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何個人都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和村的統一指揮和管理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6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已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20年2月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20年2月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決策部署,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實最嚴格的防控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堅決打贏我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出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屬地責任,堅持科學防治、精準施策,堅持依法依規、聯防聯控、群防群治,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城鄉社區(村)等防控網絡,大力推動大數據融合共享、開放應用,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落實聯防聯控機制,防輸入、防輸出、防傳播、防擴散,有效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管理,採取針對性強的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落實屬地“網格化管理”及相關防控措施,及時全面排查、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疫情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醫療救治、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環境風險管理等方面,根據需要制定和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職,加大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疫情防控執法工作力度,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實施疫情防控及應急處理措施,及時妥善處理疫情防控中出現的各類矛盾和問題。

本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疫情防控相關案件,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四、任何機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遵守疫情防控的規定,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和屬地社區(村)組織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及時如實報告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與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開展醫學隔離觀察治療人員的情況。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嚴格衛生管理,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和體溫檢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落實相關責任,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人員都應當履行疫情防控中的法定義務,服從、配合、協助疫情防控指揮和安排,自覺接受調查、檢驗、隔離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瞭解疫情防護知識,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不組織不參加聚會活動,加強寵物管理,不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等;凡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和醫院就醫,並及時向屬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如實報告;需要進行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的,應當主動報告健康狀況,配合相關防控管理,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物資儲備和防疫設施建設,加大統籌力度,保障疫情期間防疫物資、重點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救治病人對應急救援物資的需要;必要時,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臨時徵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儲備物資,並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徵用憑證,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防疫救援物資供應和防疫救援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疫情防控知識、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宣傳,提升全社會防範疫情的意識和能力;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佈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做好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濃厚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對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七、優化便民利民服務,充分發揮“冀時辦”平臺的作用,完善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推動直接面對群眾的便民事項線上辦理,減少人群聚集。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平臺實行網上辦理、證照快遞等方式,在線辦理稅務、人社、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業務。

完善京津冀疫情協同防控機制,在重大疫情聯防聯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協同處置、重點科研項目聯合攻關等方面緊密合作,實施風險預警、工作對接和應急處理,內防傳播擴散、外防輸入輸出,築牢省域周邊、省域內和環京津周邊疫情防控“三道防線”。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防、控制預案強化健康監測、交通組織等疫情防控措施,按照相關規定合理安排企業事業單位返崗返工和學生返校,切實做好相關的疫情防控工作。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厲查處各類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等違法行為

,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製假售假、造謠傳謠、傷害醫務防疫人員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社會安定有序。對疫情防控工作失職瀆職的,要依紀依法懲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的,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或者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接觸史,隱瞞不報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逃避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工作者未按規定依法對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製假售假、欺騙消費者、造謠傳謠,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要時可以作出相關決定決議,並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依法加強對疫情防控工作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及時彙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