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製造出原子彈,為什麼沒申請技術專利來限制其他國家制造?

熱血鬥士


專利是束縛商人的,束縛不了國家和軍隊!你申請不申請誰鳥你,中國當時造原子彈也是受到多國阻止甚至威脅,但中國還是造出來了。原子彈不是商品,沒人會賣,不存在專利一說。


無情的太陽


怎麼都沒答到點上?

是一群門外漢在回答自己不懂的東西嗎?

因為“專利”有保護期限。

保護期一過,將無償對外公佈,並且任何人都可以使用這種專利。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是10年。

《專利法》的出臺,一是為了保護專利人的利益,二是為了推動社會進步。

所以在保護期內,專利人或授權人可以通過專利獲利。但專利期一過,就要對外開放,從而推動社會的整體進步。

如果原子彈技術也對外公佈,那麼20年後,全世界都可以知道原子彈的製作方法,那所有國家都可以研究、生產原子彈,這樣,世界不是亂套了?而且美國憑藉原子彈積累的優勢,也蕩然無存。

所以,申請專利的,往往是那些容易被模仿,或者技術更新快的技術。真正具有優勢,並且難以被模仿的技術,人家壓根就沒申請專利。

比如,可口可樂的配方,至今是個謎。可口可樂公司以此為噱頭,一直賺的鉑滿盆滿。

同樣,荷蘭的光刻機、美國的飛機發動機、日本的材料技術、德國的精密設備…申請專利了嗎?如果申請了,以中國強大的“逆向工程”實力,造出來也就分分鐘的事兒,哪裡會受制於人?

再如,戰後日本發展的快,就在於戰後加入美國體系,獲得歐美國家大量的過了專利保護期的技術,許多領域的差距,一下子從幾十上百年,縮短到十幾二十年,再加大對科技的投入,實現對歐美的反超。


雁去無痕ty


這種專利是毫無意義的,而且,申請了專利,得不償失。

這個問題其實應該有一些法律知識的人來解答比較好,從我個人這邊分析是,要是申請專利,就意味著要公開一部分數據和技術,這樣的話,美國得不償失,這些技術,全被人學走了,尤其在那個通信什麼都不發達的年代,只要對方嚴格封鎖,你根本察覺不到誰在研製核武器。不像現在衛星什麼的這麼先進。

而且還有一點很關鍵,你美國人申請了專利,但是你憑什麼說那技術就是你的呢?或者說,人家用的就是你的技術麼?中蘇研製原子彈的時候,都是自己悶頭研究,可沒光明正大的去美國那裡偷什麼技術,拿了一些回來,這沒用,關鍵的研究還是靠自己。

核,這個東西其實也有民用和軍用兩方面,核電站,民用,核武器,軍用。其實有了民用基礎,就一定程度具備了軍用的能力。但是條條框框限制,不允許建設軍用,那是找死呢。

核這個東西,發展這麼多年,從上世紀30年代到現在,都八九十年了,技術越來越成熟,技術越來越多,各方面的步驟,鈾235的提取濃縮,我換個技術可以不?不用你那個,你那個我也不知道。各方面都換一個,你技術有專利,我不用你的,沒人說提取也是有專利的吧?我造出來的不叫原子彈,叫方子彈,可以不?

其實搜一下,關於核反應堆方面的專利一大堆,都在保護自己的成果,不是不允許別人做,你可以做,但是你自己研究,你想用我的,好,給錢。


軍武文齋


小村姑來解答:任何殺人武器上面的創新都不會被現有的《專利法》授予專利權。這個問題在2000多年前孔子就給出答案了:男女授受不親,可是當你的嫂子馬上要掉落懸崖,你抱著這個觀念,不肯拉她的小手施救,看著她掉下去,摔成八塊,血流滿地,你就不再是人。人可以無知,但不可以愚蠢!謝謝!

