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怎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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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是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的主要承担者,它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执行者。因此,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路径有:一是做好承担行政执法职能事业单位的具体标准和备案程序,做好认定和备案工作。二是逐步推进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向行政过渡,做好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行政”的工作。


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像交通、工商、物价、环保、卫生、食药、文化旅游等都存在承担执法功能的事业单位,此前这些部门在陆续的机构改革中,有的逐步转为参公或行政机构。

随着今年两会以来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启动,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下一步,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将加快,预计在2020年前全面完成。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参公,这是大方向。在这个基础上,各省市目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从内部调整,将部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剥离,统一进行整合,设立综合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政府的行政执法任务。

二、改革方法

目前对行政执法类的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升格调整。将部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直接调整为政府组成或直属部门,撤销原事业单位,人员全部通过统一考试过渡为公务员,完成机构改革。


2、合并划转。将部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主管部门如上面提到的综合执法局,统一执法。人员方面,划并前承担行政职能的统一考试过渡为公务员或参公,其余的或留置或分流继续承担行政许可以外的其他职能。目前,在一些地方试点的行政审批局,大致也是如此。

3、逐步改革。对于部分承担行政职能较重、涉及单位较大、层级较多的执法类事业单位,采用系统改革的办法逐步推进。比如交通、农业等行业,或将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组成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农业综合执法局,统一行使行业执法职能,逐步改变行业系统长期以来由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管理方式。

三、人员编制

改革方案明确,行政职能回归后,综合考虑职责任务、工作对象等因素,从严从紧核定行政编制,通过简政放权、自然减员、内部调剂、控编减编等方式腾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核销事业编制,置换核增少量行政编制,并按要求严格控制在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内。改革涉及调整在编人员岗位临时超编的,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改革中出现人员超编或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须在2020年底前消化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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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推进“政事分开”,说通俗点就是行政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不允许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所以,对于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来说,既然承担的是行政执法类职能,属于行政职能,那么这类单位就不再是单纯的事业单位了,改革方向为:撤销或者逐步参公,这类单位撤销的很少,大部分都是逐步转为参公单位了。下面我具体说一下。



一、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有哪些?

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从事具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事业单位。实际上每个比较大的部门都有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比如机构改革前卫生部门的卫生综合监督支队、住建部门的城建监察支队、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督监察支队、交通部门的公路交通执法检查支队、工商部门的经济监督检查支队等等。。。。。。还有民政、文化、旅游、体育、农业、质检、药监等部门都有行政执法机构。当然了,政法系统的执法机构更多,这里我们不提政法系统。



二、国家层面给予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

(一)2015年12月30,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要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建监察等部门的执法职责和队伍,成立城管执法队伍,为参公单位。

(二)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中明确了:

1.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

2.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3.将旅游市场执法职责和队伍整合划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

4.整合交通运输系统内路政、运政等涉及交通运输的执法职责、队伍,实行统一执法。

5.将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队伍整合,实行统一执法。

3.2018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这5个《意见》对上述5类执法队伍的职责、人员都做了明确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说要转为参公单位,但是意思说的已经很明确了,下一步就是要转为参公单位。

也就是说,从国家层面,对城管、市场监管、交通、文化、环保、农业等6类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改革做了明确要求,而且要转为参公。至于其他财政、审计、民政、卫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怎么改革,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



三、“参公”方式

实际上对于财政、审计、民政、卫生等部门的执法队伍,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重庆等大城市和各省会城市及大部门地级市,机构改革前都是参公单位,只有在个别地级市和县区的这些部门的执法队伍才是事业单位。下面重点说下上述国家层面明确的6类执法队伍的参公方式。

1. 所有正式在编人员都参公。就是不管你是管理岗位还是专业技术岗位又或是工勤编,都一律转为参公编制,而且都有车补,这个政策不是一般的好呀,直接从事业编过渡为参公编了,跟公务员待遇一模一样,还有车补。

