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男子酒後滋擾防疫卡點毆打警察 獲刑9個月

據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月16日下午,化隆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利用互聯網法庭,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結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務案,一審判處被告人黨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該案是青海省第一起發生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妨害公務案,從立案偵查、起訴到審結僅用時九天。

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7日16時許,被告人黨某某酒後滋擾村裡的防疫卡點,辱罵、威脅卡點工作人員。轄區派出所民警接警到達現場後,被告人黨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對處警民警進行辱罵、撕扯和毆打。後被告人黨某某被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期間,其又擊打民警高某某面部,致高某某顏面部軟組織挫傷、唇頰粘膜損傷,兩枚牙齒鬆動,經鑑定構成輕微傷。

青海一男子酒後滋擾防疫卡點毆打警察 獲刑9個月

化隆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黨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黨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黨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黨某某自願接受處罰,亦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中,被告人黨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願認罪悔罪。宣判後,被告人黨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化隆縣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的審理,有力保障了化隆縣乃至海東市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在疫情防控期間出現的妨害公務、抗拒防控措施、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聚眾哄搶、造謠傳謠等各類犯罪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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