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对于那些拒绝不配合管理的人,该怎么处理?

医条


关于这个话题我今天看了这不理智,冲动的视频,为何有那么一些人在疫情面前这么的不理解呀,国家和工作者做出了多么大的努力控制,隔离,在有了渐渐的好转,冲动的人你怎么不理解呢,你没学会去换位思考一下吗,如果不是他们的无私奉献,会有今天这么多好消息吗?当然你的冲动有时也可以理解,但是请你为那些奋斗在一线的不知名的英雄,护士,志愿者,科研人员想过吗?他们愿意去吗?你以为他们愿意几天几夜不回家去救那些更需要的人民吗?你想过他们的心情吗?他们又是为了谁呢?难道他们不是这就我们大家吗?不是为了能早一天战胜病魔还大家一片净土吗?难道我们做这么一点小小的配合就不行吗?什么事要学会换位思考,为了大家,为了小家,更为了我们的祖国,希望且行且珍惜吧,积极配合共抗肺炎吧,明天依然是美好的,。



天涯海交我


可以罚他们去新冠肺炎定点防疫医院的重症病房给病人端屎接尿。我们小区的门卫黄师傅就遇到了这样糟心的事:一个小伙子驾车来到门前要求进入小区接人,老黄告诉他疫情期间外来车辆禁止入内,那个小伙子带着酒气下来就踹了一脚,准备踹第二脚时,小伙子的朋友感到了,死命抱住了他。老黄气得眼泪都下来:我做你的父亲多有多剩哪,就报警。民警赶到后,小伙子又要袭警,他的朋友抱住他,裤带都掉了,民警的一个标准擒拿动作,将其摁在地上,再反手扣上手拷,朋友苦苦求情,说是他失恋了,民警说:酒驾、殴打老人、意图袭警条条涉法,失恋那鸟拉稀的理由也扯得上?


新星传说


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或命令、拒不配合或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排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工作人员执行防控措施的,则构成妨害公务罪,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手记

2月2日,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4号通告,其重要内容之一,即是要求外来及返蓉人员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排查工作,主动到所在工作单位、社区(村)指定地点登记备案,如实填写近期活动行程和身体健康状况。通告同时称,对拒不配合或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排查,编造虚假信息欺骗排查人员,拒绝接受防疫检查监测、隔离观察等,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一人失守,危及众人。当前,全国上下不遗余力,最大限度地集中公共资源,打一场全民行动的防疫阻击战。这时候任何人的侥幸与漠视、甚至恶意传播,都有可能功亏一匮,殃及社会。因此人人参与、个个行动,不侥幸、不漏报、不隐瞒、不传播,是当下每个公民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和法治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村口那个小胖子


1月29日,国家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有关情况。针对一些群众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问题,北京市方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吴浩回应称,早期的时候,老百姓的恐慌心理还是有的,随着新闻媒体的大量传播,广大老百姓已经认识到危机意识,应该达成共识,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是最佳、最有效的办法。

吴浩表示,目前我们仍然要发挥和动员社会的全部力量去进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从而实现综合性的防控,才能防止疫情的输入、蔓延、输出,最终控制疾病的传播。

“方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区委区政府整体部署下在地方建立联防联控措施,通过多渠道对辖区居民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知识和措施的普及,旨在让居民认识到现在短暂的生活约束是自觉主动配合的防控举措,是为了今后自己和家人更好的健康生活,也是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为社会负责任的体现。”吴浩称。

此外,吴浩还呼吁,居民应理解和主动配合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携手共建群防群控,早日战胜疫情。新右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

当前,正值举国上下全民动员,全力开展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时期,却仍有个别人员认识不足、觉悟不高、不顾大局,拒不执行政府规定,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事件发生,新右旗公安局重拳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

近日,公安局阿镇派出所共打击处理3起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驾护航。

01

2020年2月9日9时许,在小区门口,疫情防控期间娜某因紧急处理平房漏水问题,未听小区设卡防控人员劝阻,私自驾驶无通行证车辆驶出小区,值班民警到达现场时娜某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娜某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02

2020年2月10日12时许,布某到朋友家串门时被巡逻民警发现,经民警对布某当场盘问得知,布某未携带出入证,从居住的安居小区躲避工作人员登记走出小区,到其朋友家串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布某罚款200元的当场处罚。

03

2020年2月10日15时许,在阿拉坦小区门口,疫情防控期间淑某在办理出入证的过程中,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拒不配合卡口登记工作,值班民警到达现场时淑某已不在现场。民警到其家中找到淑某,向其释法、明理,并告知淑某今后杜绝此类似事件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淑某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白云记


对于不配合隔离观察治疗的,严重者将可能触犯刑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小小五花肉


这就是答案!

