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傷且沒有勞動合同,對方不給賠償,打官司法官說錄音不能作為證據,這合理麼?

韓尚定妝館


工傷賠償,分幾種,致殘散失勞動能力、致命工傷、職業病等。還有的工傷是隻是受傷,那隻能賠付醫療費(工傷醫保就賠了)、營養費、護理費、務工費。

至於僱傭合同,那就好辦。工礦企業服務行業用工都會簽訂勞動合同,唯獨沒有籤的可能是建築安裝、工程裝修等。其實他們不會和你鬧的太狠,這些行業比誰都想息事寧人。

至於證據,那就更多了,工友、工牌、銘牌、工資條、工資流水、考勤記錄、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


希望在每一天441


現在,是不是很多地方還是法盲一片呀?誰說沒簽勞動合同就不給賠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沒有同勞動者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自滿1個月之日起,加倍支付勞動者工資。也就是說,凡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每月發給勞動者應發工資的2倍工資,即勞動者一個月要領兩個月的工資。所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大大利於勞動者的,而對用人單位則是大大地不利的。怎麼現實生活中,卻發生這種與法律規定背道而馳的奇怪事呢?這應該是與當地不懂法、不重視法律、只看重關係的落後觀念在作怪吧。

而錄音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呢?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已經明文規定:錄音是電子證據的一種。所以,錄音是能作為證據使用的。但具體到個案上,錄音能否真正作為證據使用,依然同其他證據一樣,本身必須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三性缺一不可。凡缺少三性之中的任何一性的,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當然,作為電子證據的錄音也不例外。所以,錄音要能作為證據,你首先得有充分的理由說明:你的錄音是真實的。一般來講,有相關事實予以佐證的錄音,一般都會得到法院的採信; 如果你的錄音經過了公證手續,那麼,幾基上都可得到法院的採信; 如此等等,都要靠自己去靈活運用。


飛蛾灘


先𣎴說對錯

一.沒有籤勞動合同,可以提供工資單,工犮的證明、出勤表、工作牌……之類的證明,耒佐證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尋求賠償

二、在用人單位工作中發生工傷,由於沒有勞動合同,就不能申請工傷認定 ,可以提供工傷事發現場的照片視頻和醫生工友們現在書面形式的證據,但是,用人單位不能報工傷 認定,但必須承擔全額醫療費用及工傷保險中的費用!

三、自己個人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申請工傷鑑定!這個很重要,工傷傷殘鑑定等級是賠償的依據!

四、用人單位不承擔相關費用及責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 用人單位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 以民事訴訟“用人單位不履行發生工傷事故後拒絕醫療費用及相關費用的賠償”

五、不管怎樣,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出了工傷事故,由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出了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必須全部承擔責任並支付相關醫療及費用及賠償(比照工傷保險條例待遇標準賠付)!


頌戈44341677


農民工發生了工傷,與是否有勞動合同沒有直接的關係,只要能證明勞動關係就行,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工資卡,工資條,胸牌,廠區出入證,同事證明等。

認定工傷的主體是勞動社保行政部門,並非法院,農民工發生了工傷,而公司不予承認,這種情況先帶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到勞動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有一點需要說明,如證明勞動關係材料不充分,或無法證明勞動關係,社保部門是不給工傷認定的,他們會告訴你先去勞動仲裁部門認定勞動關係,一旦勞動關係認定了,社保部門會做出工傷認定通知書的。

如果農民工與用工單位或個人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是一種勞務關係,社保部門是不予受理的,是不能按工傷處理的,這就需要去當地法院,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處理,進行民事訴訟。

如果是發包方把工作任務發包到沒有用工資格的個人,農民工與個人之間是一種勞務關係,可以要求法院民事賠償,還可以將用工單位發包方作為第三人,要求負連帶責任,並且申請確認雙方之間是一種勞動關係,而進行工傷認定賠償。




