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不是政府部門,農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卻又少不了它的身影。在集體土地徵收維權的路上,我們更是很難避開村委會這一組織。實踐中,有些騰退、舊村改造項目以村委會的名義啟動;有的村委會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有的村委會擅自支配徵地補償款;有的村委會以“幫拆”為名強制拆除村民房屋……不少農民朋友的合法權益,因為村委會的種種不當行為而蒙受損失。那麼,針對這樣一個本應和村民“穿一條褲子”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我們可以通過哪些渠道尋求權利救濟,進而依法維權呢?
01
依法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訴訟
自2018年行政訴訟法解釋全新出臺後,這種維權模式成為可能。但在實踐中仍存在許多亟待探索、明確的地方。
村委會在廣大農村地區擔當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有時,村委會做的事情,與政府部門非常相似。這些帶有行政管理性質的行為若是實施不當,極易侵犯農民的合法權益。
村委會並非行政機關,但是它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例如,村委會根據《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行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這時,村委會管理、分配徵地補償費用的行為,就對農民朋友的權益產生了直接影響。
如果村委會擅自分配、使用補償款,未依法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使補償打了折扣,抑或是分配方案存在不合理之處,農民朋友或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徵收維權中的情況是複雜多變的,所涉及的法律規定也較為分散。農民朋友也許無法辨別出,村委會的行為是否屬於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是否存在違法之處。有時,村委會並不能直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所以,建議您在遇到困難時要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只有分析個案情況、找準適格主體提起訴訟,採取適當的方法策略,才能更加有效地維權。
02
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地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相關材料依法報批。徵地在省級政府、國務院或自然資源部獲批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不過近年來,有些對村民房屋進行徵收拆遷的項目,卻由村委會發起實施。這些項目的名目多種多樣,可能是騰退、舊村改造、環境整治等等。嚴格來講,這些項目的合法性存在疑問。其具體的實施程序、補償安置設定,也不會遵守徵收領域相關法律的規定。
村委會不是政府,無權實施徵收行為。在上述騰退、改造等項目中,村委會很可能採取“協議搬遷”的形式推進實施。村委會與農民簽訂的協議,在法律中只能定位成普通民事合同。協議中,村委會可以自由、靈活地設定條款,極有可能擴大自己的利益、降低自己的違約責任。
在此類項目中,若是補償不合理、安置承諾難以實現,農民朋友的利益就無法得到保障。這時,農民朋友可以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意見,通過民事訴訟維權。
當然,農民朋友遇到這樣的項目時,還是要牢記慎重考慮、不輕易簽字。畢竟,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將給農民朋友帶來不小的壓力。
另外,協議條款、民事判決對拆遷方的約束力、威懾力較弱。即使獲得了勝訴判決,村委會也存在拒不履行判決的可能。農民朋友的維權之路將更為崎嶇,可能還要為落實執行而繼續奔走。
此外,對於前述可考慮通過行政訴訟起訴的情形,若遭遇立案難等狀況,村民也可考慮嘗試民事訴訟的途徑。
03
要求上一級政府履行監督職責
除了到法院訴訟,農民朋友還可以嘗試另一種維權方式。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應當及時公佈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各類事項。其中,就包括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其落實情況。
如果村委會不公開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分配、使用詳情,農民朋友就可以依法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要求上一級政府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
另外,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如果農民朋友認為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補償分配方案不合理,也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舉報,要求上一級政府責令改正。
例如,約定“外嫁女”一律不予分配補償款,甚至直接否定“外嫁女”這一群體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這種在實踐中較為普遍的現象顯然侵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04
向公安機關、監察委員會、中央督導組等進行舉報
當前,正值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攻堅階段。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農民朋友發現村委會成員,或是其他人員的行為有違法犯罪、涉黑涉惡之嫌,還可以向各級公安機關、監察委員會提供舉報線索。
例如,有些村幹部利用職務之便,在徵地項目中侵佔、挪用補償款,涉嫌違法犯罪;有些人員通過威脅、賄賂等不當手段破壞基層換屆選舉,操縱村民意願。這些人的做法,破壞了農村基層民主自治,均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同樣存在明辨“黑惡勢力”的問題。個別地方曾出現將拒絕簽約搬遷的被拆遷村民定性為“黑惡勢力”進而予以打擊的做法,這完全背離了專項鬥爭的初衷,不得不引起廣大農民朋友的高度警惕。
最後,律師提醒廣大農民朋友,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本應代表村民利益、接受村民監督、為村民服務。然而,一些村委會成員,卻把手伸向了不該伸的地方。出現了代簽補償協議、代替村民簽字確認、“幫助”村民拆除房屋、擅自支配補償費用等行為。層出不窮的各類違法情形,超越了村委會的職責權限,對農民合法權益造成侵害。遇到這些情況,農民朋友有多種維權渠道。當您對徵收項目存在疑惑時,感到徵地補償不合理時,發現村委會及其成員涉嫌違法違紀時,應當及時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在專業人士的指導、幫助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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