#涉疫情妨碍公务# 【获刑6个月!陕西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宣判】2月14日上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快立、快审、快判一起暴力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出小区大门时,因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未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与小区物业和包抓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又与一名在场业主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在辖区派出所2名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准备将杨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杨某某仍竭力反抗、拒不配合,用拳头击打民警王某某面部,致民警脸部受伤。随后,在群众的协助下,杨某某被控制抓获。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并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懊悔不已。宣判后,杨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延伸阅读

为依法严厉打击当前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为,近日,西安中院迅速出台工作方案,对审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全市两级法院从严从快审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害医护人员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防护产品、哄抬物价等九类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

为了确保打击效果,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西安中院还成立了6个专业审判团队,专门负责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以及对各区县法院的督查指导。同时,西安中院要求各区县法院迅速行动,及时成立专门机构,组建审判工作专班,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依法从严从快审理一批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的刑事案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切实保障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西安撩咋咧


正直新型冠状病毒来袭之际,公安机关多次发布通告,如有从湖北等疫区返乡人员应及向上级申报,自觉接受检疫隔离等,但人有个别人员置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不申报、故意隐瞒事实,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应该依法对齐进行处理。还有一部分人,不配合政府工作,村委会社区等要求不要外出,不聚集,不聚会,但一部分人偏偏不听,聚众交谈,甚至有聚集打麻将等现象,上街道散步溜达,对于这类人群公安机关应该加大力度,采取更严厉的措施,绝不能手软,坚决依法严惩,权利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环十三少kuo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蔓延,全国上下齐心抗击疫情之时,有人主动请缨,逆风前行,有人坚守岗位,冲锋在前;有人奉献爱心,积极捐赠……也有人心存侥幸,违反疫病相关要求,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甚至有的带来严重后果。

一、疫情期间,对于哪些拒绝配合管理的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法律准绳采取强制措施。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眼光不错


疫情当前,不配合卫生防疫机关等检查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下,以下案例望能尽本人提醒之能事,以达防范之作用。

一、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民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能会有其他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典型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拒不配合等方法阻碍政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涉嫌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典型案例:2020年1月21日,江某从湖北省襄阳市驾车返回家中后,拒不执行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欺骗调查走访人员,故意隐瞒其回家后的真实行程和活动,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江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刻意隐瞒部分密切接触人员信息,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2月3日,江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病毒携带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或者隐瞒极有可能感染肺炎的情况,故意走亲访友、不做任何防护措施等,造成与其接触人员感染肺炎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典型案例:2020年1月22日,广东省某村村民秦某因身体发烧前往医院,但在诊疗时,隐瞒武汉旅居史。后秦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多名密切接触人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秦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协助他人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恐慌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典型案例:2020年2月1日,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后警方将发帖人范某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后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故意售卖假冒伪劣的口罩或其它医用紧缺物资,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典型案例:2020年2月1日凌晨,某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梁某经营的天猫店和线下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少量涉案口罩,经初步认定该口罩为假冒伪劣产品。后梁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哄抬物价、牟取暴力,涉嫌非法经营罪。

典型案例:2020年1月28日上午,接群众举报一药房存在哄抬口罩价格的情况。一款N95口罩进货价格30元/袋,售价却高达300元。药店涉嫌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非法牟取暴利。检查人员当场查扣涉事产品,并责令药店暂停营业等。后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谎称有口罩等紧缺物资售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涉嫌诈骗罪。 

典型案例:2020年2月3日,某公安局接到林某报案,称其1月27日转账9500元货款给一微信好友购买医用N90口罩,但对方始终都没有发货且关闭手机逃避联系。后经核查,嫌疑人金某等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结语

疫情面前,望随时保持应对疫情的耐心、毅力,相信政府,相信全国人民的一致努力,能够将疫情遏制并制止,要做到不盲从、不气馁。面对防疫检查,不逃逸、不抗拒、不阻碍、不捣乱;面对未经证实的信息,不扩散、不传播;面对谣言,不信谣、不传谣;面对极端个人情绪情况,不起哄、不闹事;面对物资紧缺情况,不制假、不售假、不哄抬物价;面对野生动物要忌口。


法道客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拒不配合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并及时报警,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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