學天真


首先樓主這個問題包含兩個問答在其內;一,農民工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用人單位不給賠償。二,在工傷勞動仲裁或訴訟法院過程中,法官說;錄音不能作為證據,對這個問答我願亮出本人們見解,與眾網友探討!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為什麼在用工前不簽訂勞動合用?這雙方都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動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具體條款簡略)當發生工傷及其它一些勞動爭議.當協商不成需勞動仲裁或訴訟時,此時裁決的依據也就是《勞動合同法》。如果因沒簽勞動合動,問答中例舉的用人單位不給賠償,那麼農民工本身就要去搜集證據,如證人證言,單位給你發薪水的工資表、出工的考勤表,自已每天記的工作日記(幹什麼活的,有那些人參加的)等等。

二,對錄音法官說不能作為證據。我個人看法是;看是什麼樣的錄音,在什麼情況下錄製的?不能說統統沒用。最好是願意為你錄音作證者到庭佐證最好。


深山老林148190934


題主提出的問題是我國現階段特有的一種務工方式所產生的特殊的法律問題。要想弄清這個問題,有效解決這個問題,就有必要對我國現階段特殊的用工方式有所瞭解。

自新中國建立以來至社會主義改造結束後,我國的所有制形式實行的是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相對應的企業就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與之相對應的工人就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就是所謂的全民工和集體工。全民工必須是擁有城市戶籍的人,而集體工又因為集體所有制企業分為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農村集體所有制企業而存在著城鎮集體工和農村集體工,城鎮集體工也要求具有城鎮戶口,農村集體工擁有農村戶口,那個時候是沒有農民工這個稱謂的。全民工與集體工最主要的不同之處在於全民工是終身制,也就是俗稱的“鐵飯碗”。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我國提倡以公有制為主多種所有制企業並存的經濟模式,出現了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並存的局面,相應的企業用工形式也呈現出了多樣性和靈活性。加上國家允許農民在農閒時期進城靈活務工,所以農民工的稱謂開始出現。

在農民工這個稱謂出現後至今也沒有一個準確的定義,一般都是指“身在城市從事非農業工作的農業戶口的工人”。

多種企業形式出現後,我國與用工有關的法律和政策逐步開始制定及修改。最主要的就是出臺了《勞動法》,勞動法的出現,不再區分企業所有制形式,打破鐵飯碗,實行用工合同,要求企業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不論工人來自哪裡,只要是中國人,都被法律稱為“勞動者”,企業被稱為“用人單位”。勞動者也不限於戶籍,只要你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就會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而簽訂雙方關係的依據就是一紙合同。而根據勞動法的要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要實行同工同酬,怎麼避免同工同酬,降低用工成本就成為擺在用人單位面前的一個嚴峻的法律問題。

隨著《公司法》的實施,原來的地方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紛紛改製為有限公司,新成立的私營企業也多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存在。在企業為特定地少數人所有的時候,企業主追逐利潤最大化的天然本性完全暴露出來,以最大限度地盤剝工人降低用工成本來追求利潤最大化是所有用工單位普遍採用的方式,導致在現實中用人單位採取各種手段去極了壓低勞動者的報酬,並且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而壓低用工成本要面臨政府勞動監察部門的查處,所以用人單位往往採取拒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規避行政部門的檢查。

為了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國家針對現實存在的種種問題,制定和出臺了一系列與勞動關係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這些涉及勞動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 可謂紛繁複雜,尤其是相關勞動政策存在前後不一的現象。這些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最主要的當屬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仲裁法。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明確和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要受到處罰。勞動合同法的出臺也帶來了一個怪胎,就是“勞務派遣”。表面上看,“勞動派遣”是為了解決企業存在的臨時用工和替代性用工的需求,但是實際上是對現實中普遍存在的用人單位同工不同酬現象的變相認可。

即使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十分健全,但是由於監管中存在的不到位和不作為現象,用人單位為了達到降低用工成本、壓縮工人工資、實行同工不同酬和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用人單位就採取種種手段迴避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當然,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少數原因也有勞動者不願意簽訂造成的。

