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戰疫防控 以案說法(二)

案例一:

肇慶:戰疫防控 以案說法(二)| 依法嚴查阻礙執行職務違法行為

2020年2月1日15時許,肇慶市端州區政府工作人員在端州區睦崗街某村執行疫情防控工作任務時,村民趙某某因對工作人員設卡檢測體溫等防疫工作產生不滿,以推倒攔路的“鐵馬”和辱罵工作人員的方式阻礙政府工作人員防控工作。趙某某隨後被公安機關抓獲,被肇慶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案例二:

肇慶:戰疫防控 以案說法(二)| 依法嚴查阻礙執行職務違法行為

2020年2月1日17時許,肇慶市四會市防疫工作人員在四會市城中街道高觀市場內執行疫情防控職務時,見市場內市民邱某某沒有按照規定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遂上前對其勸阻,邱某某不聽從工作人員勸阻並與其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邱某某使用木凳將疫情工作人員砸傷,經鑑定,被毆打的疫情工作人員傷情屬輕微傷。後邱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四會市公安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案例三:

肇慶:戰疫防控 以案說法(二)| 依法嚴查阻礙執行職務違法行為

2020年2月6日晚上22時許,李某某駕駛小汽車搭乘他人途經肇慶市高要區回龍鎮江肇高速回龍出口,肇慶市高要區防疫工作人員按照疫情防控的工作規定,要求李某某駕駛小汽車立即調頭返回高速,李某某口頭答應但隨後行駛幾十米後,拒不執行聯勤工作人員的指令,加大油門衝出卡口往高要城區方向高速行駛,期間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李某某後主動到肇慶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投案,被肇慶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依法予以處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阻礙執行職務”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依法對違法人員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如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採取防疫、檢疫、隔離等應急管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按照妨害公務罪處罰,抗拒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在此公安機關鄭重提示,疫情當前,配合政府疫情防控工作,服從政府疫情防控管理要求,是對自己、對家人、對社會、對國家負責的重要體現。希望廣大群眾自覺遵守疫情防控有關要求,主動服從和配合國家疫情防控工作。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確保順利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公安機關將對任何不服從、不配合甚至阻礙疫情防控措施,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予以重點打擊,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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