2. 有执法证才能参公。有些地市是所有正式在编人员都要通过相关考试获得执法证,以后执法人员都要有执法证,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才能参公,如果你考试没通过、没有取得执法证,那么你还是事业编。

3.老人事业编,新人参公编。意思也就是说虽然上述六类执法队伍转为了参公单位,但是原来的老人还是财政全供事业编不变,但是以后通过正规考试招录的新进人员就是参公编制。执行这个政策的地市不在少数。

4. 工勤人员的参公问题。实际上大部分地市工勤人员是不能转为参公的,但是据我个人了解,广东、安徽、湖北、山西等地的个别地市,让工勤人员也转为参公了,待遇跟行政单位的工勤人员一样,也有车补,但是这个政策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5. 临时工、合同工的问题。对于行政执法队伍的临时工,大家最为熟悉的就是城管执法部门的临时工,叫协管人员,其他执法队伍中也有临时工,对于这类人员,上述《指导意见》和《方案》中已经明确了:全面规范清理临时工,临时工严禁执法。也就是说以后再也不会出现“出事儿就让临时工顶缸”的问题了。而且临时工允许有,但是不能超过正式在编人员的数量,而且临时工职能从事劝阻、信息宣传、巡查、宣传教育等辅助工作,禁止临时工执法。


四、同一个城市同一支执法队伍

上述《指导意见》和《方案》中已经明确了: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大概意思也就是说一般省级部门不设立具体执法队伍,市、县级才设立执法队伍,市和区都在同一个城市,只设立一支执法队伍,打个比方:市里成立城管执法支队,那么同一个城市的区里就不能再成立城管执法支队了,可以把区里的城管执法队伍并入市里,或者把市里的执法队伍下沉到各区,只要一支执法队伍,这一支执法队伍归市、区两级双重管理。


公职人员那些事儿


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怎么改革?

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像工商、物价、环保、卫生、食药、文化旅游等都存在承担执法功能的事业单位,此前这些部门在陆续的机构改革中,已逐步转为参公。随着今年两会以来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启动,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下一步,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将加快,预计在2020年前全面完成。

一、改革方向

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参公,这是大方向。在这个基础上,各省市目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从内部调整,将部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剥离,统一进行整合,设立综合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政府的行政执法任务。

二、改革方法

目前对行政执法类的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升格调整。将部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直接调整为政府组成或直属部门,撤销原事业单位,人员全部通过统一考试过渡为公务员,完成机构改革。

2、合并划转。将部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主管部门如上面提到的综合执法局,统一执法。人员方面,划并前承担行政职能的统一考试过渡为公务员或参公,其余的或留置或分流继续承担行政许可以外的其他职能。目前,在一些地方试点的行政审批局,大致也是如此。

3、逐步改革。对于部分承担行政职能较重、涉及单位较大、层级较多的执法类事业单位,采用系统改革的办法逐步推进。比如交通、农业等行业,或将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组成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农业综合执法局,统一行使行业执法职能,逐步改变行业系统长期以来由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管理方式。

三、人员编制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基本要求是编制不增、部门略减、人员分流。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成行政机构或参公后,人员身份多数将转为公务员或参公事业编,具体的编制,通过简政放权、内部调剂、核销置换等方式解决,力争总体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确有超编的,按照退一减一、随空随销的方式,逐步核销,确保在2020年年底前消化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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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下一步的改革,也是在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统筹当中,我就现在已经完成改革试点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做一个大概的了解。



本次宁夏事业单位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剥离回归或转为行政机构。行政职能由行政机关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公益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尤其是你所说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也做了详细的改革。其中,行政决策、行政监督、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政职能全部划归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交由执法机构承担。但我还看到,这是在保持所有编制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改革。其中提到“撤一设一”的原则,也就是根据职能划分,对机构的裁撤进行最后的决定。



所以,总得来看接下来,全国各省市的改革大概也将以宁夏的改革为试点,进行相应的改革。上面你提到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也将和宁夏的差不了多少。