由於現實中大量存在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客觀事實,這些又帶來了很大的社會問題,產生了一定的社會矛盾,如果解決不好就會形成社會不安定因素。為此,針對這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相關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適應法律問題的一系列司法解釋。其中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關係認定的標準。要求對勞動關係的認定採取從寬從簡的原則,只要勞動者拿出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然後證據就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比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通話錄音,同事的證言,領取工資的憑證,上崗證,工作牌,用人單位的出入證等。只要勞動者提供上述證據之一,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就會認定該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同時,工傷是勞動者在從事勞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生產事故,正常情況下都會驚動很多相關人員,比如同事,管理人員。還要送醫院搶救。所以,工傷事故是瞞不住的,是會產生大量證據的,用人單位根本否認不了。

根據對題主提出的問題進行分析和推測,可能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農民工從事的極有可能是建築行業的工作。因為農民工進城主要從事建築勞務,而我國現階段建設工程施工基本上都是包工頭借用建築企業的資質承攬工程,然後開始早用農民工,包工頭從來都沒有同從事建築勞務工作的農民工簽訂過勞動合同。還有一個可能是農民工在城裡打臨工。後者的勞動關係不容易認定。

二是題主沒有提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說明題主所說的農民工不是在企業工作,沒有穩定的工作,很有可能與用人單位存在的是僱傭關係,不是勞動關係。

三是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到了傷害。

綜合上述因素,我分析題主所說的這個農民工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不是在勞動中遭受人身損害,不構成工傷。

那麼,大家可能要問了,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有何區別呢?這是一個十分專業而又十分複雜的法律專業問題,在此我就不再展開論述了。

還有人要問了,從事僱傭活動遭受人身損害就不予賠償了嗎?

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河南文苑律師事曾律師


錄音屬於音像視頻證據,但是錄音有一個弊端~~如果最後沒有證據證明錄音中的相對方是誰的話,錄音證據的證明效力是存在瑕疵的。所以如果準備用錄音作為主要證據的一定要在錄音之前就要規劃好了說哪些話、通過話語的設計要達到的目的,只有這樣才能讓錄音證據的證明力最大化。

沒有勞動合同那得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並不侷限於勞動合同,能夠證明在那上班的所有的證據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


一小小小律師


肯定不合理。

首先不知道你的工傷發生日到現在過沒過一年,如果沒過一年的話,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沒有勞動合同你可以找幾個工友,證明你在發生工傷的公司工作,工傷是在公司工作期間發生的。如果有工資條的話,工資條也可以證明你和工作單位的事實勞動關係。認定工傷以後,從住院手術完成算起過六個月就可以申請工傷鑑定,鑑定結果出來後就可以按照工傷賠償標準向工作單位提出賠償,包括出工傷日到工傷鑑定結果出來期間的誤工工資。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然後去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後,工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賠償的話,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到時候法院執行庭就會把你的賠償款給要回來了。一直沒簽勞動合同的話,還可以向勞動局申請最多兩年的雙倍工資,以及你在工作單位工作期間的勞動保險。

二如果工傷發生日到現在已經超過一年,就只能在法院那邊申請傷害賠償。法院如果說錄音不能作為證據的話,你可以找幾個工友作證明啊,也可以用工資條,或者是發工資時簽字的材料作為證據。

最後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出門在外不容易,同為農民工我我很理解你的遭遇。希望你能儘快得到你應得的賠償。






幸福的老張


合理與不合理暫且不提,認定工傷首先要確認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糸,用人單位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相關調查,取得相關證據證明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發生人身損害事故,工傷才能認定下來哦。至於錄音是不是當事人之間為證實工傷事實而錄的不得而知。如果是證人錄音,證人必須出庭做證,說明情況,錄音才有效的啦。證人不出庭做證,該錄音無效。


民事勞動糾紛幫你辦


錄音證據能否作為證據,需要做如下認定:

1、證據真實性認定,需要認定證據是何時形成,確定錄音中對話人物,檢查錄音證據是否存在剪輯等;

2、合法性,需要認定錄音證據的形成過程中有沒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

3、關聯性,需要認定證據是否與案件有關聯性,比如對話中的人物是否有企業管理人員、工作人員,談話內容是否與案件相關。

證據沒有被認定,可能在以上證據三性方面存在問題,如果因為證據認定問題導致結果不滿意,建議依照程序提起訴訟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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