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戰報丨復工後問題及解決方案

防疫戰報丨復工後問題及解決方案

復工雖好,但要做好緩衝疫情衝擊的各項準備,除了落實嚴格防護之外,現在需要思考和解決因為疫情而導致的市場、成本、管理等方面的問題。

這些問題,或多或少與法律相關。為此高郵法院進行了初步梳理,提出建議性的解決方案。需要強調的是,我們的指引,屬於普遍意義上的概括提示,具體企業、具體情形、具體問題千差萬別,需要尋求更加專業和精細的個案服務。

1、合同因疫情無法履行或需要延遲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此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以及是否能減輕或免除違約責任,應該綜合合同條款的內容和約定進行研判。如果違約預期較大,應立即採取對應補救措施:及時告知合同相對方,協商減輕損失的渠道和方法;收集必要證據,證明履約能力因疫情受到重大影響,必要時向有關認證中心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

除援引“不可抗力”,也可以考慮適用“情勢變更”、“公平原則”等方面的法律資源,對沖特定的違約風險。但這其中涉及更加複雜的法律解讀和事實研判,相關領域在司法實踐乃至學術理論上,存在較多爭議。建議企業及時尋求專業的個案諮詢。

2、疫情導致企業無法償還銀行貸款。

根據《高郵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穩定發展的15條政策意見》(更多具體政策意見及申報標準和程序,請以職能部門發佈、解釋為準,下同),符合授信條件但暫時受困的企業,採取不抽貸、斷貸、壓貸,通過展期、調整還款計劃、延遲付息、減免逾期利息、信貸重組等多種方式緩解。

對受疫情影響出現暫時困難但發展前景較好的小微企業,給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50%的貸款貼息。

3、疫情導致企業無力負擔不動產租金。

根據《高郵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穩定發展的15條政策意見》,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免收2個月房租。

對國有主體開發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科創園等各類載體,疫情期間為承租的中小企業減免租金。

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

4、疫情期間有哪些稅費減免政策?

根據《高郵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穩定發展的15條政策意見》,因受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或發生嚴重虧損,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對受疫情影響的“定期定額”戶,稅務機關及時調查核實後准予調整定額,並簡化停、復業辦理手續。

對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准予延期申報;對確有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依法准予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辦理行政處罰的納稅人,准予延期辦理,稅務機關不得加重處罰。

5、用工管理應當注意規避哪些法律風險?

根據相關法律,已確診治療中的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得終止。疑似被隔離的員工,勞動合同也不得終止或解除。只要員工可以提供真實的被隔離的證明,其勞動關係應當保留到隔離期結束。企業應當要求員工協助提供醫療機構或當地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6、疫情期間社保繳納有哪些優惠政策?

根據《高郵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穩定發展的15條政策意見》,企業吸納本地人員新增勞動力就業(未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的,按實際新增人數給予社會保險企業繳納部分50%的補助,期限為6個月。

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准後,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最長為6個月。

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上年度失業保險費且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城鎮登記失業率的各類企業,返還企業及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

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裁員率低於城鎮登記失業率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按照企業申請時月人均失業保險金6個月金額,以參保職工人數確定。同時,繼續執行1%(單位繳費比例0.5%,個人繳費比例0.5%)的失業保險繳費費率政策。

7、疫情期間職工薪酬如何計付?

如企業員工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

勞動者因拒絕接受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建議企業採取輪崗輪休、錯時下班、縮短工時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以及採用電話、網絡等方式遠程辦公,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實際情況支付工資報酬。

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員工,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利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8、在崗員工的勞動時間如何依法保障?

2020年2月7日,人社部等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9、新型冠狀病毒醫藥費如何報支?

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對確診患者個人負擔費用實行財政兜底,中央財政補助 60%;對疑似患者,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中央財政視情給予適當補助。如果因工作原因導致感染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10、疫情期間涉訴糾紛有哪些特殊規範?

疫情期間相關庭審執行活動安排,請關注我院訴訟提示。或撥打12368問詢。

關於訴訟時效,《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關於非接觸方式訴訟活動,您可通過江蘇法院訴訟服務網、“江蘇移動微法院”小程序、“江蘇微解紛”小程序、12368訴訟服務熱線、郵寄立案、雲上法庭等方式辦理訴訟事務。郵寄地址:江蘇省高郵市海潮東路100號高郵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收(郵政編碼:225600)。

關於執行義務,疫情期間,確因疫情客觀影響無法立即履行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可視情可暫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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