沐晨问答


眼下,江苏省53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正在经历一次深刻变革——行政职能由行政机构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真正实现政事分开。

按照中央编办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我省正在有序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着力解决定位不明、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效能不高等问题。这是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行动,有利于更好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改革具体怎么实施,目前进展如何?记者采访了省有关部门。

杜绝政府职能“体外循环”

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不仅变相扩大政府规模、增加行政成本,还造成政府职能“体外循环”。“随着事业单位分类基本完成,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省编办主任俞军介绍,中央编办将我省列入首批试点省份,省市县三级同步推进。

按照部署,省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均纳入改革范围,共53家,包括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重点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行政执法机构等4大类。设区市层面,常州在全市范围推开,无锡、南通、盐城在市本级试点,江阴、宜兴、启东、如皋、东台、滨海开展县级试点。试点地区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均是改革对象。

结合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我省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了系统梳理、逐项清理。行政职能由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按照简政放权要求,能取消的取消、能转移的转移、能下放的下放。

着眼“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改革聚焦4个方面——

将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职责划归政府部门,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综合设置行政执法机构;

对于公益服务职能,在现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内优化整合、综合设置,剥离行政职能后保留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名称不再使用“委、办、局”等称谓;

剥离市场经营业务,推进转企改制,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

主要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继续依法履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原则上撤销,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推进。

多路径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旨在进一步完善职能配置、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政府运行、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级层面撤销正厅级事业单位1个,增加正厅级行政机构1个,没有突破中央规定的省级政府机构限额。撤销副厅级事业单位4个——省无线电管理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文物局,增加副厅级事业单位1个——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撤销正处级事业单位27个。

改革主要有4个路径——

统筹调整。将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由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厅级,挂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有利于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更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整体并入。将省无线电管理局等4个副厅级事业单位、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等21个处级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入主管部门,撤销原事业单位。

部分归并。将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10家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职能划入主管部门,原机构保留或更名,继续承担行政许可以外的其他职能。

系统推进。部分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数量大、层级多,结合行业体制改革系统推进。省交通运输厅所属8家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职能划入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组建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公路、港口、航道等公益服务职能整合组建2个公益类事业单位,改变了交通运输系统长期以来由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管理方式。

此外,省政府各部门所属的9家行政执法机构在全面清理职能的基础上先管住管好,再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改革。

严控机构总额人员编制

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必然涉及人员身份转变。此次改革总的原则是精简机构、提高效能,从严控制机构总额和人员编制总量。

改革方案明确,行政职能回归后,综合考虑职责任务、工作对象等因素,从严从紧核定行政编制,通过简政放权、自然减员、内部调剂、控编减编等方式腾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核销事业编制,置换核增少量行政编制,并按要求严格控制在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内。改革涉及调整在编人员岗位临时超编的,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改革中出现人员超编或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须在2020年底前消化完成。

目前,省政府各部门、各试点地区正在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省委、省政府重申,要严肃改革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为确保彻底到位,改革期间不再将新的行政职能交给事业单位。”俞军介绍,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放管服”改革最新要求清理规范到位,切实消除“红顶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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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事业单位改革在不断推进,国家需要改革的事业单位分为三类。

一类是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国家又分为公益123类。医院、学校都在此列。

第二类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单位,国家将他们订为参公类的事业单位。未来转换成公务员机关,也是势在必行的。

第三类事业单位是我们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他们的目标就是转制为企业。

将事业单位分类后,只剩下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行政执法类的事业单位基本上会被转换为公务员队伍的。目前像我们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争议仲裁院都已经是参公单位,各项待遇包括工资表都是按照公务员来发放的。

不过划分为行政机关之后,各类行政及执法机构也有可能会被进一步整合,形成更为专业、系统化的行政执法机构。

不管怎么样,通过改革我们的国家机构会越来越高效,经济社会发展的也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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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目标和改革范围

