子態度很好,供認不諱,警方收集的其它證據也很充分,沒有自首,也沒有其它可以減輕的情節,根據法律規定,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看守所會見小夥子,當我把這些情況分析給他聽後,小夥子整個人就癱了。

我去跟檢察官溝通,把能想到的有利情節、合理懷疑都說了,希望能把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議給降下來。檢察官嘆了一口氣,兩手一攤:我也挺同情他,但是法律就是這麼規定了,我不能違法辦案啊。

在強大的證據面前,一切似乎無解。

問題的關鍵在於“入戶”,只有不認定為“入戶”,才有降低刑期的可能。反覆盯著案卷中的現場照片,我突然有種衝動,決定去現場看一看。

這是一個還不錯的小區,我敲了門,給我開門的人是一箇中年男人。我說我想進去看一下案發現場。他很詫異:案發現場?這裡殺人了?我說沒有殺人,只是一則盜竊案。他仍然很迷惑:我怎麼沒有聽說過。

我突然來了興趣:你不認識王某某嗎?中年男人更暈了:沒有聽說過啊。

原來,這是一個合租房,甚至可以稱為群租房,三室一廳的房間被房東進行了一些改造,住了好些人,客廳、廚房和衛生間都是公用的。中年男子和被害人都只是其中的租客,彼此之間甚至不認識,那天案發時,其他人都不在家。更為關鍵的是,被告人與被害人發生衝突的地點是在客廳裡。

我暗喜不已,立刻進行了拍照,並找租客和房東進行了調查。

我再次聯繫了檢察官,並提供了材料:被害人所住的不是普通的民居,而是一間群租房,客廳、廚房和衛生間都是公共空間,所以這裡的“入戶”不能視為刑法意義上的“入戶”。檢察官很認真地看了材料,彷彿也鬆了口氣,說:終於讓你們找到理由了。

後來,檢察官也專門去現場看了,並找相關人員瞭解了情況,最終以普通搶劫罪起訴到法院,法官也予以了認定。

《刑法》269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筆者周輝,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夥人,原檢察官,聯繫方式:13641976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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