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作为明政权下监察百官的部门,其内部又是如何分工的呢

前段时间大火的《庆余年》可谓是让大家追的热火朝天,不知道大家对于贯穿整个剧情的监察院是否还有印象?

其实监察院也不只是电视剧中的机构,在古代历史上是有其身影存在的,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与监察院有着类似职能的明朝时期的都察院,看看其发展的历程以及存在的原因与监查院有何区别。

都察院的组建和其职责

说起明朝的都察院,那不得不提起其前身——御史台。御史台是自东汉时期一直沿用至明朝洪武十三年的政权机构,意为监察百官,维护皇权。御史台在太祖未建立起大明王朝时就已处于储备和运行之中,因为朱元璋是从底层成长起来的阶级,他深知元朝灭亡的深层原因和官员贪污腐化的严重程度,但由于明太祖过于重视对官员的监督,同时又为了消减三大机构的权力,把权力极大的掌握在自己手中,因此把监察机构由御史台转变为都察院。

都察院作为明政权下监察百官的部门,其内部又是如何分工的呢

都察院作为明朝自洪武时期建立起的监察机构,它的存在不但是监察百官,维护朝廷的正常运转,而且<strong>明皇帝更是利用其职能的宽泛以达到制约其它机构和都察院内部人员的目的,所以这样的背景下极大的<strong>降低了皇帝处理政事的繁忙程度,又通过他人手段有效的遏制了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避免重蹈元朝灭亡的路途。

都察院的职责在大众眼中可能更倾向于监察百官,其实主要是分布在这些方面:<strong>针对于某些奸佞、结党营私、仗势欺人、有谋反之心的人,主动进行弹劾;有学术不正、贪污腐化者也进行弹劾;如果遇到特殊案件,下层审理部门无法正确处理的,都察院将会和大理寺、刑部进行共同审理,这也就是“三司会审”;而且遇到考察百官时将会和主管官员任免的吏部共同商议官员的罢黜还是升迁。

都察院作为明政权下监察百官的部门,其内部又是如何分工的呢

都察院的内部官职设置

说起《庆余年》里的监查院那可是在庆国无人不知的特殊机构,而且在其机构中共设八个分处,分别管控各个行业和相关规章制度,以达到全面实行监察的目的。而明朝时期的都察院更可以说是明政权下极受皇帝推崇的,职权颇大的机构,对于任何有问题的官员都可以进行弹劾,所以如何保证都察院体系完整以及此机构的正常运转,让官员互相牵制和抵制就成了明太祖最关心的问题。

都察院作为明政权下监察百官的部门,其内部又是如何分工的呢

在都察院内部分设<strong>主官与<strong>从官和<strong>地方官,其中<strong>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都是监察机构的主要官员,分别为<strong>左右各一人,以达到协商、制约的目的。在主官之下又设有<strong>经历、都事、司务、照磨、检校、司狱等官职,不过这些都属于正官的附属之职,<strong>以提供必要的处理政事之职,缓解整个机构的办事压力。

《明史.职官二》记载: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初设四人,后革二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 .司狱司,司狱(从九品,初设六人,后革五人)各一人。十三道监御史一百十人(正七品),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

有了主官坐镇,那就需要“小兵小卒”去地方实行监察之职,根据明政权机构背景,把

全国分为十三个行政区域,所以全国也就有十三个监察御史,俗称“十三道监察御史”。

都察院作为明政权下监察百官的部门,其内部又是如何分工的呢

可是我们说的“小兵小卒”身份并不简单,他们官居正七品,总人数达到121人之多,其中属云南监察御史人数最多,为11人,其它地区最低为7人,所以历史上道监察御史人数并不固定,各个行政区域有自己的人员和其职能划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strong>虽然监察御史隶属于都察院,但其可以自行实施自己的职权,即越过顶头上司直接向皇帝负责,所以也正是这样职权的自由,极大的拓展了监察御史的能力,使整个官僚体系更加稳固。

都察院的选拔机制如何

了解了都察院的职权,可能很多人就要问了,这么好的差事是不是都想做,我们虽然不能从历史上了解有多少人去竞争,但还是可以根据史料去了解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入选都察院的。通过对史料分析,其人才素养选拔要求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strong>严于律己,直言不讳者

监察百官,查的就是是否有贪污腐化,紊乱朝纲之事,所以作为监察的官员如果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岂不是贼喊捉贼。而且作为弹劾者更要直言不讳,上至王公大臣,下至底层知县,既能无视权贵的威严,更能重视底层官员的重要性,不至于阳奉阴违,迷惑皇帝。当然在明朝早期这些都察之人多为清明有为之人,但至后期各群体之间互相勾结,都察院名存实亡,起不到任何作用,有甚者竟然一起贪污腐化,所以后期的官员监察制度的衰败也不失是明朝覆灭的个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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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strong>忠君爱国者

说起这一条不得不再提一下朱元璋撤御史台改换都察院的原因,朱元璋是底层成长起来的,他要的是安稳的江山,所以为了防止一方独大,撤掉原本独占一头的御史台,为的就是更好的实现专制统治,所以在其号召下,对于都察院的人员一定要做到忠君爱国,国是大家,只有大家完善,小家才能安稳度日。

当然这种看似是一种选拔人才的政治素养参考,其深层含义也是对整个机构的一次清洗,充分表明其任人唯贤的方式,给其他人留下自查的先例。

朱元璋在洪武元年(1368年) 就曾告诫监察官员曰“忠臣爱君,说言为国,盖爱君者,有过必谏,谏而不切者非忠也:为国者,遇事必言,言而不直者亦非忠也。”

其三:<strong>自身能力出众,身体力强

作为监察百官的人,都察院的官员不但要熟知法律知识,更要有足够的辩解能力,如果遇到一些强词夺理之人,如果不能依靠自己的能力将其依法惩治,那岂不是证明都察院没有存在的必要?官员没有当选的能力?

都察院作为明政权下监察百官的部门,其内部又是如何分工的呢

而且官员平时要处理的事务繁多,涉及面过广,还要熟悉官场之间的弊病和相关的流程,如果年龄过大,如此重的任务量怎能承受,所以在选拔时规定其年龄一般要在<strong>三十岁至六十岁间,这样的年龄段既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又能很好的完成对各官员的审查和弹劾。

明政权下又是如何防止都察官员舞弊自己人的呢

在现在司法程序中,如果办案人员有相关亲属涉及,是需要<strong>回避的,而且在都察院的官员选拔也有如此的规定,<strong>如果有亲属在仕途为官,那么这个家族中的其他人员将不能从事都察之职,为了更好更彻底的实施这一准则,明统治者还将此回避制度写进了明相关法律条例中。

《明会典》中载:“洪武元年(1368年)令,凡父兄伯叔任两余堂上官,其弟、男、子、侄有任科道官者,对品改调。”

之所以严格执行如此严厉的回避制度,更多的是彰显出明统治者对官员的不信任,以及自身对监察机构的依赖,而且为了更好的降低官员互相袒护的弊端,只能从选拔来源入手,从源头降低互相勾结的可能。

都察院作为明政权下监察百官的部门,其内部又是如何分工的呢

结语

从明政权监察机构的设立和完善,我们看到的是大明王朝的运行不单单需要君主的决策,更多的是依赖于都察院对百官的审查,而且都察院的深层改革更是把封建中央集权推向了封建帝王专制,所以也可以说都察院是帝王成长史上的一个政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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