改革目标是通过明晰功能定位,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逐步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强化公益服务。及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改革范围是按照中发5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都要纳入此次改革。

二、改革方式

(一)政策要求

1.全面清理行政职能。按照简政放权和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有关要求,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清理,确属行政职能的逐项列明具体依据,汇总形成目录,由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能取消的取消,能转移的转移,能下放的下放。拟保留的行政职能目录,除法定涉密事项外,应纳入各级政府权力清单予以公布。简单说,就是并不是所有行政职能都要保留,不合法不合规的要清理掉。

2.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事业局),结合党政机构改革并入相关行政机构,确有工作需要的可保留原来的牌子。简单说,就是事业局要并入相关政府部门,不能并入的再单独设置。

3.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原有事业单位可调整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或并入其他相关事业单位。确需转为行政机构的,原则上并入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内设机构的,要从严控制、综合设置。简单说,就是把这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拿走,划给主管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继续从事公益职能,如果没有别的公益职能那就撤销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4.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清理职能的基础上,将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职责划归政府职能部门,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统筹执法力量,推进行政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简单说,行政执法机构的非行政执法类的行政职能要划给相关行政部门,本身继续承担行政执法职能,但在一定范围内要做到综合设置。

5.改革所需行政编制,可通过多核销事业编制、置换核增少量行政编制的方式解决,但要严格控制在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内(比例极低)。人员需要过渡为公务员的,要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做好公务员登记等相关工作。下列人员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可直接转为公务员:一是已办理过公务员过度手续的;二是参公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三是经省级以上公务员局组织考试录用的;四是选调生;五是军转干部;六是由机关公务员调入现参公单位的;七是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达到一定职务的)。

(二)改革实践

1.“四三三”工作流程。以“工作准备、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总结验收”四个阶段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工作架构,并对每个阶段分解为三项具体性工作和三项工作成果,从而构成了四个一线多点支撑的工作流程。

2.“五清理五纳入”的选定方法。在合理选择改革范围上,只要列入政府权责清单中有法律法规授权的,都要进行清理和纳入改革范围考虑;只要从政府部门退出的,并作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都要进行清理和纳入改革范围考虑;只要面向社会“发号施令”的且带有行政审批性质的,都要进行清理和纳入改革范围考虑;只要有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职能的,即使是清单之外的,都要进行清理和纳入改革范围考虑;只要是完整清晰的不管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都要进行清理和纳入改革范围考虑。

3.“1+3”方案模式。在抓好试点组织实施上,从工作部署层面上,先制定形成“试点任务实施方案”,全方面对各项试点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并明确实施步骤、任务分工和验收标准。而后从具体任务实施的环节上,配套形成“编制分配使用方案”、“人员安置措施方案”和“自检自查工作方案”,从而使试点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和环环相扣,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内,稳妥有序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4.“五个同步”的工作步骤。在推进职能机构调整上,为确保职能和机构调整符合试点验收要求,实行在调整新增行政机构的同时,同步按比例核减相应事业机构;在相关行政职能划转后,同步明确保留的执法单位职能和机构性质,并核减相应事业编制;在调整规范机构名称后,同步明确单位领导职务名称和干部任免工作;在综合设置机构和整合并入机构的调整上,同步明确机构编制精简变化事项;在行政职能全面回归行政机关后,同步优化调整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和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及时明确职能调整变化事项。

5.“三核两不核”的编制测算标准。为精准使用置换的行政编制,对保留职能转为行政机构的,综合考虑职责任务和工作对象,从严核定编制;对转职能回归行政机关的,根据划转职能工作量和结合行政机关编制数,从紧核定编制;对转职能工作量较大的,且年平均任务量发生频率较多的,适当核定编制。同时,对剥离职能划转主管部门的,原则上不核定编制;对划归职能工作量较小,且有对应机构承接的,原则上不核定编制。

