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這三種情況的,村委會不得隨意拿回承包地,村長出面也不行

最近幾年來,因為建設用地增加、農戶人口增減、村裡人口流動變化大等原因,在有些地方,承包地佔有量出現“苦樂不均”的情況。那麼,在出現此種情況下,村委會對其有權利收回、調整承包地嗎?請看下面的案例分析。

滿足這三種情況的,村委會不得隨意拿回承包地,村長出面也不行

婦女雖離婚,仍有權在嫁入地繼續承包土地

【案例】俞某(女)從外鄉嫁入某村後,恰好碰見了有戶人家自己願意將承包地交出,俞某婆家就以人口增加為理由要求承包其中的2畝,村委會經過討論以後,滿足了其提出的要求。後來,俞某由於和丈夫的感情不好,經過法院判決離婚。村幹部知道以後,覺得俞某作為外鄉人應該回到孃家去,然後就將2畝地收回了。

俞某講自身一直要在村裡生活,村集體沒有權利將耕地收回。後來經過有關部門的調解,該村委會糾正了其錯誤做法。

【說法】該村委會的做法侵犯了俞某的權利,理應糾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有關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受跟男子相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可以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的合法利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在承包期間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沒有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可以將原先承包地收回;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依然在原先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是在新居住地沒有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可以將原先的承包地收回。可見,村委會以俞某已離婚為由收回其承包地是不對的。俞某有權要求村委會恢復其承包地,如若已經遭受了損失,還可請求賠償。

滿足這三種情況的,村委會不得隨意拿回承包地,村長出面也不行

農村娃雖已考入大學,仍有權分得徵地補償款

【案例】章某去年考入大學,9月初入學時將戶口遷到了學校。第二年年初,章某所在村的村委會提議,經過村民會議溝通,以章某的戶口已遷出為由,將章某的土地承包份額收回了。前幾天,村裡的土地被徵用,每位村民分得了4萬元補償款,村委會根據上述理由沒有分給章某補償款。然後章某就跟村委會打起了官司。

【說法】村委會的做法是不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

本案中,章某考入大學後轉為非農業戶口,但是在讀書期間的學費、生活費等是依靠家裡的承包地收入予以保障,所以,村委會收回章某承包地份額的行為,很明顯是違反了法律的明確規定,應該屬於無效。因為在法律上章某沒有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然也就有資格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待遇,全額分得土地補償款。

外出務工土地撂荒,不得收回重新發包

【案例】3年前,鮑某夫妻外出打工,離家時沒有委託他人代耕其承包地。最近,鮑某回家知道了在他走了一年以後,村民小組組織召開村民會議,作出了將其耕地承包給其他村民的決定。鮑某覺得這侵犯了他的土地承包權,之後就去找村小組和村委會理論,要求返回承包地,但遭拒絕。

滿足這三種情況的,村委會不得隨意拿回承包地,村長出面也不行

【說法】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

國務院辦公廳於2004年印發的《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中指出:“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以欠繳稅費和土地撂荒為由收回農戶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糾正,予以退還。”

據此,村小組私自處理鮑某的承包地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應該進行退還。根據協商溝通之後沒有結果,鮑某可以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也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總之,上述部門會根據法律規定支持鮑某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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