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有這幾種行為的,涉及違法犯罪,免不了牢獄之災

1、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比如說有的病人在已知自己屬於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情況下,未按照規定進行隔離,故意或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且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相關規定,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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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規定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若生產的用於防治傳染病的醫療器械或醫用衛生材料不符合標準,使其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也應當依照《刑法》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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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嚴重損失的,將依照《刑法》第168條的規定,以“失職罪”或“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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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反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的,依照《刑法》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比如說,在未經專業機構試驗鑑定之前,為了推銷而散佈某藥物或商品對疫情的防治有奇效等不實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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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哄抬物價,在災害期間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從中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從重處罰。比如說,在此次疫情中出現一些發“國難財”的商家,將有效防護口罩以原本價格的幾十倍進行售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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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賑災募捐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若有關工作人員貪汙、侵佔或挪用賑災款或物資歸個人使用的,按照法律規定,將分別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責任重於泰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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