6.几种类型事业单位改革模式。

一是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事业局)并入行政机构。江苏省文物局并入省文化厅,挂省文物局牌子;辽宁省营口市口岸局并入市商业局,挂市口岸局牌子。

二是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事业局)单独设置为行政机构。江苏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由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行政机构);辽宁省营口市旅游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这种操作需要有空余的政府机构限额才能实施。

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入行政机构,原单位继续承担公益职能。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行政许可职能划入省农委,原机构继续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四是重点行业及承担行政执法事业单位,江苏省将省交通厅所属几个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职能划入省交通厅,分别承担公益职能;整合几个事业单位行政执法职能,组建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由省交通厅管理。

7.人员过渡模式

江苏省有关部门专门出台了规定,对已进行登记的参公管理人员,由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确定过渡登记对象;其他事业单位人员,采取过渡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主管部门确定过渡登记对象,过渡考试由市级以上公务员局组织,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辽宁省营口市采取不转变身份过渡方式,符合登记条件的可直接登记为公务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调入相关参公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

三、其他政策

(一)改革涉及调整在编人员岗位的,可继续保留其原有待遇,实行实名制管理,退一减一。

(二)改革中出现的人员超编或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消化。

(三)改革后,承担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委、办、局”为名称,应以“站、所、中心、队”为名称。

(四)今后不再设置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不再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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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目前事业单位改革的趋势来看,笔者认为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将会改成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理由如下:

一方面,其职位具有特殊性。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是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的主要承担者,它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执行者。政府为了继续推进行政执法的工作,还需要更多的行政执法人员去执行具体工作。因此,在事业单位改革中,会逐步推进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向行政过渡,逐步成为参公事业单位。

另一方面,与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相同。当前事业单位改革的整体方向就是分三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推向市场,逐步向企业转变;差额事业单位将会实行可以推向市场自己生存的,就按程序转为企业,不能推向市场的按照程序转为参公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基本可以说全部转为参公单位。现在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基本属于全额或者差额,因此,只能是向参公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进行。

总之,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只能向行政方向转变,不会将其推向社会自收自支的,但由于不能直接转为公务员,因此会慢慢转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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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纵深推进,越来越牵头大家的神经。

2018年将是事业单位改革最为关键的一年,因为多项改革即将全面铺开。

你所关心的执法类事业单位会怎么改呢?

答案是:推动行政职能回归,回到机关公务员序列。

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方向是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主要改革思路是去两头留中间。去两头,一头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它们将转为公务员编制;一头是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它们将逐步改制为企业。留中间:就是保留公益类(包括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属于承担行政职能,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很多部委和省市已经先走一步。中央确定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作为中央试点部门;江苏、安徽、广东、宁夏作为重点试点省,在省、市、县三级开展试点,其他省在市县两级试点。

  目前试点工作已基本告一段落:各试点地区和部门结合简政放权和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取消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平均每个试点县清理的职能任务多达500项左右。政府直属事业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都已划归了行政机构。中央按照二比三的比例用行政编制置换地方的事业编制。

随着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以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出炉,事业单位改革将进入快车道,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分类的脚步已经越来越近了。

过些日子,你或许就能听到单位职能回顾机关的好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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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是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的主要承担者,它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执行者。政府为了继续推进行政执法的工作,还需要更多的行政执法人员去执行具体工作。因此,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路径有:首先,做好承担行政执法职能事业单位的具体标准和备案程序,做好认定和备案工作。二是会逐步推进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向行政过渡,做好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行政”的工作。

行政执法类的事业单位人员基本上会被转换为公务员队伍的。像劳动监察大队、食品监察大队已经是参公单位,各项待遇包括工资表都是按照公务员来发放的。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都在等国家的明确改革意见,现阶段进行调查摸底,基本要求是明确重点领域执法队伍不起过八支,人员编制不增、执法部门整合、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分流。

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成行政机构或参公后,力争总体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人员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超编人员的,按照退一减一、随空随销的方式,逐步核销,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政策现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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