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款怎能“一捐了之”?這些方法能幫到你

​​在“抗疫”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中,英雄的行為值得我們敬重,他們付出良多,流血流淚,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價,同時社會各界也在不斷向英雄積極施以援手。但在捐贈行為背後,善款的管理和運用非常關鍵,它直接關係到捐贈人的意圖實現、受贈人的扶助效果和更廣泛的社會影響。

比如在李文亮醫生去世的當晚,馬上有愛心人士與我們商討捐助方式和後續安排。儘管,李醫生遺孀已明確表示不接受任何對於個人的捐贈,但是我們認為在越來越多的善舉被激發的同時,探討善款,尤其是個人捐助善款的運作方式在當下甚至對未來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善款怎能“一捐了之”?這些方法能幫到你

作為專業人士,思考的角度更多是如何確保捐贈得以順利和規範地進行:當涉及到較大額度資金規模時,捐贈行為以何種方式落實、架構和治理如何安排、如何最大程度地符合捐款人的訴求和受贈者的需要、以及如何在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釐清各方權責,使捐助順利、可持續運行等。

個人從事捐助行為,定向贈予(說白了就是直接給錢)固然簡單直接,但是如果款項較大,需考慮到受贈人的管理能力,以及可能在未來面臨的各種不確定性風險,我們常說“財富在哪裡,風險就在哪裡”。除此之外,我們認為信託和基金會是當下值得考慮和選擇的運作方式,法規成熟、運作獨立、規範,可以很好地規避道德風險。因為基金會的設立及運作方式較為複雜,管理成本也比較高。接下來,我們主要探討幾種在操作當中可以選擇的(資金類)信託架構,並對它們的優劣勢進行比較。

1.設立單一信託。

單一,指的是信託的委託人是一個人。在愛心人士單一、且為現金捐贈的情況下,設立單一資金信託。比如,我們為上文提到的客戶設計的即是這種方式,他尤其希望把資金用於李醫生未出生的孩子,這一點贈予是做不到的,信託卻可以。由愛心人士作為委託人,家人(包括未出生者)為受益人,由專業機構作為監察人及投資顧問。

優點:簡單有效,善款的指向性強,且資金可以在專業團隊幫助下進行投資、運作。不足在於投資受到“資管新規”影響,有一定限制;委託人中只能體現一人,不適用於人數過多的情況。

善款怎能“一捐了之”?這些方法能幫到你

2.設立家族信託。

此結構適合定向捐贈某一個家庭的捐助行為。因為家族信託的委託人與受益人必須是家人,在實操中,可由一人或一人以上的捐贈人將善款捐贈給逝者的家人,由家人作為委託人,由捐贈人、律師等作為監察人,由專業機構作為信託的投資顧問,家人作為信託的受益人。

優點是確保捐贈資金在家族信託的包裹下全部用於對逝者家人的照顧,指向性強,且資金可以在專業團隊幫助下進行,優於單一信託的專業投資、運作。不足是在執行環節中要考慮到具體相關人員的意願和配合程度,以及捐贈環節的稅收成本。

善款怎能“一捐了之”?這些方法能幫到你

3.由有公信力的法人機構設立民事信託。

即由專業機構作為受託人,成立民事信託。受託人開設單獨賬號,設立完善的監督機制,定期公佈賬目,不以盈利為目的,避免關於營業信託的牌照限制。

優點:靈活、可有一個或幾個委託人。不足在於對受託專業機構自身賬務處理、公信力有一定挑戰。

善款怎能“一捐了之”?這些方法能幫到你

4.設立慈善信託。

以所有愛心人士(200人以內)作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由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由愛心人士代表、專業人士等作為監察人,由專業機構作為投資顧問,受益人可約定為一個範圍,捐贈時可指定第一期捐贈款項為逝者家人。

優點是愛心人士(200人以內)都可以成為委託人,聚沙成塔,自主命名,深度參與監督慈善項目,構建可持續捐贈體系,有良好的內外監管及投後管理。缺點是如果項目全部定向捐贈給某一個家庭的成員,或存在與《慈善法》中“慈善活動”內涵相違背的風險。但是如果給某一類人群,則沒有這種擔心。

善款怎能“一捐了之”?這些方法能幫到你

綜上所述,我們列舉了四種可以在實踐上應用的路徑和結構,幫助大家實現捐贈的落地。四種信託結構並沒有囿於公益信託還是私益信託,而是求真務實的結果導向,只要能為慈善目的服務,都可以“拿來”一用。

架構和規則先行,目的和效果才可以預期。不論是希望將善款用到受贈者家人的日常生活、教育、養老,或是隻是在用於重大事件發生時,比如疾病,創業等,在信託架構下,在信託結構中都可以通過信託文件來約定,由受託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忠誠信義義務,勤勉盡責地執行。同時,捐贈人還有參與和監督的權利,更主動可控、靈活高效,只是因為信託業務(非理財信託)在中國發展較晚,所以還不為大家所熟知。

此外,所有的架構固然是為受贈人服務,但毋庸置疑地要體現捐贈人的初心。在這裡需要提醒的是,捐贈人發生捐贈行為時,儘管出發點是好的,但仍需要明確自己的捐贈行為與捐贈目的本身是否一致,就是你在捐錢的時候要知道自己在幹嘛。

如果通過平臺捐款,比如水滴籌或類似平臺等,其實質是藉助通道的定向贈與,捐贈後捐贈人無權干涉受贈人使用資金的方式和用途。

如果是捐贈給公募基金會,在捐贈後,基金會是根據自己成立時的章程實施捐贈行為的,不會聽從捐贈人的想法。除非捐贈額度巨大,或設立了專項基金,比如曹德旺的案例,否則普通捐贈人很難干涉公募基金會的具體實施細節,這也許會讓人感到和捐贈時的想法有差異。

對於事件驅動的,最近特別流行的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裡發起的捐贈,更像一個委託購買行為,不能作為捐贈的長效機制。

總而言之,究竟是選擇直接捐贈還是通過信託、基金會的方式捐贈,需要根據金額、目的、捐贈人、受贈人的具體情況全面考量,尤其是捐助後的資金使用與管理才是真正把慈善捐助落實到位,讓善良與愛心落地、生根、開花的關鍵。在現階段全社會的愛心被激發的大好局勢下,如何規範後續的資金運作是更好的告慰逝者、溫暖世人、呵護良知、傳播大愛的保證,也是專業機構的擔當和使命!也歡迎大家群策群力,共同探討!

同時,一個頗為殘酷的現實是過去十年,中國的慈善捐助年均增長率只有3%左右,而且增速不勻,階段性增速高點更多的是來自於汶川、非典等的“事件捐”和“眼淚捐”。往往這時,平時門前冷落、收支拮据、人員匱乏的慈善機構根本應付不了社會突然湧來的“愛如潮水”,所以,這也是韓紅基金會為什麼2月1日發表聲明,“暫停接受善款”的原因。

愛不應該潮水般,時漲時落,更應該是涓涓細流,默默陪伴、生死相依。金融理應為民生服務,善心同樣需要金融護持。金融與慈善的結合,一定會讓人間春風常在,讓生命源泉不竭,“讓死神忘而卻步,讓幸福之花處處開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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