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房屋徵收前置性條件:風險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根據該條文可知: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是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被徵收人應當關注的一個問題。

國有房屋徵收前置性條件: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在國家機關係統範圍內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等與社會公共秩序相關的重大事項在制定出臺、組織實施或者審批審核,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開展系統的調查,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以有效避免、預防、控制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更好的確保重大事項順利實施。諮詢的朋友歡迎來加微信號:cqlst1981、cuipeng123456,諮詢絕不收取任何費用!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序如下:

(1)制定評估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已經確定的房屋徵收事項制定評估方案,明確具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2)組織調查論證。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將擬房屋徵收事項通過公告公示、走訪群眾、調查問卷、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徵求意見,科學論證,預測、分析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

國有房屋徵收前置性條件:風險評估!

(3)確定風險等級。對房屋徵收事項社會穩定風險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可能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評估為A級,依次類推分為人民群眾反映較大、意見有分歧以及群眾支持、條件成熟且風險低的。

(4)根據風險等級制定化解風險預案,評估為A級的,列入高風險管理,暫停實施甚至取消。評估為B級的,列入中度風險管理,待條件成熟後再啟動。評估為C級的,列入低風險管理,針對特定人群制定化解預案。評估為D級的,列入基本無風險管理,加快推進實施。

(5)形成評估報告。在充分論證評估的基礎上,就評估的事項、風險的分析、評估的結論、應對的措施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6)集體研究審定。徵收決定實施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原則上應經市縣級人民政府市長(或縣長)辦公室等形式集體研究審定。

(7)責任追究。風險評估工作以“誰管理、誰負責、誰決策、誰評估”為原則,實行責任追究。

國有房屋徵收前置性條件:風險評估!

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於房屋徵收是一知半解,往往並不清楚自己的房屋因為什麼項目徵收、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本期淵博律師給大家講解了徵收前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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