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州出臺對十類車輛在疫情防控期間的通行管理辦法

阿壩州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應急指揮部公告

(第8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維護正常經濟社會秩序的有關精神,切實保障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群眾生產生活物資等運送車輛在州內順暢通行,現就疫情防控期間各類車輛通行管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衛生防疫類車輛

運送醫患人員、防疫物資、病毒標本等衛生防疫類車輛需在州內通行的,由承運人提前在交通運輸部網站自行下載打印並如實填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物資及人員運輸車輛通行證》,隨車攜帶,過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費。上述車輛經過州內國省幹道、農村公路的,由目的地或出發地縣(市)衛健部門或醫療單位出具證明。轉運危急重症病人的120救護車由負責轉運病人的醫院出具轉診證明。各防疫卡點應保障上述車輛優先通行。

二、運輸醫療物資及藥品類車輛

運送應急防疫物資以外醫療物資、醫療設備及藥品的運輸車輛需在州內通行的,由運輸目的地或出發地縣(市)市場監管部門出具證明。

三、運輸生活物資類車輛

(一)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需在州內通行的,按管理權限由運輸目的地或出發地縣(市)農業農村部門或商務部門根據國家、省《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及相關檢疫要求等出具證明,鮮活農產品車輛通行高速路按“綠通政策”免收通行費。冷鏈車輛需在州內通行的,由運輸目的地或出發地縣(市)商務部門出具證明。

(二)運輸必需生活物資車輛。運送米、面、食用油、果蔬、幹雜食品等群眾必需生活物資車輛需在州內通行的,由運輸目的地或出發地縣(市)商務部門出具證明。運送液化氣車輛需在州內通行的,由運輸目的地或出發地縣(市)應急部門出具證明。

四、運輸生產物資類車輛

(一)運輸農牧業生產物資車輛。運送種子、種苗、肥料、飼料、農藥、薄膜、灌溉設備、網圍欄、農機具等農牧業、林業生產物資車輛需在州內通行的,由運輸目的地或出發地縣(市)農業農村部門、林草部門或供銷部門出具證明。

(二)運輸工業生產物資車輛。運送工業原料、五金、油料、機械等工業生產物資車輛需在州內通行的,由運輸目的地或出發地縣(市)經信部門出具證明。

(三)工程建設車輛。運送工程建設材料、機械、設備、人員及生活物資等工程建設領域內車輛需在州內通行的,由運輸目的地或出發地縣(市)交通、建設、水利、自然資源、林草等所涉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五、“春風行動”類車輛

各縣(市)為保障防疫期間農民工有序返崗而執行“春風行動”的客運車輛,由承運人在交通運輸部網站自行下載打印並如實填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農民工返崗包車通行證》,並由勞務輸出地縣(市)交通部門出具證明。車輛經過高速公路的,免收通行費。

六、企業復工復產類車輛

各類復工、復產企業(包括各類個體私營企業)車輛需在州內通行的,由運輸目的地或出發地縣(市)經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七、學校開學返校類車輛

運送學生學習用品、教材、教輔及師生返校的車輛需在州內通行的,根據管理權限由運輸目的地或出發地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八、郵政、快遞類車輛

運送郵件、快遞車輛需在州內通行的,由州郵政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九、第三方服務類車輛

為州內各部門、各單位提供信息、軟件等第三方服務車輛需在州內通行的,由所需服務部門(單位)出具證明。

十、公務類車輛

公務用車需在州內通行的,由公務用車所屬單位出具證明或文件。

上述車輛和駕乘人員的安全軌跡由出具證明的單位予以把關,需要隔離的按規定進行隔離。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恢復車輛正常通行秩序時間另行通告。


阿壩州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疫情應急指揮部

2020年2月15日


內容來源 阿壩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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