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如皋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細心的法官發現,一年前,該案的原告也曾起訴過一起類似案件,之後又蹊蹺的撤訴了,法官就留了個心眼,一查,果然有貓膩。
該案的原告仲某聲稱,被告王某向其借款6萬元沒有歸還。
法官發現就在一年前,原告也曾起訴過一起類似案件,不過,當時起訴的是另一被告石某。
兩筆借款金額非常接近,是巧合還是有所關聯?雖說前起案件最後撤訴了,法庭還是重新進行調查,發現,前起案件的被告石某正是現在案件被告王某的擔保人。
原來,同一筆借款,仲某已經讓擔保人石某出具了一張違約金加利息,高達58000元的借條。前起案件,仲某正是拿著這張借條起訴了石某,石某也給了他58000元,可一年後,仲某又再次起訴王某還錢。
並且,仲某曾虛構擔保人石某向其借款的事實,對其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法庭也進行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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