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嫖娼行為如何認定?需要哪些證據?
認定賣淫嫖娼行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還應調查的其他證據,如:民警當場抓獲時民警的證言;或者現場的有關物證或書證;或者能夠證明賣淫嫖娼的視聽資料;或者介紹或容留人的證言;或者其他人證、物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如果嫌疑人不承認賣淫嫖娼,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一、認定嫖娼罪需要哪些證據
1、犯罪嫌疑人的申述。在她的陳述中,指認你為嫖客,與其發生了性關係.同時,你和她之間有金錢交易關係。
2、民警的抓獲記錄。由目睹現場情節的民警自述或口述的證詞。
此外,其他證據諸如遺留現場的物證,都是證明賣淫嫖娼案件的證據
嫖娼是違法的行為,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賣淫、嫖娼的,會受到哪些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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