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永久基本農田可以挖山塘嗎?

xxy我心狂野


大家好!很高興能回答這個問題,不是永久基本農田可挖山塘嗎?答案是當然可以的,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可知,在集體土地上是可以進行漁業養殖的,但是集體土地又分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你用的是非基本農田,當然可以挖山塘。

而非基本農田不但可以挖魚塘,還可以用來養殖,是要在不改變土地的性質前提下,可以建大棚的形式來好養殖。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謝謝!





老裁縫仁哥


要想知道這個問題,請你看一下《農村土地使用管理法》,在《物權法》弟125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生產的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直接利用,控制其所承包的土地,其使用包括一切性質的種植,養植、畜牧等。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對抗,使自己充分利用自已所經營的土地。

只要你所承包經營的土地是以農業、林業,畜牧業等,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所從事的農業目的,這肯定是可行的。

但是如果你在所承包經營的土地上,種植花草、樹木用來觀賞的話,已失去了農用的目的,這是不允許的。但是隨著土地的流轉,我相信在不遠的時間內,土地法會修改這一條的。

你所說的不是永久基本農田,可能就是在土地下戶時村裡所留的建設用地,用於農民蓋房用的。這就應規納進建設用地。

根據《物權法》弟136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這樣規定的。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亨有人是指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物設施的所有經營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以保存建築物`構築物及其設施為目的而設定的。

所以你的用地不在土地物權法內,你可以暫時管理,集體可以隨時收回。你可以根據你村的實際情況而定項目。不要集體收回時影響你的經濟及財物。


李書紅1957


一、貧困地區建設項目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於深度貧困地區、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省級以下基礎設施、易地扶貧搬遷、民生髮展等建設項目,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可以納入重大建設項目範圍,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用地預審,按照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並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佈局穩定”的要求進行補劃。其中,包含了市級、縣級立項的基礎設施、易地扶貧搬遷、民生髮展等建設項目。

二、城市建設項目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審批”。在城市建設發展中,不符合上述佔用永久基本農田要求的,不得調整相關規劃中的永久基本農田佈局,規避佔用審批。應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積極挖潛盤活存量用地,守住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

三、生態建設項目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黨中央、國務院確定建設的重大生態建設項目,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按有關要求調整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省級人民政府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提出具有國家重大意義的生態建設項目,經國務院同意,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應明確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規模、範圍及位置、質量等情況,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調整補劃方案,按要求調整補劃。其他景觀公園、湖泊溼地、植樹造林、建設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等人造工程,嚴禁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四、因種樹、挖塘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永久基本農田不得栽種各類林木,不得挖塘養魚,不得種植草坪、草皮等用於綠化裝飾的植物,不得種植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已經種植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生產現狀和對耕作層的影響程度組織認定,能恢復糧食作物生產的,5年內恢復;確實不能恢復的,調出永久基本農田並按要求補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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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基本農田受法律保護,不可以隨意改變基本農田的專用屬性。

基本農田,是指中國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

永久基本農田即對基本農田實行永久性保護,2008年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此概念,"永久基本農田"即無論什麼情況下都不能改變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農田。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

第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收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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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農田也是不可以的!

基本農田受法律保護,不可以隨意改變基本農田的專用屬性。

基本農田,是指中國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

永久基本農田即對基本農田實行永久性保護,2008年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此概念,"永久基本農田"即無論什麼情況下都不能改變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農田。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

第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收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秋天的落雨


從立法目上來看,基本農田是國家為了保障糧食安全而劃定的。在農業科技沒有重大突破的情況下,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穩定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必須有足夠數量和質量的耕地作保障。

國家建立了基本農田保護制度,通過《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確認。《土地管理法》第36條規定,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2004年,《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佔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等行為的緊急通知》,提出了做好保護基本農田“五個不準”,即:不準佔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於畜禽養殖的建築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佔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限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範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佔用基本農田。


漂流的阿冬


當然不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永久基本農田不得栽種各類林木,不得挖塘養魚,不得種植草坪、草皮等用於綠化裝飾的植物,不得種植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已經種植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生產現狀和對耕作層的影響程度組織認定,能恢復糧食作物生產的,5年內恢復;確實不能恢復的,調出永久基本農田並按要求補劃。非法佔地的當事人還會受到相應處罰。

永久基本農田承包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永久基本農田不能撂荒

永久基本農田是口糧田,是國家糧食安全的底線,不能被荒廢。

2、永久基本農田不能改變用途

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管理,只能用於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生產和教育、科研,不能以其他的建設性質改變用途,不能用於設施農業大棚的建設。

3、永久基本農田不能用於退耕等林業生產

同樣是農業生產,永久基本農田的用途有著明確的規定,不能用於經濟林木的種植或者退耕還草等生態恢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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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可知,在集體土地上是可以進行畜牧業養殖的,但是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


農網小李


坑塘水面在我國的新地類碼是114,原地類碼是154,不屬於耕地,但屬於農用地。

農用地土地利用分類中的一級分類,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包括畜禽飼養地、設施農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養殖水面、可調整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田坎、曬穀場等)。

坑塘水面也不是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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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可知,在集體土地上是可以進行畜牧業養殖的,但是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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