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战报丨复工后问题及解决方案

防疫战报丨复工后问题及解决方案

复工虽好,但要做好缓冲疫情冲击的各项准备,除了落实严格防护之外,现在需要思考和解决因为疫情而导致的市场、成本、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或多或少与法律相关。为此高邮法院进行了初步梳理,提出建议性的解决方案。需要强调的是,我们的指引,属于普遍意义上的概括提示,具体企业、具体情形、具体问题千差万别,需要寻求更加专业和精细的个案服务。

1、合同因疫情无法履行或需要延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是否能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应该综合合同条款的内容和约定进行研判。如果违约预期较大,应立即采取对应补救措施:及时告知合同相对方,协商减轻损失的渠道和方法;收集必要证据,证明履约能力因疫情受到重大影响,必要时向有关认证中心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除援引“不可抗力”,也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资源,对冲特定的违约风险。但这其中涉及更加复杂的法律解读和事实研判,相关领域在司法实践乃至学术理论上,存在较多争议。建议企业及时寻求专业的个案咨询。

2、疫情导致企业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根据《高邮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15条政策意见》(更多具体政策意见及申报标准和程序,请以职能部门发布、解释为准,下同),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采取不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调整还款计划、延迟付息、减免逾期利息、信贷重组等多种方式缓解。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

3、疫情导致企业无力负担不动产租金。

根据《高邮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15条政策意见》,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

对国有主体开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创园等各类载体,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4、疫情期间有哪些税费减免政策?

根据《高邮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15条政策意见》,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及时调查核实后准予调整定额,并简化停、复业办理手续。

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税务机关不得加重处罚。

5、用工管理应当注意规避哪些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已确诊治疗中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得终止。疑似被隔离的员工,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或解除。只要员工可以提供真实的被隔离的证明,其劳动关系应当保留到隔离期结束。企业应当要求员工协助提供医疗机构或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6、疫情期间社保缴纳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高邮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15条政策意见》,企业吸纳本地人员新增劳动力就业(未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新增人数给予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50%的补助,期限为6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各类企业,返还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以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同时,继续执行1%(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7、疫情期间职工薪酬如何计付?

如企业员工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建议企业采取轮岗轮休、错时下班、缩短工时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以及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办公,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支付工资报酬。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利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8、在岗员工的劳动时间如何依法保障?

2020年2月7日,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9、新型冠状病毒医药费如何报支?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确诊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实行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 60%;对疑似患者,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如果因工作原因导致感染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10、疫情期间涉诉纠纷有哪些特殊规范?

疫情期间相关庭审执行活动安排,请关注我院诉讼提示。或拨打12368问询。

关于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关于非接触方式诉讼活动,您可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移动微法院”小程序、“江苏微解纷”小程序、12368诉讼服务热线、邮寄立案、云上法庭等方式办理诉讼事务。邮寄地址:江苏省高邮市海潮东路100号高邮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收(邮政编码:225600)。

关于执行义务,疫情期间,确因疫情客观影响无法立即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可视情可暂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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