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但你為什麼不敢辭職呢?

大愚若知


完全遵守《勞動法》的公司不多,特別是中小型企業或者初創企業,他們常常“漠視”相關的法律條文,而勞動仲裁部門對於這種情況的處理方式是需要有人來“舉報”才會受理去調查並協調進行解決的。

一、生活所迫不敢辭職,甚至不敢舉報

《勞動法》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但很多情況下,迫於生活,那些多在三四線城市的中小型企業工作人員也並不希望用人單位完全遵守《勞動法》。

比如《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一天上班不能超過8小時,即便有加班一個禮拜也不能超過48小時,一個月不能超過21.75天,但是這樣的工作時間對於那些中小企業的流水線工人來說是不夠用的。為了獲得更高的工資,他們基本都會自覺選擇一週7天、早7晚10地工作。如果這時候你和他說“你加班按勞動法是有加班工資的,公司不給加班工資你應該去舉報用人單位。”他絕對不會去舉報公司。因為他的全部生活來源都是來自這份工作的工資收入,一旦舉報很有可能就會失去這份工作,為了一點加班費而失去生活來源,這對於他們來說是不可能接受的。

二、被侵害的利益不夠大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進行投訴。

如果自己的勞動利益沒有觸及到自己的底線, 為了工作、為了生活,我們總想著得過且過,不會辭職,畢竟我們都知道沒有一家用人單位是完美的。

很多情況下,都是那些拖欠剋扣工資、不交社保公積金、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生工傷沒有工傷津貼等涉及到自己很大的利益時,才會正視並開始研究《勞動法》進行舉報或者選擇辭職。

這樣的情況也是現實中職場人處於職場弱勢地位的無奈表現,不過這裡我們需要注意: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你的利益時,建議大家及時收集證據去公司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甚至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三、辭職不是說走就走的任性

馬雲說員工離職的原因不外乎兩個,一是錢沒給到位,一個是心受委屈了。網上常看到的“世界那麼大,我要去看看”這類的說走就走其實並不是我們大多數職場人的常態。辭職不是一件簡單的決定,除了要考慮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是否觸及到自己的利益,還要考慮自己能否找到下一份更好的工作。但是沒有一家公司是完美的,這家公司好的地方可能是下一個公司沒有做到位的地方。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理智的職場人在選擇一份工作後只有在對用人單位失望累積到絕望才會選擇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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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公子


先看比例,違反勞動法,國企較少私企較多。

一、個別國企違反勞動法,是國企領導人個人的原因。為了個人業績,拍馬屁繼續向上爬。有些系統一個企業這樣,其他企業被迫跟風受連累。

二、私企老闆,完全靠自己的良心約束。因為勞動法就和擺設一樣,私企沒有工會。

三、違法成本太低,比如現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不僅僅是賠償,還有懲戒罰款。當前最高記錄報道的美國罰款是1.2億。

四、國企在1980年前,工人階級領導一切,起監督作用。個別工人素質差,不代表大部分高素質的工人階級。

五、大部分私企屬於200年前資本主義狀況,除非國家採取強制措施。山東滕州有一傢俬企老闆,讓員工在大街上學狗爬。這種老闆就算不判處死刑,起碼判20年徒刑,但是現在有人管嗎?

六、整個社會大環境如此,假如你跳槽辭職,又能好到哪去?

七、國企的性質不同,在網絡如此發達的今天,低水平的國企領導人,能夠存活幾天?請不要被忽悠了。

八、牢記兩彈一星元勳科學家錢學森的格言,中國失去毛澤東思想和公有制,就沒有希望。




海步深河尚


到處楊梅一樣花,天下鳥鴉一樣黑。大多數企業幾乎都是這樣的,況且大多數企業有律師做參謀,專鑽法律漏洞,你打贏了官司,沒有了工作,又要從頭再找工作,而且有些企業知道你打過官司的肯定不要你,應該是用人單位敢違反勞動法的,應該關門或倒閉才能保障工人利益,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得到民心的擁護。


海棟樑


說一說我剛剛經歷的事

我是去年4月份入職公司的,做職工的廚師工作,由於我是第二次入職這個公司了,所以入職時沒有履行任何手續就直接上班了。

直到今年三月份公司才與我簽訂了一份空白勞動合同,當時由於在炒菜很忙,經理說要給我們員工辦理社保,我很希望公司為我買社保,所以合同看都沒看就簽了個名,其它什麼都沒填,包括日期都沒寫。

2019年8月9日,公司領導要換廚師,就把我調到酒店的客房部去做清潔,但是工資比之前低了好幾百元,於是我不想幹,公司說不幹只賠我一個月工資,我不同意,因為我上班一年零5個月了,按理應該賠一個半月,老闆堅持只賠一個月,說我的合同是去年十月份籤的,到今年十月份才一年,我說我是去年4月份入職的,已經一年多了,老闆說他有合同為證,當時簽了空白合同,老闆並沒有把屬於我那份給我保存,而是兩份都被他拿走,日期也是他隨便填。

