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居民拒不配合疫情检查登记行为之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2月10日上午10时许,满洲里市公安局道北派出所接到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称:在口岸小区西门有一位居民不配合疫情检查登记工作。接到报警后,道北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事发地点进行处置,并将涉事双方传唤至派出所内进行核实。经工作查明,在满洲里市二道街口岸小区西门小区卡口处,驻守小区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对居民钱某进行登记时,钱某不配合登记工作,并将登记人员的手机打掉地,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防控任务。

【涉案违法事实分析】:

钱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行的检查登记,已经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违法行为。如因其拒不配合等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则承担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重则将涉嫌犯罪。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及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的相关规定,满洲里市公安局道北派出所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钱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律剖析】:

一、法律剖析:

疫情防控期间,为防止疫情扩散,满洲里市各个居民小区设立疫情检查登记点,对出入该小区的居民进行检查登记。该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予以配合的法定义务,如因其拒不配合等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则承担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重则将涉嫌犯罪。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居民拒不配合疫情检查登记行为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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