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P疫情防控期間 企業“延遲復工”相關法律問題解答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關於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的通知,以及各省市發佈的企業延遲復工的通知,不少企業都遵守國家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不復工,也有的企業選擇在延遲期間在家辦公,那麼在家辦公的工資問題也隨之而來,那麼隨著時間的推移,企業復工時間也要到了,有哪些法律問題是企業復工需要注意的呢?

NCP疫情防控期間 企業“延遲復工”相關法律問題解答

一、企業出於經營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決定如期或提前復工?

不能。延遲復工的文件具有強制力和普遍約束力。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4項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以及《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延遲復工的文件屬於在疫情特殊時期的各地政府所採取的緊急措施,相關文件屬於行政規範性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各地用人單位應該執行,不得在延遲復工期內隨意組織提前復工。

二、哪些企業可以不執復行延遲工?

保障性企業可以不執復行延遲工,那麼保障型企業包括什麼我們應該知道,保障性企業包括以下幾類:

(1)保障城市運行所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

(2)疫情防控所需的行業:如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和銷售等;

(3)群眾生活所必需的行業:如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

(4)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

三、疫情防控期間的職工工資待遇問題

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NCP疫情防控期間 企業“延遲復工”相關法律問題解答


特別聲明: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其他(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轉載本號所有內容請註明來源及作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