於是,我直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公司返還我合同,並且恢復我原崗位工作。工作人員與公司老闆調解,老闆同意補我一個半月工資,工作人員叫我回去找老闆談,可是我找到老闆,老闆還是隻願賠一個月,於是我又來到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工作人員叫我申請仲裁,我當時沒有申請仲裁,而是直接到旁邊的社保窗口投訴公司不為我買社保,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補償一個半月工資。

第二天早上老闆就給我打電話了,同意賠我一個半月工資,還說我何必這麼認真要我和他籤協議,把錢賠我後去把投訴單拿回來,我同意了。於是公司老闆娘和經理一同與我去勞動監察大隊當面簽了和解協議,當面付我所有賠償和工資,但是去社保窗口要投訴表,工作人員說不能拿回了,只能給我把案結了。工作人員還當面要老闆娘去為員工申辦社保,老闆娘以找專業人士來辦理為由當時就沒去申辦。

我想社保局已經把公司納入未交社保名錄了。

所以,我們打工者遇到老闆違法的事一定要堅持去維權,只要平時保存好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只要公司違法,去投訴公司都會害怕,沒有說敢與法律作對還如此猖狂的人。害怕的是你被侵權了卻怕這怕那不敢去維權。

我也沒有多餘的證據,手裡沒勞動合同,只有公司開的一張押金條,押金條上的日期是2018年4月18日,所以公司說我合同今年十月份才一年是不成立的。另外,老闆和我談話兩次都錄了音,但是去社保窗口投訴沒要那麼多證據,只問我簽了合同沒有,我說簽了但沒給我。然後我把押金條的複印件和宿舍的門卡複印件交給了社保窗口工作人員,就這樣成功了。


五尺上方有神明


不請自來,我來說說親身經歷!我剛自離的廠7:45要開會,讓我提前到。我們7:30分就要打卡上班換衣服等開會,11點下班吃飯,吃飯只有半小時,從車間到飯堂要7分鐘時間,來回就是14分鐘,吃飯實際只有十五鍾。吃飯慢得,上班打卡分分鐘遲到,遲到就要扣一個小時的加班費。晚飯也是如此。晚上說是8點下班,但8點下班要開會,開會要開十五分鐘左右,等打卡下班時就8:20了。招聘的時候,說是八點到八點下班,結果每天都要免費一個小時在廠裡。我在裡面做了9天,說要辭職,主管不批,說我來幾天就要辭工?有事請假,辭工三個月以後在說。我知道我部門有20個人都是轉正的,就有8個要辭職,主管就是不批。招聘的時候,說沒轉正提前一個星期就能辭工,轉正後提前一個月。說好三個月轉正,有些人做了五個月也沒轉正,主管的理由是客戶投訴太多,所以你們轉正不了。一個月休一天,就倒班的那天休,一天13個小時。一個月工資4500左右。上夜班4800左右。這是多麼廉價的勞動力。從這裡自離後,我在也不進廠。哪怕在大街上要飯。


小橙子的生活記


明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侵害自己權益,卻不敢辭職,相信很多人都是這樣。

第一,大環境如此,換公司也很難解決。

我2014年開始從事人力資源工作,對於全國其他地方不太清楚,但對於西安的人力資源市場還是非常清楚的。很多中小型公司不繳納社保,加班沒有加班費,稍微好點的公司過試用期才繳納社保,對於其他的求職者可以說是不懂勞動法,所以不辭職,那麼對於人力資源從業者呢,不是不想辭職走人,而是你離開這家公司,下家還是如此。

我曾經面試過一家上千人建築集團公司,對方所有人不繳納社保,面試官說我們公司並不缺錢,我們只是不想交納而已,在面試中我問對方如何處理因不繳納社保而引起的勞動糾紛時,對方特高傲的說:我們招聘進來的都是價值觀一致的人,入職就說的很清楚,不繳納社保,既然能來入職,則說明你接受這樣的規定,如果之後起訴公司,則說明你人品有問題,人力資源總監、經理都如此認為,更何況其他人呢?

第二,仲裁很簡單,但背景調查很麻煩。

企業違反《勞動法》的情況很多,仲裁起來也不難,對於不籤合同、不繳納社保等違反勞動法的,員工只需要準備工資流水、考勤記錄等資料,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前仲裁即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有人聯繫企業和你一起做協調,如果能協調一致,則直接賠付,如果協商不成或者你對結果不滿,則可以提起仲裁,最後按照仲裁書賠償。如此你可以拿到企業欠你的。

但是一旦鬧到這一步,你則無法繼續在這家公司上班,你之後再找公司,面試通過後,則會進行背景調查,很容易被發現你曾經提起過仲裁,雖然過錯在公司,但對方仍會介意,你可能會錯過好的公司,給你的求職帶來麻煩。

第三,辭職成本太高,生活壓力很大。

<strong>這個可能是很多人不會辭職的原因,公司規範如何,公司是否繳納社保,是否加班有加班費,我們在求職中都做過權衡,工作中,早已妥協自己的底線,企業是否違反勞動法早已不再重要,只要每個月到期拿到自己的工資,支撐起自己家庭,其他的糾結也沒用,再者每一次換工作的成本很高的,不能間斷的房貸、車貸怎麼辦。

