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對於那些拒絕不配合管理的人,該怎麼處理?

醫條


關於這個話題我今天看了這不理智,衝動的視頻,為何有那麼一些人在疫情面前這麼的不理解呀,國家和工作者做出了多麼大的努力控制,隔離,在有了漸漸的好轉,衝動的人你怎麼不理解呢,你沒學會去換位思考一下嗎,如果不是他們的無私奉獻,會有今天這麼多好消息嗎?當然你的衝動有時也可以理解,但是請你為那些奮鬥在一線的不知名的英雄,護士,志願者,科研人員想過嗎?他們願意去嗎?你以為他們願意幾天幾夜不回家去救那些更需要的人民嗎?你想過他們的心情嗎?他們又是為了誰呢?難道他們不是這就我們大家嗎?不是為了能早一天戰勝病魔還大家一片淨土嗎?難道我們做這麼一點小小的配合就不行嗎?什麼事要學會換位思考,為了大家,為了小家,更為了我們的祖國,希望且行且珍惜吧,積極配合共抗肺炎吧,明天依然是美好的,。



天涯海交我


可以罰他們去新冠肺炎定點防疫醫院的重症病房給病人端屎接尿。我們小區的門衛黃師傅就遇到了這樣糟心的事:一個小夥子駕車來到門前要求進入小區接人,老黃告訴他疫情期間外來車輛禁止入內,那個小夥子帶著酒氣下來就踹了一腳,準備踹第二腳時,小夥子的朋友感到了,死命抱住了他。老黃氣得眼淚都下來:我做你的父親多有多剩哪,就報警。民警趕到後,小夥子又要襲警,他的朋友抱住他,褲帶都掉了,民警的一個標準擒拿動作,將其摁在地上,再反手扣上手拷,朋友苦苦求情,說是他失戀了,民警說:酒駕、毆打老人、意圖襲警條條涉法,失戀那鳥拉稀的理由也扯得上?


新星傳說


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不僅僅是政府的職責所在,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或命令、拒不配合或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排查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並視其情節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相關工作人員執行防控措施的,則構成妨害公務罪,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對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手記

2月2日,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第4號通告,其重要內容之一,即是要求外來及返蓉人員要積極配合疫情防控排查工作,主動到所在工作單位、社區(村)指定地點登記備案,如實填寫近期活動行程和身體健康狀況。通告同時稱,對拒不配合或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排查,編造虛假信息欺騙排查人員,拒絕接受防疫檢查監測、隔離觀察等,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將依法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一人失守,危及眾人。當前,全國上下不遺餘力,最大限度地集中公共資源,打一場全民行動的防疫阻擊戰。這時候任何人的僥倖與漠視、甚至惡意傳播,都有可能功虧一匱,殃及社會。因此人人參與、個個行動,不僥倖、不漏報、不隱瞞、不傳播,是當下每個公民必須堅守的道德底線和法治底線,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村口那個小胖子


1月29日,國家衛健委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預防有關情況。針對一些群眾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問題,北京市方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吳浩回應稱,早期的時候,老百姓的恐慌心理還是有的,隨著新聞媒體的大量傳播,廣大老百姓已經認識到危機意識,應該達成共識,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是最佳、最有效的辦法。

吳浩表示,目前我們仍然要發揮和動員社會的全部力量去進行網格化、地毯式管理,從而實現綜合性的防控,才能防止疫情的輸入、蔓延、輸出,最終控制疾病的傳播。

“方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區委區政府整體部署下在地方建立聯防聯控措施,通過多渠道對轄區居民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知識和措施的普及,旨在讓居民認識到現在短暫的生活約束是自覺主動配合的防控舉措,是為了今後自己和家人更好的健康生活,也是為了自己,為了家庭,為社會負責任的體現。”吳浩稱。

此外,吳浩還呼籲,居民應理解和主動配合基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疫情防控工作,攜手共建群防群控,早日戰勝疫情。新右旗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

當前,正值舉國上下全民動員,全力開展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時期,卻仍有個別人員認識不足、覺悟不高、不顧大局,拒不執行政府規定,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事件發生,新右旗公安局重拳打擊此類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開展。

近日,公安局阿鎮派出所共打擊處理3起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行為。為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駕護航。

01

2020年2月9日9時許,在小區門口,疫情防控期間娜某因緊急處理平房漏水問題,未聽小區設卡防控人員勸阻,私自駕駛無通行證車輛駛出小區,值班民警到達現場時娜某已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娜某當場警告的行政處罰。

02

2020年2月10日12時許,布某到朋友家串門時被巡邏民警發現,經民警對布某當場盤問得知,布某未攜帶出入證,從居住的安居小區躲避工作人員登記走出小區,到其朋友家串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布某罰款200元的當場處罰。

03

2020年2月10日15時許,在阿拉坦小區門口,疫情防控期間淑某在辦理出入證的過程中,與工作人員發生口角,拒不配合卡口登記工作,值班民警到達現場時淑某已不在現場。民警到其家中找到淑某,向其釋法、明理,並告知淑某今後杜絕此類似事件發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給予淑某當場警告的行政處罰。





白雲記


對於不配合隔離觀察治療的,嚴重者將可能觸犯刑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小小五花肉


這就是答案!