《專利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總則第一條就是說,專利法保護的是普通意義上的社會經濟活動,即這個活動的產物是服務於人類商業活動,而不是殺人工具、殺人方法的開發。


在面臨人類生存絞殺面前,任何專利保護都無效。


當然,很多技術介於軍用和民用範疇,如果選擇專利保護,就等於這項技術要被公開,且保護年限有一定設置,比如第一類的發明,最長的保護年限好像是50年,最短的是20年吧,過了這個年限,你的專利技術就會被完全公開,我相信全世界任何一個軍工企業都不會贊成和擁護這樣的做法,他們需要的是領先、領先、再領先!巴不得競爭對手永遠搞不出來。

很明顯的例子就是:2018年11月,伊朗居然又捕獲到一架美軍現役最強的MQ-9"死神"武裝無人機,伊朗展開了研究,逆向工程,美國對此毫無辦法,就算伊朗第二天就研發成功並賣到全世界各地,美國也只能夠吃啞巴虧。


至於目前世界上很多軍艦、潛艇、飛機的授權別國組裝生產,那是政治博弈的產物,和《專利法》沒有半毛錢的關係。

原子彈也是如此,試想一下,這個世界如果只有美國人有1267枚原子彈,會是怎樣一種情形?美國人可以肆意敲詐勒索全世界,說不定可以“合法”地要求將你的妻子、女兒送到紐約的紅燈區,不合作就炸你,你是強烈地遵守所謂的“專利保護”還是偷偷研發,然後乾死它?


讀書讀到題主這樣的高境界,人類何愁不早日滅亡?



諸葛小村姑


我覺得你這個問題太可笑了。要知道,像原子彈這種能關乎一個國家民族的生死存亡的大殺器。你認為僅憑一紙專利證書就能夠阻止別的國家去研製製造嗎?


東人莊莊主


美國雖然沒有申請原子彈的專利技術,但在1968年,蘇聯拉上美國等核大國共同簽署了一份《不擴散核武器條約》,這份條約在某種意義上就等同於核武器的“技術專利”,至此之後除五大常任理事國以外,其他國家都不能再製造核武器了

專利制度是一種具有排他性質的技術獨享制度。通常是指專利持有者對自己發明的技術擁有獨家使用權和收益權,而其他所有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已經註冊的專利技術,否者就需要向專利持有者支付大筆的賠償金。

專利制度最早出現於意大利的威尼斯共和國,1474年威尼斯頒佈了世界上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徵的專利法。到1883年,11個國家在法國巴黎締結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近代專利制度正式形成。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簽署了該公約,1985年我國也正是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專利制度的發展極大地保護和鼓勵發明創新,在這項制度的保護下,人們更加願意潛心進行技術突破,為人類了工業革命和科技發展提供了巨大的驅動力。

不過專利技術並不涉及技術科學領域,例如“萬有引力”最早是由英國科學家牛頓發現並進行了整理,牛頓在1687年出版的《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一書中率先闡述了該定理。

在萬有引力被發現了之後,人類的基礎科學往前邁了一大步,我們今天的日常生活都離不開對萬有引力的應用,那我們是不是要向萬有引力的發現者牛頓繳納專利費呢?

答案是當然不用!

牛頓是萬有引力的發現者,但不是發明者。萬有引力是一種自然規律,不是人為創造出來的,所以沒有人會因為使用萬有引力而向牛頓支付任何費用。

同理,原子彈的技術也是近現代科學家在不斷地研究中探索而來的,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愛因斯坦的質能方程E=MC^2 ,到1939年初,德國化學家O.哈恩和物理化學家F.斯特拉斯曼發表了關於“鈾原子核裂變現象”的論文,開啟了人類利用核裂變的大門。

之後由於德國入西歐,歐洲大量科學家都逃往美國,並催促美國政府加快研發核裂變武器,也就是後來的原子彈。

總的來說,原子彈所涉及的技術都是各國科學巨匠的心血積累,不存在專利。當然,原子彈這種武器卻是美國人所獨創的,但製造原子彈的核心技術並不屬於專利範圍,美國總不能申請一個外觀專利吧。

(其實對於外觀專利,美國人還是很重視的,當初在研發原子彈時美國人設計了兩款外觀,一個圓柱形,一個鵝蛋形,我估計目的就是想在外觀上限制他國仿造)

很顯然這種限制沒有任何意義,涉及原子彈的核物理技術屬於基礎科學領域,根本不存在專利保護一說,

而且退一萬步講,就算是有專利又能怎樣,難道美國人能阻止其他國家制造嗎?

顯然美國沒有這個能力!

時至今日,核武器的製造技術已經並非武林秘籍,很多國家都有能力製造核武器了,但是沒有專利保護的原子彈今天卻不能製造了。

當年美國在研製出原子彈後,自己獨自難以阻止他國研發原子彈,但是到1968年,在聯合國五大常任理事國都擁有核武器後,蘇聯就開始聯合美國,一同阻止除五大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擁有核武器。

於是在1968年7月1日在蘇聯的挑頭下,59個國家在華盛頓、莫斯科、倫敦共同簽署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根據此條約的規定,在1967年1月1日之前擁有核武器的國家是合法擁核國家,而在這個時間節點之後就不再允許其他國家擁有核武器了,理由是捍衛世界和平。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簽署現場)

之所以將時間節點選在1967年1月1日,是因為在1967年1月1日之前五大國已經都擁核核武器了,該條約則是變相表示,只有五大國才能擁有核武器!