在網上有很多人說你可以使勁罵80後,他們也不會離職,因為要養家餬口,而90後則會離開,其實大家都一樣,誰不希望工作順心,同事關係簡單,只是不同的年紀要承受的責任不一樣,90後有一天也會變成80後那樣成為家庭支撐,也會不敢輕易辭職的。


HR小喵


我進第一個廠幹了兩年,2015年元月份進的廠,2017年三月三十一號辭的工,我三月一號就交的辭工單,課長批我六月三十號,後面我又吵又鬧的,後面就讓我三十一號辭工了。後面進另外的一個部門,幹了一年多,2017年四月份進的廠,2018年五月份交的辭工單,六月三十號辭工的,辭工了六月份的社保停了,後面去勞動局,他們就給我補交社保了


螢火蟲8850


這個問題深有感觸。

1、家庭條件不允許。

出門打工的農村人佔大部,因為條件惡劣才走上外出打工之路,心不貪,安於現狀。只要每月有點錢寄回家甚好。家裡有孩子讀書,老人要過日子。

2、自身條件不允許。

泛凡出門打工的人,都是農村出來的。他們沒有炫目文憑作後盾,也沒有蜘蛛網般的社會關係作靠山。一切的一切,都是靠自己一步一個血印走出最悲微的人生軌跡。

他們不求高薪,只求能過得就行;他們不求回報,只求老闆看得起就好;他們慎小慎微,竭力做好分內的工作,原因就是怕炒魷魚而失去安身立命的地方。

3、商家勾結你不得不認慫。

我曾經在浙江遇到過此事。一旦你被這一家廠除名,你就很難找到第二家廠工作。商家與商家狼狽為奸,一個電話,把你說得一塌糊塗,甚至把你說成是不守法的別類,讓你流浪社會,最後悲慘地別謀生路。

這就是現實社會,《勞動該》是公平的,但老闆與打工仔怎麼能公平得了。老闆不賺錢他當什麼老闆。打工人為了生存不得不在苛刻的條件下委屈自已。這就是一大社會矛盾。誰能說這叫公平呢?

地位與地位不同,條件與條件差導,能力與能力的懸殊,智商與智商的敏純都決定一個一生的走向和想法。總結,相對的公平就是祖宗結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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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法》不敢辭職。有很多原因。

在私人企業裡,拖欠工資,沒有節假日,沒有禮拜日,加時間不加工資,比比皆是,因為大多是農民工,就是農民種完地,或收割完莊稼,就進廠打工,除農民工外,還有少數改革時的下崗工人,這兩種人的人數比國企不一定少,他們農業收入很低,不能維持生活,就進廠打工’,常常一過舊曆年,老闆貼了招工啟事,就進廠面試,老闆一看年輕力壯就錄用了。任何手續都不用。

農民工為了掙工資,任憑老闆壓迫剝削,付出的多,得到的少,真的把剩餘價值被老闆取了。要問是資本家或企業家,混淆了,一體的,一個人。任人宰割的農民工,可能使一家生活度過難關。不然,有病無錢看,老人養不了,孩子無錢讀書,這在我們國土上不是少數。一般情況,農民工不告老闆,就是知道勞動法,也不去衡量,聽之任之。

但是國企不同,有節假日,禮拜日,照常發工資。按勞動法去辦。何為國企,就是公辦的,虧損了人民銀行補充。廠長減輕很大壓力。並且工人沒有失業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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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員工即使是主動提出離職,也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大約有如下幾種:

1、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明顯違法,損害勞動者利益;

5、因用人單位採用欺騙手段和違背勞動者意願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6、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7、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如上所述,用人單位如果違反了上面任意一條,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離職,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是不是單位有違法員工就要提出離職呢?員工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用人單位違法的部分給員工造成損失的大小是否在員工個人承受範圍之內;

例如用人單位經常加班不支付加班費,但員工的綜合收入在同行業中屬於非常高的水平,雖然企業有違法,員工考慮自己綜合收入很高,就可能選擇不離職;

再比如員工綜合收入很高,但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而員工很看重社保,這種情況員工就可能選擇離職並要求公司補繳社保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2、員工要審視自身條件,如果離職是不是容易就業或有其他出路;

例如很多小超市的理貨員工資很低,也就1000出頭,遠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此種情況超市是違法的,但員工往往不選擇離職或是去告超市,因為很多超市理貨員都是年齡偏大,就業困難的婦女,如果離職了就業很困難會影響家庭收入。

3、用人單位違法,員工選擇離職並依法維權,員工要考慮維權的週期、成本是否在自己承受範圍之內。

4、從現單位離職會不會影響自己日後的就業;

做出離職的決定並不在於敢不敢,不是一時的賭氣,要理性的分析離職的利益得失。如果用人單位違法情況非常嚴重,員工當然要義不容辭的選擇離職並維護自身權益;如果員工覺得用人單位的違法對自己造成的損失很小,也可以不需要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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