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肺炎但已被治癒的人員嗎?


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肺炎但已被治癒的人員嗎?

不可以。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後被治癒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傳染病為由對其拒絕錄用,更不得實施任何就業歧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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