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債償還不了怎麼辦?

老喬


如果夫妻一方欠債了,那麼另一方有權有責任要替一方承擔,因為夫妻是共同的,他們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


潘東明9


這個首先要明白是怎麼欠的債,如果是賭博或者其他不幹正事欠的債我是不會跟他一同承擔的!但如果是因為做生意之類的欠債,我們就應該一起承擔,畢竟做生意也是為了我們這個家過的更好,但是做什麼都有風險,我們可以一起承擔,一起努力重頭再來的!我現在就屬於後者,我老公去年生意賠的一塌糊塗,他心裡也不好受,所以我只能是儘量安撫他,然後想辦法一起努力,還有兩孩子要養,雖然感覺有點難,但是總會好起來的!


果樂媽媽123


完全從您作為債權人角度考慮的話,建議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起訴夫妻二人,可能有人會問了,起訴兩人會被法律支持嗎?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夫妻共同債務遵循共債共籤原則,需要二人共同簽字認可,或者如果一方所欠債務能被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的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可被認定共同債務。因此如果沒有欠錢一方配偶的簽字或追認認可,比較難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那我們為什麼還要起訴兩個人,因為首先咱們國家立案登記制,只要證明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就能立上案,起訴兩人沒有障礙。其次,如果在訴訟過程中配偶一方,承認用於共同生活或經營了,讓夫妻承擔責任也是可以獲得支持。再者,通過法院如果能夠調查取證發現,該筆錢確實用於家庭生活等,也會被法院認可。最後,我們法院收取訴訟費是按照標的,而不會因為被告人數多收一份,對於債權人來說,沒有額外的支出,還加大了可能獲得兩個人共同償還債務的機會,性價比高,何樂而不為。


嘉安劉律師


既然是夫妻了債務應該一起努力還了呀,只要兩個人一起努力我想不是大問題,古話說的好兩人一條心黃土變成進。都不能相互努力還債務我想夫妻感情不是很好吧,如果是我的老豬我一定努力幫助還了。


婚姻關係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製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對於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

一方賭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一)夫妻共同債務的定性: 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或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可做如下劃分: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為支付生活必需品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如為了孩子上大學或老人治療所負的債務。 3、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如夫妻一方或雙方出國深造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如參加他人婚禮送出禮金所負的債務。 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如夫妻貸款共同創業所負的債務。 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如丈夫炒股所欠債務,協商後妻子願意共同承擔的。綜上所述,一方因為賭博欠下的債務並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防騙局指南針


夫妻一方欠債償還不了怎麼辦?

毫無疑問,夫妻雙方共同把債務承擔起來一起償還。原因如下:

無論是誰的責任或者是過錯方,暫且不說。俗話說得好,一方有難,八方支援。作為夫妻本身就是共同體,夫妻同心,其利斷金。不為別的,就為了孩子能夠健康的成長,為了父母的擔心,也要把這個責任擔起來。

待事情過後,這樣不是很好!夫妻感情更加牢固,家庭和睦。再者說,人這一生怎能不遇到坎坎坷坷,哪有一帆風順的好事?夫妻能走在一起,這就是緣分。本是陌路人,長守一輩子,勝似親情。

再聲明一點,在這之前如果說是因為賭債,販毒,犯法,屢教不改者欠下的債務,那就另當別論,讓它自生自滅吧!大家看法是什麼樣的?歡迎下方評論。


誠信的守護者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針對這個問題,我想從感情這個方面來回答這個問題。我認為,雖然是一方欠債,已經還不上了,那也得去面對,儘量把損失降到最低,涉及到哪方面都考慮清楚,需要律師的找律師,需要留證據的留證據,總之,要以正確的態度去面對現實。

總不能因為欠債還不上就離婚或者走向極端,生活還得繼續,再難也得解決,所以還是把二人的體力保持好,這樣才能更好的去解決問題。雖然我說再多,也幫不了實際的忙,我想告訴你的就是,這輩子兩口子在一起不容易,生活也不是一帆風順的,誰都有遇到困難的時候,再難不要氣餒,再難不要放棄,人生不經歷風雨,怎麼會見彩虹。

先把債務整理清楚,看看哪些是需要先解決的,一步步來,總有解決的辦法,該協商的協商,反正已經這樣了,就不要在顧忌面子了,放低姿態,只要給時間,就能夠緩過來,兩個人一起工作努力,掙錢去還債,一定會越來越輕鬆的,這個時候也不要去埋怨對方,否則只會帶來壓力,身心要是疲憊不堪了,那還怎麼有力量去面對生活。

所以,安靜下來,給自己一個希望,也給生活一個希望,只要努力,一定會度過難關的!





大連阿偉


一、夫妻一方的債務怎麼償還

如果這種債務屬於一方未經過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的親朋所負的債務,或者為滿足私慾揮霍所負的債務,或者為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而其收入卻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則該種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在離婚時,應由該方獨自償還,而不能要求另一方償還。

在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另一方始終不知道的,在離婚時,對於這種債務由一方負擔還是由雙方共同負擔是由債務的性質決定的。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承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協議負擔,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主是指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為撫養子女、贍養老人以及為了給家庭成員治病所負的債務。對於這種債務,即使另一方始終不知,也是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得以始終不知為由而拒絕賠償。

二、夫妻一方不還共同債務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債權人並不具有約束力。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債務的轉讓得經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而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人生百味RSBW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另一方是否需要償還,要看債務是不是屬於共同債務,如果是共同債務的,另一方有責任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法拍小哥


您好,作為前銀行信貸人,如果在銀行貸款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在貸款的同時,另一方需簽署擔保合同,為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也就是說如果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時候,擔保人應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連帶責任保證指的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時,擔保人名下所有資產都有可能被起訴保全,以至最後到法院拍賣流程。


郭衛灃


首先要看所欠債務是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從債權人角度看,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如果是一方的個人債務,那麼只能要求欠債的本人償還,與夫妻另一方無關。


區分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如果欠債的原因或借款的用途是了家庭生活需要,或用於家庭生活開支,則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為個人債務。


無論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欠債方拖欠不還,債權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勝訴後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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