(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規定,安理會五大國恰好在1967年1月1日之前都搞出了核武器,這時一個巧合!)

在美蘇等核大國的強強聯手之下,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加入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這個條約就相當於原子彈和核武器的技術專利。

雖然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國在之後也都強行擁核,但大多數國家仍舊受制於這份“原子彈技術專利”,不能生產核武器,否則就會受到核大國的猛烈制裁。


千佛山車神


你是不是白痴、還是腦殘?你去批准美國製造【原子彈】專利啊?世界上有嗎?你真是腦洞大開!你看到世界上有武器申請專利機構嗎?這些高尖端武器不是每個國家都能製造出來的!就是有的國家制造出來了,它們又敢使用嗎?😂😂😂😂😂😂😂😂🇺🇸🇺🇸🇺🇸🇺🇸🇺🇸


寶寶虎5


額,原子彈的原理大家都知道,這算哪門子的秘密?核武器涉及到的是一整套工業體系,其中各個細節的核心技術才是需要保密的,比如用到的離心機、提純的方法、起爆的方法等,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原理大家都懂,但就是沒幾個國家能造出原子彈來的根本所在。再者就是,究竟是我對“專利”這個詞的理解有誤,還是題主對“專利”的理解有誤?我們平時所說的所謂“專利”本質上

就是一種以公開技術信息來換取權利保護的制度麼?也就是說,如果你對自己的某項發明申請了專利保護,那麼付出的代價就是公開你這些發明的各種技術信息,以便“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這些東西都是寫進了專利法的。

所以,在不考慮地域性等因素的情況下(一個國家的專利保護只在自己國家範圍內適用,當然,也是有國際專利的),只按照最簡單的理解,美國造出了原子彈,如果想要申請專利保護的話,那麼美國首先要做的就是公開造原子彈的各種技術信息,然後再來談所謂的專利保護問題,但是像核武器這種大殺器的核心技術你覺得當時的美國會全部公開出來麼?想想也不可能好吧。既然不公開,那算哪門子的專利保護?你都沒有公開任何的技術信息,憑什麼說我造出來的原子彈就是抄襲你的?我自己的技術也沒有公開,你怎麼知道我用到了哪些技術手段?

再有一點,就是前面提到的,專利保護都是擁有地域性的,即這個國家的專利保護護只限定於在這個國家的範圍內,如果想要實現所謂的“世界性專利保護”,那麼就需要走PCT(專利合作條約)流程去多個國家申請專利了,所以,美國造出了原子彈如果僅僅是在美國國內申請專利有什麼用?美國的專利保護法有干涉不到其他國家,至於你讓美國去蘇聯申請專利,去吧,蘇聯人巴不得呢,拿著完整的技術資料去蘇聯換一張廢紙回來,然而第二年蘇聯宣佈核試驗成功。
▲堅持以真理說服別人

最後,最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博弈中,尤其是涉及到根本利益時,什麼時候需要靠各種《XXX法》來限制了?不是誰的拳頭大就誰說了算麼?說白了國家是凌駕於各種法律之上的,法律這玩意是國家弄出來針對國家以下的組織(公企業、機構等)和個人的,對國家無效,尤其是那些所謂的國際法,國際法有效的前提是參與的國家都承認它,願意遵守它,而這個承認的前提是不影響本國的利益,否則所謂的國際法就是廢紙一張,國家與國家之間講專利保護?怕不是沒睡醒哦,我就是抄襲了又咋樣呢?不服來打我嘛


哨兵ZH


軍事涉密,申請專利資料需要公開一部分數據,這些數據剛好給別人參考,所以最保險的就是什麼數據都不公佈。此外,專利這個東西制約程度沒那麼大,美國前幾個月不還說不過不保護華為在美的知識產權。最後,原子彈關係到生死存亡,影響世界格局,所以,通過專利來制約太天真了。


一個喜歡讀書的人


廢話,技術專利只限於商品領域,軍事上的技術無專利可言,即使使用對手的技術發明用於自己的武器出口產品上,對手也投訴無門,大國之間互竊對方的軍事技術是常有的事,專利一詞並不適用於軍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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