#涉疫情妨礙公務# 【獲刑6個月!陝西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宣判】2月14日上午,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庭審,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快立、快審、快判一起暴力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被告人楊某某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4日16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出小區大門時,因違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相關規定,未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工作人員管理,與小區物業和包抓單位工作人員發生口角,後又與一名在場業主發生爭吵和肢體衝突。在轄區派出所2名民警接警到達現場,準備將楊某某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時,楊某某仍竭力反抗、拒不配合,用拳頭擊打民警王某某面部,致民警臉部受傷。隨後,在群眾的協助下,楊某某被控制抓獲。

據此,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鑑於被告人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中,被告人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證據均無異議,並對自己的魯莽行為懊悔不已。宣判後,楊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延伸閱讀

為依法嚴厲打擊當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為,近日,西安中院迅速出臺工作方案,對審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全市兩級法院從嚴從快審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害醫護人員以及製售假冒偽劣防護產品、哄抬物價等九類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

為了確保打擊效果,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西安中院還成立了6個專業審判團隊,專門負責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以及對各區縣法院的督查指導。同時,西安中院要求各區縣法院迅速行動,及時成立專門機構,組建審判工作專班,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依法從嚴從快審理一批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壞市場秩序、危害社會大局穩定的刑事案件,有力震懾犯罪分子,切實保障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西安撩咋咧


正直新型冠狀病毒來襲之際,公安機關多次發佈通告,如有從湖北等疫區返鄉人員應及向上級申報,自覺接受檢疫隔離等,但人有個別人員置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於不顧,不申報、故意隱瞞事實,造成極大安全隱患,公安機關應該依法對齊進行處理。還有一部分人,不配合政府工作,村委會社區等要求不要外出,不聚集,不聚會,但一部分人偏偏不聽,聚眾交談,甚至有聚集打麻將等現象,上街道散步溜達,對於這類人群公安機關應該加大力度,採取更嚴厲的措施,絕不能手軟,堅決依法嚴懲,權利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環十三少kuo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蔓延,全國上下齊心抗擊疫情之時,有人主動請纓,逆風前行,有人堅守崗位,衝鋒在前;有人奉獻愛心,積極捐贈……也有人心存僥倖,違反疫病相關要求,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甚至有的帶來嚴重後果。

一、疫情期間,對於哪些拒絕配合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法律準繩採取強制措施。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二、而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眼光不錯


疫情當前,不配合衛生防疫機關等檢查行為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如下,以下案例望能盡本人提醒之能事,以達防範之作用。

一、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民法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可能會有其他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三、典型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拒不配合等方法阻礙政府、衛生防疫部門作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實施,涉嫌妨害公務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典型案例:2020年1月21日,江某從湖北省襄陽市駕車返回家中後,拒不執行當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的要求,欺騙調查走訪人員,故意隱瞞其回家後的真實行程和活動,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江某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後,仍刻意隱瞞部分密切接觸人員信息,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預防控制措施。2020年2月3日,江某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二)病毒攜帶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或者隱瞞極有可能感染肺炎的情況,故意走親訪友、不做任何防護措施等,造成與其接觸人員感染肺炎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典型案例:2020年1月22日,廣東省某村村民秦某因身體發燒前往醫院,但在診療時,隱瞞武漢旅居史。後秦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導致多名密切接觸人群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後秦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1款“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或協助他人傳播虛假信息,造成嚴重社會恐慌的,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典型案例:2020年2月1日,警方接群眾反映有網民發帖自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故意前往人員密集場所。後警方將發帖人範某查獲,經查,該人未感染病毒,其供述稱出於惡作劇心態編造散佈虛假信息。後劉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故意售賣假冒偽劣的口罩或其它醫用緊缺物資,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

 典型案例:2020年2月1日凌晨,某市場監管局聯合縣公安局對梁某經營的天貓店和線下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少量涉案口罩,經初步認定該口罩為假冒偽劣產品。後梁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哄抬物價、牟取暴力,涉嫌非法經營罪。

典型案例:2020年1月28日上午,接群眾舉報一藥房存在哄抬口罩價格的情況。一款N95口罩進貨價格30元/袋,售價卻高達300元。藥店涉嫌不明碼標價、哄抬物價、非法牟取暴利。檢查人員當場查扣涉事產品,並責令藥店暫停營業等。後公安機關以非法經營罪移送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六)謊稱有口罩等緊缺物資售賣,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涉嫌詐騙罪。 

典型案例:2020年2月3日,某公安局接到林某報案,稱其1月27日轉賬9500元貨款給一微信好友購買醫用N90口罩,但對方始終都沒有發貨且關閉手機逃避聯繫。後經核查,嫌疑人金某等人因涉嫌詐騙罪已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結語

疫情面前,望隨時保持應對疫情的耐心、毅力,相信政府,相信全國人民的一致努力,能夠將疫情遏制並制止,要做到不盲從、不氣餒。面對防疫檢查,不逃逸、不抗拒、不阻礙、不搗亂;面對未經證實的信息,不擴散、不傳播;面對謠言,不信謠、不傳謠;面對極端個人情緒情況,不起鬨、不鬧事;面對物資緊缺情況,不製假、不售假、不哄抬物價;面對野生動物要忌口。


法道客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拒不配合事件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採取果斷措施,最大程度保障醫務人員和其他患者安全,維護醫療秩序並及時報警,協助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規範地收集、固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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